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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律师同时在2个业务来往上担任法律顾问有什么弊端?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10-13 11:37   点击:22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一个律师同时在2个业务来往上担任法律顾问有什么弊端?

没有什么弊端,因为你要想,一个律师在两个业务往来的企业,担任法律顾问,首先的前提就是。

两家企业都是很有法律意识的,而且由律师在中间牵线,双方肯定是能合作的很愉快的。并且不会出现任何纠纷问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风险点?

风险点一:名律师签合同,助理律师办业务。

毋庸置疑,大多数企业选择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的时候,都是冲着某个律师或律师团队的知名度去的。我国律师法也规定当事人只能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而不能同律师个人签署合同。因此,很多律师事务所就在此处玩起了花招,在签署顾问合同前,全程由知名大律师接洽,以精湛的专业水平让当事人臣服,迅速签下法律顾问合同。但是,合同签订后,顾问费收到后,知名律师再也难得露面,全程都是助理律师在经办全部法律顾问业务。再就是,明明看中了某个律师的专业素质,但是服务过程中,律师转所到了别的律师事务所,新接手的律师,专业水平非企业满意的。

避险措施:1、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主办律师姓名和主办律师业务办理范围。可以明确哪些业务必须由主办律师亲力亲为(如参加顾问单位相关会议、股权投资等专业问题咨询);或直接使用排除法,规定“除日常合同审核、整理档案资料等辅助性工作可以由助理律师执行外,全部法律顾问业务必须由主办律师亲自办理。

2、合同中保留有利于自己的解除权条款。可以在指定主办律师的同事,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主办律师因故不能主办本合同项下的法律顾问服务,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服务期限的法律服务费。也可以规定企业指定的主办律师离开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有权单方面解除法律顾问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服务期限的法律服务费。

3、基于合同,给主办律师发《聘书》,从形式上进一步确认谁是主办律师。对于有多个主办律师的,分出“首席法律顾问”、“日常法律顾问”、“XX业务专业法律顾问”等。

风险点二:李逵没有找到,找到了李鬼。

一些企业由于对律师缺乏了解,或者是基于“熟人”的介绍,在选择律师事务所时候,并没有认真考察律师的资质或能力,结果顾问合同签下来后,才发现,没有找到专业素质过硬,适合本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如何避免找不到李逵找到了李鬼呢?

避险措施:1、聘请时应当查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许可证和律师个人的执业证书。

2、企业在签订聘请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充当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方面的能力,最好找个某个专业懂行的专家一起和律师会谈,通过谈话,了解律师的专业素质。

3、在完全了解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之前,严格控制法律顾问合同签订期限。

风险点三: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约定抽象、模糊。

对于合同签订,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本来就不在一个专业层面上。有些律师事务所利用专业优势,往往对客户的义务约定详细具体,对自己的义务约定抽象模糊。导致在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发现律师法律顾问服务不尽人意时,却找不到制约律师事务所的条款。

避险措施,法律顾问合同中对律师事务所义务的约定通常应当包含以下条款:

1、律师及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合同约定和企业委托的法律事务。

2、主办律师不得敷衍塞责、“顾而不问”,使顾问流于形式或让他人代为负责处理法律事务。

3、律师应以其所掌握法律、经验做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企业利益。

4、在取得企业要求与提供的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及时通报工作进程。

5、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企业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企业的咨询意见。

6、在诉讼案件和商务代理相互冲突时,不得担任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对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对接受的企业票据、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擅自使用。

风险点四:费用约定不明,另行收费项目太多。

由于法律顾问服务的特殊性,律师通常会深度涉及企业的事务,而法律顾问合同中通常约定了法律服务费的同时还声明了某些服务需要另行收费,某些服务属于“专项法律服务”,必须另行收费。如果另行收费的项目约定不明,企业往往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才发现很多项目都是要另行收费的。

避险措施:1、明确另行收费项目,细化到具体的每一件事项。

2、要求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合同同时附上另行收费项目的清单和价格表。

3、在合同中约定,对于专项法律服务,如果来不及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可以先按照计时收费,区分主办律师、助理律师,按小时或按天计算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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