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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快播CEO王欣当庭认罪?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12 05:51   点击:116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如何看待快播CEO王欣当庭认罪?

建议大家认真看一下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海淀区法院回应的稿子,我觉得大家提的很多问题解释的都很好,比如有的人认为间接故意存疑,海淀区人民法院给的理由就是在行政机构多次对快播因传播淫秽色情影片的情况下,企业高管辩称不知情是显然不成立的,同样快播公司改变存储方式意图为规避审查这也证明是知情者,再比如技术中立原则,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解释很清楚了,快播如果只是提供p2p技术那当然是合法的,但是快播连最基本的关键词屏蔽都没有做,因此就是海淀区法院所论证的当明知其自己的缓存技术服务被利用成为大量淫秽视频的加速传播工具有义务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的时候,快播公司就不可能再获得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同时快播公司既是技术的提供者又是技术的使用者这同样不适用于技术中立原则。对于量刑与认罪,快播的王欣张克东和牛文举是认罪悔罪的但是吴铭只承认单位犯罪拒绝对自己的作用和刑事责任回避,这影响了他缓刑的认定。同样海淀区人民法院还对技术介入性,量刑轻重做了解释

二、如何看待快播CEO王欣突然当庭认罪?

快播涉黄?我还说电信诈骗!腾讯抄袭!百度作假!凭什么他们就一点事情没有?

喊了这么久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又当着全国人民的面整这么个案子,意思是去特么的法制,老子就是法?

害怕,匿了。

三、快播 CEO 王欣是个什么样的人?

今天是快播CEO王欣出狱的日子。

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自2014年8月8日起至今日止。他当年的辩护律师赵志军向每日人物证实了消息属实。

赵志军告诉我们,王欣及其家人现在的意愿是,“暂时希望回归平静的家庭生活”。另一条短信里,他继续说,“此案我们有很多心里话,但是现在,已经没有讲话的必要与意义。”

而千里之外的深圳,快播的前员工们也在静待王欣归来。

文 | 罗婷 翟锦

编辑 | 金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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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将近,一个叫“大结局”的QQ群,开始热闹起来。

群里的330名成员,是快播公司当年的旧部。他们热切讨论着王欣出狱后的一切可能。

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王欣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入狱后,王欣的微信朋友圈再没有更新了,头像还是穿着红色羽绒服、咧嘴大笑的样子,个性签名依然是4个字:产品经理。他的妻子同样低调,隐匿于舆论之外,只通过微博发声。

快播前员工们上一次见到王欣,是他在央视镜头前落泪。他当时的状态令人担忧,开庭前律师赵志军见了他多次,在接受采访时说:“王欣这么长时间身陷囹圄,在精神状态各方面都经常表现出来绝望,更多的是一种无奈。” 但王欣始终没有真正承认说自己错了。

表面来看,快播仍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深圳市快播有限公司的状态为存续,只是被吊销了网络经营许可证。王欣还是它的法人代表、第一大股东和董事长。

但从本质上来看,这个公司早在2014年6月就分崩离析了。2014年4月22日,警方进入快播总部,第二天3位高管被抓。两个月之后,公司以将所有员工开除的形式解散。快播已一无员工,二无实际业务。

300多名员工的去向不一。快播核心技术团队的18名员工创立了新公司“新华云帆”,仍专注视频领域,并获得了一笔足够分量的投资。公司总经理王羲桀后来在微博里回忆:“我们亲历过快播的死亡,然而,我们并不气馁,最终还是在死亡和溃败中振作了起来。”

另一部分员工,被平移到了新公司“爱猫科技”。起初看似平顺,他们在6月30日当天离职,当天又与新公司签约。新公司在快播原办公地点注册。但它的经营状况并不乐观,早在2014年底,就出现了裁员传闻。每日人物联系上公司负责人、原快播员工刘大卫,他婉拒了采访。此外,还有一批原来在快播多屏事业部做硬件的员工,去创业做行车记录仪。

剩下的绝大部分人,离开队伍,各谋它职,风流云散。

这也是他们把离职群命名为“大结局”的原因——不仅意味着个人的离开,还是整体的结束。“我们和普通的离职不一样。普通的离职,要么是受委屈了,要么是钱拿少了,但我们不一样,很冤枉。”快播前员工李程程(化名)顿了顿,又改口:“不,是很意外。”

大家在群里感念王欣是有理由的。快播出事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2.6亿元的罚单。王欣在看守所传话回来,让公司开除所有员工,这样一来,员工们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通过状告快播来获得赔偿。不仅如此,公司还为每个事业部安排专人,负责对接繁琐的法律事宜。

虽是解散,他做到了尽量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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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秋天,快播员工大范围地重聚了一次。地点不在饭店,而是在法院。

时隔3年,他们拿到了自己最后一笔工资和劳动赔偿。在深圳爽朗的秋天里,这群人不可避免地聊到了在北京某监狱里失去自由的CEO王欣。

当年的核心程序员李程程和行政助理孙陌(化名)同样怀念在快播的日子。

李程程说,与其说自己是在怀念王欣,不如说是怀念王欣一手制定的公司制度。“你要问我王欣是怎么样的人,你就看他为这个公司定了什么样的制度。”

有一些制度已经被反复报道过了,比如提供员工宿舍、弹性打卡、开办员工生日会、提供健身与出租补贴、免费三餐等等。

李程程最感念的,是快播的不加班文化。不仅如此,公司还允许有孩子的员工提前1小时下班。李程程在快播期间结婚生子,这一点他受益颇多。

王欣顾家,与太太感情好。所以每逢妇女节、情人节等节日,员工也可以提前半天下班,去为伴侣准备礼物,“他就觉得应该这样子”。与别的公司不同,快播也鼓励公司内部员工恋爱,如果他们结婚,公司奉上红包双份。

公司还有个固定制度,叫每周饭局,王欣请客,每位员工都可以报名,每周一次,不聊八卦,只聊产品与技术。离开后,李程程先去了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又辗转创业,他在电话那头感叹好时光易逝:“再也没有在那样尊重技术人员的公司里呆过了。”

不在核心部门工作的孙陌,与李程程有同样的归属感。出于对快播的感情,她在旅行的间隙里接受了每日人物的采访:“其实我也说不上来非常具体的原因,但是迄今为止,快播是我工作过最好的一家公司,很多理念都是从员工的角度去考虑。如果不是快播出事,我可能会给王老板打一辈子工。”

快播的前同事们聚餐时,有人还提议过:“我们去看王老板吧!”但这只是被当作某种情绪作祟后的言语,在酒杯的碰撞声里,被大家悉数咽下。

3

从更宽阔的视野来看,王欣被公众记住的,是在2016年的法庭上唇枪舌剑、技术布道的样子。他的金句“约炮不能成就陌陌的今天,假货也不能成就淘宝的今天”至今在网上流传。

那是国内历史上第一次直播审理一桩跟互联网相关的案件。2016年1月7日至8日,20个小时全程直播,4万人同时在线,100多万人次观看了视频。

程序员们记忆最深的是,王欣在庭上提出了技术无罪论。“技术中立原则”,从小圈子里的共识,逐渐进入公众视野。

这个出生于湖南普通矿工家庭的孩子,只读到中专,起点比同乡的互联网创业者张小龙、唐岩、李一男、姚劲波要低得多。从国企辞职,又创业失败后,王欣于2007年创立快播,他在深圳的城中村里度过了一段窘迫、沉默的时光。妻子回忆,经济状况最差时,他们靠存钱罐里的零钱买菜做饭。

技术并非本行,王欣自学成才,把大量时间花在研究产品上。他买最前沿的高科技产品,研究完之后就送人,妻子没少和他生气。丈夫入狱后,她在微博里写:“我慢慢理解你对技术的痴迷、对互联网产品的追逐、对公司的期待,也能懂得你在家半夜处理工作时,一会兴高采烈,手舞足蹈,一会又垂头丧气。”

李程程记得,自己在快播那几年,视频行业竞争已经比较激烈,但在内部会议上,王欣极少聊到竞争对手。他最关心的问题是,怎样让快播更快、更简单。

如今视频行业流行一个词叫“秒开”,就是不需缓冲就可打开一个视频。快播技术团队花了很大精力去突破这点,当时已能做到打开网上视频只比打开本地文件慢一点。“外面感觉不到快播的变化,但其实内部花了很大的工夫去改良。我们说播放器的界面太简陋了,太简单了,但王欣不提倡加其它功能上去。”

快播界面

2014年,快播盛极一时。一位当时在豌豆荚工作的程序员说,他印象极深刻,在豌豆荚的下载排行榜里,第一是微信,第二是快播,两者地位都相当稳定,把其它应用远远甩在了身后。“大家都知道它很火,但我没有想到,它已经到了那个量级。”

纯粹的反面或许是反应迟钝。也有人说,是王欣掉头太晚。

快播出事前,它的同行早有行动。迅雷早在2013年上市前已把涉及色情和版权纠纷的资源彻底处理干净。百度影音在接到一个25万的罚单之后,彻底停掉P2P(点对点传输)功能。

快播还在一路狂飙。后来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缠斗不休的两个问题——一是快播有没有在服务器上存储这些涉嫌色情的内容;二是当它有能力去监管的时候,有没有去监管。司法认为,快播明显做得不够。

从那时起,王欣就变成了一个在中国互联网史上被记住的名字。自他开始,如何在流量与监管、公司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找到某个精确的平衡支点,成为一代又一代CEO必须要面对的生死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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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称,这3年里,王欣在监狱里一直在看互联网领域的书。

而他的妻子,留住了快播公司的壳子,这是她为丈夫保留的一粒火种。

王欣太太的微博截图

但中国互联网江湖已经风云变幻。优酷土豆、腾讯视频、爱奇艺各自占据地盘。常被拿来与快播对比的暴风呢?2015年3月24日,暴风影音A股上市,成为股王。媒体当时给冯鑫做了专访,标题飘逸,用的是窦唯的一句歌词,《冯鑫:江湖中迷走,浑然身自由》。

野蛮生长的年代早已过去了。听歌要花钱,看视频要包月,看直播可以打赏鲜花和游艇,这都已经成为用户的共识。

在王欣被控制后,快播仍在应付版权官司。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汪靖是快播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代理律师。在接受每日人物采访时他说,尽管他认为快播的播放模式不属于直接侵权(可能构成帮助侵权),但法院对这一类案件的判决已经定下了基调,涉及到快播播放器是否涉及侵权传播作品的案件,基本都被判为侵权。

离开快播的日子,也是中国互联网众声喧哗、风口频出的3年。

员工们在群里讨论,快播到底错过了多少机会。“看到后来的唱吧、快手、陌陌、抖音,一个个产品出来的时候,也会想到,做这些,快播都是有先天优势的。”

李程程认为优势有三。一是快播的用户基数太大,“在互联网,用户基数和流量不是一切吗?”第二是快播的技术,在带宽那么小的年代他们做到了4G秒开,应付现在这些产品是“大炮打蚊子”。

最重要的是,王欣是一个自带流量的话题人物。他做什么都会引起关注,他妻子的微博底下一片呼声——“嫂子,我们欠王总一个会员”。

这300多位员工的人生轨迹同样被改变了。李程程花了更多时间来解释自己和同事们生活中的冒险。2014年时P2P、O2O、在线教育正火,许多员工茫然投身浪潮之中,不久浪潮退去,他们什么也没抓住。但他们安身的深圳,房价从2万的均价涨到了7万。

5

快播当时被起诉的高管,除王欣外,其他3位(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均已在2017年出狱。

尽管被期待的目光注视,但大半年过去,他们对“重新开始”这件事保持了缄默。高管张克东还在用微博,他关注区块链技术,关注社会新闻,还转发了学习英语口语的内容。但已不再发和快播相关的东西。他的微博认证没变,“深圳快播科技CTO”。

有人期待王欣能把大家再集结起来。我问李程程,如果王欣真的要再做一个东西,你会再去吗?电话那头他的声音笃定,“我觉得不只是我唉,群里打听过的,都觉得要再在一起(做事)。”

那一批创立了“新华云帆”的核心技术人员很难再回来了。总经理王羲桀在接受采访时说,他们已拥有一个近120人的团队,要“找到一条属于自己的道路”。

时代变化太快,一个热点接着一个热点。一位员工感叹,第一你要踩准热点,第二你要踩准公司,大部分人就没有这个运气的,好多人都是踩准了热点,却没踩准公司。

但一位业内人士认为,王欣曾有过管理一个巨大用户量产品的经验,再加上他的巨大号召力,“只要他做,他一定会比普通人更有可能再次成功。”

当年庭审时,一位法律界人士曾这样评价王欣和他的同伴——“我见过一些被长期羁押的嫌疑人,基本都变得思路不清,胆怯,疑神疑鬼,气场也非常容易被压制住。如果是几个被告的话,也很容易形成囚徒困境,互相检举以便洗清自己。”

但这些在王欣等4位快播高管身上没有发生。他们思路清晰、敏捷、颇有自信,全都一致采用无罪辩护,没有互相指责,辩护时候除非必要,根本不会提到其他人。因此他认为,“在正常的商业市场拼杀上,自然也不会逊于此。”

但最关键的问题是,没人知道,如今38岁的王欣,是否还愿意再入场拼杀。

文章为每日人物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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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快播 CEO 王欣能否被判无罪?如果无罪,能算得上中国的司法进步吗?

最后判定结果个人认为是有罪且至少3年,最大的可能是3~10年,10+年或者无期的概率也是有的。

对快播和其管理层或公诉方均无特殊感情,就单纯地看相应地法律或双方地辩论重点。之所以给出以上判断,是中立地站在审判长的角度。同时,我并不觉得被告方的辩论有多精彩,很多人觉得精彩的很可能只看了网络上节选的公诉人现场表现弱爆了的部分。事实上,被告方逻辑漏洞bug多,没有针对性的就相应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问题,反而是为了帮助被告人开脱,让他们觉得公司所为没有问题、无罪、还无辜。这些辩护人问被告人的问题简直就是猪队友,引导的重点并没有很好的为被告人加分,而是减分。就算公诉方再弱,但是被告方的bug过多,以至于肯定有罪。这个官司的辩护人的辩论点其实并没有找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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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来没有用过快播,这两天被狂刷屏后,一开始通过微博看了所谓的简要版“直播”,觉得公诉人是来搞笑的。同时觉得那个把快播比做是刀,刀杀人了要卖刀的人负责,这样的类比被编程了段子,被大多数人认同也是满有趣的。后来想看直播视频,但是没找到,就看了文字记录版。

新闻版本:

全文:快播公司、王欣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庭审笔录

微博原地址:

http://www.weibo.com/p/100808cbc2a82f7f5964a0f22155f7eb2fdb58?k=%25E5%25BF%25AB%25E6%2592%25AD%25E4%25BC%25A0%25E6%2592%25AD%25E6%25B7%25AB%25E7%25A7%25BD%25E7%2589%25A9%25E5%2593%2581%25E7%2589%259F%25E5%2588%25A9%25E6%25A1%2588&from=501&_from_=huati_topic

这个文字版记录了从开庭到结束的每个人的话语,并不是微博上流传胜广的所谓“直播“。那个简要版的直播很大程度上是断章取义。大部人网民肆意评论估计也就看了这么些信息,还编了各种段子。知乎上的人八成也就看了这么点。就算看的是视频,很多人是站在自己的立场(多假设为被告人立场),并没有站在中立的角度去听和思考问题。

若直接看文字版,其实可以发现双方都有大量的逻辑bug,且都没有抓住重点在辩论。如果我是审判长,我估计也要睡着了。

在语言运用上,公诉方没啥金句,专业知识都漏洞太多,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语言比较生动活泼,被网民们喜爱。因为会有大量网名觉得应该判“无罪”,还觉得“无罪”是法律进步,我也是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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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那个把快播比做刀的逻辑漏洞吧。卖刀是物权转移,交易完成后,卖放则无需对买方的使用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卖方明知买方买刀是为了杀人,这样的话卖方就会是杀人共犯。

实际上,快播公司所开发的软件其实相当于快播公司是主人、快播软件是主人的狗。如果狗咬人了,主人是要负全责的。而不是说,谁TM知道我家的那狗咬人了,又不是我让他去咬的,所以我不需要负责的。[eg. 如果狗主人没有尽到看护狗的责任,致使狗将他人咬伤咬死,狗主人都必须承担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因公司本身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是要落到个人身上的,故快播公司的法人代表兼首席执行官(王欣),事业部总经理(吴铭),副总兼平台总监(张克东),副总兼市场总监(牛文举)成为了此次案件的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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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在评论是或讨论否“无罪”的时,先看看相应的法律是那几条,内容是什么,定义和解释是什么,对应判定是什么,针对的情形是什么。而不是自己想几个类似的情况去理解这个案件,然后自己想想,应该是“有罪”或“无罪”且本案不是版权案,所以版权无罪案件无参考性。相关法律部分略长,放在了文章最后当作Refernece了。若先看相关法律,可跳转到最后去看。本次案件讨论和争议的重点部分均已划线,斜体或加粗。

另,“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同时对其定罪有不同的条例。本案公诉的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就算“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成立,快播也极大可能地被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仍然会有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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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没有使用过快播,不了解快播到底有什么功能,如何搜索分享内容或怎么点播,以及是否真的是能够单纯地归类为软件技术视频播放器。但在阅读了庭审记录后,单纯的从被告方的说辞上判断,我个人不认为快播软件能因自称是技术而被认定为不具有传播事实

公诉方就不评论了。但被告方及其辩护人的辩护角度没抓住重点,且其逻辑bug严重。对审判长而言,其实就算没有公诉人,就已被告方的陈述作为证据,被告方也肯定有罪:

1、我们提供的是视频播放软件,是技术,技术无罪?

“王欣辩护人:快播公司涉案的视频点播系统,是由那部分构成的?王欣:播放器端和资源服务器端,以及总的调度的端。”

——请问资源服务器是干嘛的?如果缓存不是内容,那么就要缓存干嘛?难道缓存是技术不是内容?我读书少,别骗我。

2、我们不提供搜索,不制造内容、不发布、不搜索,所以不传播?

“公诉人:(略)在明知上述QVOD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服务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略)。王欣: 起诉书上写的快播播放器和快播服务器不具备发布和搜索功能,快播不具备传播属性。”

——故王欣的回答认同了“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另,搜索不是由快播公司直接提供,而是是第三方搜索。不制造内容,但网络点播内容由缓存,也就是资源服务器提供的。快播具有下载、播放功能,下载、播放就是传播。懂不?凡事具有信息交互功能的,都叫传播,懂不?

[传播是指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信息是传播的内容。传播的根本目的是传递信息,是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通过有意义的符号进行信息传递、信息接受或信息反馈活动的总称。]微博知乎这些都不自己产内容,都是平台,但都有传播属性,懂不?移动联通也不自己产内容,甚至没有缓存服务器,也都有传播属性,懂不?凡事具有信息交换的功能,都具有传播属性,好吗?若传播范围没有限制,则可认定为大范围传播属性。

3、传播属性?“审判长:你知道快播有淫秽视频的存在吗?快播什么视频都能播,肯定会有淫秽视频?审判长:快播软件可以点播不是本地的污秽视频,你是否知道?吴铭:知道。”——传播属性和事实成立。另,真心为吴铭的智商捉急,难道不是应该说,“快播是个播放器,只提供播放服务。其本身不存在任何视频,也不存在污秽视频,所以我不知道快播有任何淫秽视频的存在。”吗?

4、点播次数和传播的关系?

“审判长:服务器中点播的设定一边是多少?张克东:以星期为单位,点击率在50以上会缓存到服务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因此对于点击50以上就被缓存到服务器,用于利益他人视频播放的,若视频为淫秽物品,各类视频点击累计达到一定数值,便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这一项定罪并不需要证明从中直接经济获利。

5、公司如何牟利?是否有公诉人所说的牟利行为?

“快播公司辩护:说一下你们快播公司的收入情况。快播公司辩护人:快播事业部收入有资讯广告收入、搜索引擎的合作还有部分会员费用。快播公司辩护人:会员是什么费用?王欣:具有会员资格可以把看过的视频储存起来,速度更快一些。”

——由此可见,快播本身不直接提供搜索,但和第三方搜索引擎合作并有经济获利,由此可推论公司的播放器业务提供搜索服务且因此获得收入。另,无法判断有会员资格所储存的视频是否为淫秽物品,若有,则存在传播淫秽物品而获利的可能,故,并不是完全不存在播放器免费其不因此直接牟利的情况。

此外,接上第3点的法律信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不发布”即“不出版”,“不直接出售获利”即“不贩卖”,但是是否不“传播”,很难说。注册会员100人以上就直接定罪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个和公司从中实际上获得多少经济利益无关。

6、公司是干嘛的?

“公诉人:碎片话对公司运营有何好处?王欣:是技术需要这么做的,与公司经营无关。” & “王欣辩护人:这些证据证明快播公司盈利是通过广告捆绑软件,与传播淫秽视频没有任何关联。”—— 辩护人是认了快播“传播淫秽视频”吗???!!只是该证据之无法直接证明公司盈利和“传播淫秽视频没有任何关联”。将公司技术、公司运营、公司盈利等几部分隔离,这在商业行为里是不存在的。一个公司砍掉技术部门,同时砍掉运营部门,你就放着盈利部门和我说盈利是赚钱的,和技术部门无关,你倒是告诉我,这可能嘛?

7、真的就是个单纯的播放器?

“审判长:视频能否使用其他播放器?张克东:不能,只能通过快播播放器才能揭秘播放。审判长:辩护人在询问时,你称你们也看不到视频内容。张克东:直邮视频通过网络点播,想服务器发送请求时,才能揭秘通过播播放器哦方。其他情况下是看不了的 。”

——虽然我没用过快播,但你再我和我说这是个单纯的视频播放器?你再和说服务器的内容和你们快播没关系?你不知道服务器的内容不怪你,但你说只是个单纯的视频播放器而且服务器内容和你们没关系,我可不相信。

8、快播播放器的影响?“公诉人:最后向法院出事的是证明快播社会危害的证据,证明以“淫秽关键字+快播”等的搜索结果。在搜索关键词中加入快播得到的淫秽视频远远超过其他播放器从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快播在淫秽视频方面的影响远远大于其它公司。审判长:被告单位、被告人无异议?快播公司、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没有。王欣:有些软件加淫秽关键字的收缩远远大于快播。

——百度云盘不是播放器。QQ不是播放器,微信不是播放器,ok?另外,举例其它软件加淫秽关键字的搜索结果与本案无关。因为本来处理的不是其他公司或软件的案子。

9、这样的逻辑我给0分。

“王欣:[略]证据种陈快播公司的许多员工反映快播知道传播因为物品,他们不可能知道犯罪还在公司工作。证据口供种的证人和某某作为一个高级知识分子不可能明知犯法还加入快播公司。按照公诉人列举的证据,如果有这么大比例的色情视频意味着中国有大量网民在看社情网站,这不符合逻辑。”——若凡事知法的人就不可能犯法,那“自首”是个什么鬼?人难道不存在知法犯法的情况?高级知识分子就不可能存在犯法的情况了?同时,“如果有这么大比例的色情视频意味着中国有大量网民在看社情网站”的推论就好比是,“如果我家水果店的水果中苹果卖的最多就意味着这个世界上大多数的人吃的都是苹果”,这样的逻辑思维简直就是瞎,所以是王欣自己逻辑有问题,而不是公诉人的举证证据不符合逻辑。

被告方和其辩护人真的逻辑bug太多,不多写了。特别是最终陈词中的总结部分,细究的话,各种偏离重点、逻辑bug、以及论点有误。另外,审理中公诉人陈述且被告人“无异议”的部分,建议有时间的人可以好好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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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断章取义和/或被错误理解的部分:

1、没有直接牟利就能判无罪?

2004年的解释中,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 即就算不以牟利为目的,有传播事实存在,便能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2、播放软件就能够定无罪?

2004年的解释中,第一条“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同时,第三条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3、谁TMD定了“传播”的意思是主动主观明确发布的传播是传播,其他就不算传播了?微博转发是不是传播?那被转发算不算传播?微博转发者并不提供内容源,他们转发就不叫传播?

微博发布者是传播,被转发就是被转播,转发者不是内容源,但也是传播,微博平台就是传播属性的平台,同时微博对其平台做发布的内容做监管和举报。所以辩护人对“传播”的定义,我也是醉了。如果这样的定义被大众认同,那主修传播学的孩子们,退学吧。

主动传播在我个人看来,其实是说,有意向进行并实施了某种定向传播营销以获得更广的传播范围;被动传播就是自己啥都没做,但是被人拿来作为传播了。不管是主动还是被动,本质上都是属于传播。

4. “点播”不是“传播”?那些觉得这个点非常有逻辑的人,醒醒吧~亲爱的,你是语文不好还是概念不清?若同理,“转发/被转发”不是“传播”,那微博微信的传播和影响力又是什么鬼?

“点播”是“传播”的一种方式而已,仅此而已。

5。为什么会出现IP?

2010年解释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所以是在庭审中提到的是IP信息,而不是硬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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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辩护人的辩护重点放在了对“传播”二字的解释和辩护,看似诡辩,实质无意。是应该把重点和强调放在“明知”和在“不知”的情况下,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罪并定罪处罚。[但是估计在开庭前的审讯过程中,已经把重点放错了,笔录口供啥的都有了,而且还有人证。在庭上,对公诉人提出的这些证据,都没有异议,所以没办法了。]

被告人的所有回答过程中,都诚实的回答并确认了知道快播存在传播淫秽信息的事实和可能,同时强调着TMD不是老子再传播啊,老子是被害人啊,所以老子是无罪的,你TMD判我有传播淫秽物品罪并定罪处罚,你就不对!

整体上本次被告的辩护逻辑是:快播提供给的是技术,不提供传播。快播服务器上是缓存,不是传播。快播公司技术先进、被奖励、屏蔽了好多网站,你TMD居然还说我是传播,我多冤枉啊。而且你说我是传播,你说我都传播给谁了啊,既然你拿不出我传播给谁的证据,你就是瞎说的。所以你无法证明我是有罪的,故我是无罪的。

但这样的辩护方式是在太弱,就像是在推卸责任的态度。而且其所有话语其实都是对传播事实进行肯定,只是他们不自知罢了。

这辩护立场格局太小而且从定罪角度看都是废话,无关问题太多,但也有可能可以辨论的难度太大,立场太难。相对稳妥的辩护方式和逻辑,应该是对所有“已知”的传播淫秽物品都进行了最大能力的监控和屏蔽,同时对于服务器上残留的信息,因隐私保护和技术有限,无法一一监控和查实,所以对服务器上所传播的信息是“不知的”。因为“不知”,所以不存在“利用互联网终端来传播”的事实,故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牟利罪并定罪处罚”。

可惜,辩护方对公诉方的发部分“明知”没有异议,且总是以快播上就算有他们知道污秽信息也没法管理所以无罪的角度进行辩护,没啥实质意义。其实,很可能,快播真的是知法犯法,存在侥幸心理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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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 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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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网民以及媒体希望本次审理结论是“无罪”,这是因为网民会成为这场“无罪”判决的最终获利者。这种百利无一害的“支持”,意味着我国法律“进步”啊。亲,你当国家司法傻啊。

法律既不是正义也不是公平,更不是民主自由,而是社会契约。立法者、审判者、律师(辩护人/公诉人)、和普通人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都不在一个维度。

审判决定所参照的依据是事实,该事实由证据直接或间接证明。虽然公诉人的语言和证据表现的确弱爆了,但是不能因为公诉人语言能力弱和缺乏专业知识,同时辩护人似是而非的论点吸粉多,而对辩护人的观点直接认同。

庭上大量的文字证据和内容,观众看直播是无法接触的。公诉人的现场表现也不是唯一的结果判定参考。

最然笔录中被告方还有很多bug,但无需赘述。综上,最后判定结果个人认为是有罪且至少3年,最大的可能是3~10年,无期的概率也是有的。更大胆一点地预测:法人代表(王欣)10年+,总经理(吴铭)10年左右,副总兼平台总监(张克东)5年左右,副总兼市场总监(牛文举)5年左右。

本身点对点视频传播就存在内容上的风险。无论是否仅以技术先进为幌子实行经济活动,都应该想好如何应对风险,而不是说这个风险和我没关系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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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

《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补充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3次会议、2010年1月14日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3号)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 公民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 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 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实施第四条至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五)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第九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未经处理,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十条 单位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一条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所称网站是指可以通过互联网域名、IP地址等方式访问的内容提供站点。

 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为淫秽网站。

  第十三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补充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 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 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三日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 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五、快播案如果王欣输了该作何评价?

公诉方的目的是指责犯罪 受理方 的回答无非两种 认罪和不认罪

这个是司法上都会出现的问题,每件案例都一样;最终的判决是由法官根据综合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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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媒体 就像楼层说的媒体舆论问题,我觉的媒体的出现更多的是压制舆论倾向,在还没判决的情况下 很多人立马出现快播无罪,司法不公的 说法就是法制社会吗

而当人民网发文 快播颠倒黑白 不因为其鼓掌时 新华网却发文

无论快播是否有罪 都要对“狡辩的权利”报以掌声

庭审直播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法治的精神,体现了公检法敢于直面挑战的担当。对关注此案的公众来说,这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直播将庭审放置于公众的显微镜下,先进的传播手段,让公众见证了法庭辩论的魅力,也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进步。 同样要看到的是,作为法治的“重要气质”,庭审辩论为我们展示了什么叫法治的程序价值。法治的精神告诉我们,正方和反方同样值得尊重。正是因为存在“黑色是白色”的反驳,证明黑色是黑色才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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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快播有罪是司法不公,那快播无罪是否变成色情合法?

快播参与色情多年,这是一个公知问题,审理过程也有针对快播的证据,比如服务器里70%以上是色情,王欣很早就得到行政部门的扫黄警告,自己公开快播会转型,P2P 也被关闭过,那服务器的问题不是那么容易撇清的。

如果快播合法,那么国家搞了那么多年的扫黄,百度对百度影音的割爱,N家网盘的清理,迅雷和超级旋风的离线都会重新回来。扫黄计划变成了空白 ,这是一种互联网的危害(姑且先这么说)。

快播做色情不是因为他的价值观 和为民服务而是他的利益观,快播不转型 等被抓 那是因为他的傲慢和因为他为金钱铤而走险。如果色情合法BATM3 等互联网任何企业都可以公开色情 ,所以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基因上都不是问题,技术不可耻 这说法我不认同,实际上约炮成就了陌陌 假货成就了淘宝,正因为特色才造就了商业,而快播的色情也并非小众用户。

总结==========================

无论快播是有罪无罪我都没太大想法,但以什么理由判一个快播 就要变成司法不公?

题外话。如果是一个公信力的问题 和刻意针对公信力的问题 那说再多也白搭,每次事件都会出现各种微博谣言和质疑,官方也每次去回应 但这种东西看多了实际就累 ,累了也搞不清谁和谁

酒醉、开房、事发、报警 芜湖女大学生坠亡全程曝光

六、快播创始人王欣目前在做什么?

网上传快播要做手机,而且是区块链+AI人工智能。

那些要为快播充会员的,不支持一波。ヾノ≧∀≦)o

七、今天快播CEO王欣出审,有怎样的心情和想法?以及,对百度云等有何启示?

庭审过程中,张克东被小白法官问的无语了

张克东回答:我想静静。

法官随即问道:静静是谁?

八、如何看待快播王欣忽然认罪?剧情反转有何套路?

刚看到新闻,这画风转的,我都不知道怎么反应,目前只看到王欣一个劲儿的,我有罪,我有罪,宣判啥的还都不知道

说点难听的,法治个x啊,这要是有人信就见鬼了,这么个情况谁会觉得是王欣他们是自己认罪,看怎么判吧,啥都没变

九、快播王欣为什么一天刑也没减?

在监狱才能减刑,看守所里一般是没办法减刑的。

2014.8.8王欣从韩国济州岛被押解回京,回来应该就被羁押了,刑期从这天开始计算。

2016.9.13,一审判决王欣三年半,王欣的刑期大概到到2018年2月份截止,同案犯有人上诉,王继续在看守所。

2016.12.15,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时,王欣剩下的刑期只有一年两个月了。

中院宣判后,退卷给一审法院要耽搁一段时间,一审法院移送执行要耽搁一段时间,看守所将王欣送到监狱去执行又得耽误一段时间。

估计王欣被送去监狱时,剩余刑期都不到1年了,或者刚刚好一年多点。

这点时间是减不了刑的。

附减刑归纳图表。

十、快播的王欣如果无罪释放,怎么把王欣的故事改编成电影剧本?

谢邀。

庭审片。《快播网络》。法院外一直在下雨。全片三条线,一条展示王欣和法官的庭上辩论,另一条展示王欣和辩护人的运筹,一条回溯快播的企业发展之路。最后王欣走出法院,冒雨离去,汽车尾灯的红光久久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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