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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有哪些风险?

269 2023-12-24 07:11 admin

一、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有哪些风险?

大家好,我是老张,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普通合伙人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人风险在:

一、在合伙企业制度中,各国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通常要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合伙企业不仅要以合伙财产,而且要以合伙人自身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如果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公司一般债权人和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债务,即按比例清偿,那么公司的债权人所可能得到的清偿比例必然下降。

三、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向非合伙人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如果公司欲用其投入合伙企业的财产向公司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将可能遭遇很大的障碍。这实际上缩减了可供公司向其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因此,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对公司一般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极为不利。

二、我国法律禁止哪些人作为普通合伙人?

可以肯定的是。

这样公司参加合伙给股东带来的风险,就可看成是公司的正常经营风险,我们可以认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正是公司法第十五条但书中的“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人因合伙企业债务而被起诉时,其他合伙人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以及对合伙伙伴的信任程度。因此,非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所列公司完全可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依据公司法规定,此举确实增加了公司作为出资人的风险,也拓展了公司的投资领域,对外债务应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不足清偿时才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而且是否以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入伙,决定权在公司自己。股东是否同意参加合伙,主要取决于对投资效益和相应风险的权衡,连带责任给公司带来的风险也并非难以理解的。首先,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作了如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可以做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如果“玩”不起,即便是以普通合伙人入伙。合伙企业法允许法人参与合伙,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事实上,先由合伙财产清偿债务。这一法条的规定,能够有效的减小法人合伙给原始投资人的风险。可见,法律承认合伙作为一个团体的“独立性”。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法人可以通过(普通/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转投资。只是,上市公司,是否参加合伙,其实是由股东自己来决定的1、公司法原则上禁止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但仍可成为有限合伙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以后要入伙,其投资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呢。2、合伙企业法原则上允许公司成为负连带责任的出资人。除非属于本法第三条所列情形。据此、社会团体等均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但是相应的,公司投资计划的决策权归股东会/股东大会

三、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劳务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2、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对外转让出资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竞争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5、交易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6、丧失偿债能力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7、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8、善意第三人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无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这是内部限制,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9、合伙企业个人的债务清偿普通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但是不能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代位权;有限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

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10、决议法律规定的、有些重要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伙人内部转让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律没有规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是以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所占分额多少。11、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普通合伙人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④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2、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希望以上解答对你有帮助,记得点赞+评论哦(?′?‵?)I L???????三朵雲财务

四、哪些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管理私募基金?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管理私募投资基金。

五、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吗?

可以。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

六、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哪些权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1.执行事务合伙人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在普通合伙人人数超过一名的情形下,全体合伙人理论上可以委托其中的一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委托超过两名或多名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扩展资料

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下称“《合伙企业法》”)首次规定的法律术语,《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作了比较清晰的界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指的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的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接受全体合伙人的委托,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

七、哪些物品不能作为遗产?

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范围主要是生活资料,也包括法律允许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遗产具有时间上的法定性和财产专属性。

可以继承的遗产范围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从事体力、脑力劳动所得收入,股票、红利、接受的嘉奖等;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闲置房、营业用房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包括古董、字画、图书、收藏品等;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农具、建材、农作物、矿藏等;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典权,债权等。

不能作为遗产的财产有哪些?

1、具有人身属于的具体人格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对国家所有资源或集体所有资源的使用权。

3、有关单位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给其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等。

4、被继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财产。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

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风险?

1、劳务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可以劳务出资。

2、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3、对外转让出资

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而非经同意)其他合伙人。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竞争

普通合伙人:“绝对不能”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6、交易

普通合伙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可以”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事先“明确禁止”。

7、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④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⑦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8、丧失偿债能力

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有限合伙人:无须退伙。

10、财产继承

普通合伙人: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①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有限合伙人: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11、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买卖合同有效)。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质押合同无效)。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这是内部限制,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2、合伙企业个人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但是不能以其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行使代位权;

有限合伙人: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不足时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分额。

13、决议

法律规定的、有些重要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只需要通知:普通合伙人内部转让股份的只需要通知;有限合伙人向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没有规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合伙人不论出资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决权。是以人数为标准,而不是以所占分额多少。

14、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普通合伙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②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退伙的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④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伙人均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③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④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5、利润分配

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能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权益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这是律师在造句。其实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就分授薪律师和合伙人律师两种。

有的律所为搞噱头激励普通律师,又给不是合伙人的律师一个抬头,叫普通合伙人,而真正投资律所的合伙人叫权益合伙人或者高级合伙人,都是律师行业的自嗨而已。

实际上你查司法局的律所证书,上边列的合伙人,就叫合伙人,没有那么多的鸡毛亚鸭血名字。

十、在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有哪些区别?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根据《合伙人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扩展资料

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享有权利

经营控制权

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利润分成权

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年度管理费

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履行义务

出资义务

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连带清偿

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信息披露

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信义义务

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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