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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车辆管理规定?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23 23:31   点击:20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应急车辆管理规定?

应急车辆是指承担紧急任务,进行救援、抢险、执法等工作的特种车辆。其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应急车辆的注册:应急车辆需要在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和注册,领取相应的行驶证和标志。应急车辆的标志需要符合相关标准,标识车辆的用途和单位。

2. 驾驶员资格要求:应急车辆的驾驶员需要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证,同时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车辆的操作和特点,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3. 行驶途径和速度:应急车辆需要按照规定的途径和速度行驶,确保安全和快速到达目的地。如果需要违反交通规定进行行驶,需要特别申请,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

4. 维修保养和备品备件:应急车辆需要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的性能和稳定性。同时,需要配备相应的备品备件和工具,以便及时处理紧急情况。

5. 应急处理流程和协调管理:应急车辆需要按照应急处理流程进行工作,同时需要与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协调和配合。如果需要对外协调,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和授权。

总之,应急车辆的管理规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制度进行规范,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国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系统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企业职工和周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不良影响,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公司及所属管理各单位均应制定应急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执行。

第二条 应急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减少灾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学、实事求是;提高素质、协同作战的原则。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严格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使事故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 公司和所属电厂应根据电厂地理位置和当地气象特征,辨识重大地质灾害和重大气象灾害;依据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出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强制性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设备设施的健康状况和在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辨识出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环境影响因素,组织风险评价,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设备设施损害以及重大环境影响的突发事件,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 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分类

第三条 公司作为中央管理企业和上市发电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的生产和销售。对公司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后,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相关定义,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15种。

(一)事故灾难类,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二)社会安全类,包括:重大社会治安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涉外事件,重大金融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自然灾害类,包括: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气象灾害。

(四)公共卫生类,包括: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第四条 为应对以上重大突发事件,公司至少应具有如下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一)事故灾难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重大设备、设施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应急预案,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公司本部办公场所火灾应急预案,电网分列孤岛运行应急预案,应对电网稳定破坏应急预案,全厂停电、失电应急预案,应对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重大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自然灾害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公司本部地震应急预案,防洪度汛专项应急预案;

(三)公共卫生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应急预案,群体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专项应急预案”,包括:煤炭紧缺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电厂应具有如下综合及专项应急预案

(一)事故灾难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1.“设备、设施事故应急总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生产调度通信中断应急预案,电气设备污闪事故应急预案,控制系统故障应急预案;

2.“发电企业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生产性急性中毒应急预案,机械伤害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触电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高空坠落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烧伤、烫伤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高温中暑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溺水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窒息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3.“火灾事故应急总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变压器火灾应急预案,发电机火灾应急预案,控制室火灾应急预案,电子设备间火灾应急预案,电缆火灾应急预案,档案室火灾应急预案,办公场所火灾应急预案;

4.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二)灾害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

1.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防洪度汛专项应急预案;

3.气象灾害应急总预案及如下现场处置预案:风灾天气应急预案,异常高温天气应急预案,局部暴雨应急预案,异常低温天气应急预案,异常大雪应急预案。

(三)卫生类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传染性疾病大面积爆发应急预案,群体性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四)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五)“专项预案”包括:?????????

第七条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司关于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等,结合业务范围为应对某一种或某几种重大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基层企业应急预案,是基层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公司本部应急预案,是针对公司本部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领导机构:

公司成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公司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最高指挥机构,由公司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主要领导担任组长。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

(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根据发生事件性质设在公司有关职能部门,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其他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二)公司设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室,办公地点设在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安全生产部值班室,领导小组成员实行每天24小时电话值班,安全生产部值班室工作人员实行每天24小时岗位值班。

第十二条 现场机构

(一)公司各单位成立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在公司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二)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实际应急工作需要,设置应急办公室和相应的应急救援小组。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

公司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督促落实公司领导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及时向公司报送突发事件、事故的有关部门情况,指导和协调公司各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二)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对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举措做出决策;

(三)接受上级机关的领导,请示并落实上级指令,审定并签发向上级机关的报告;

(四)决定启动和终止预案;

(五)审定并签发公司重大事件的预案;

(六)根据情况派出公司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七)编制、审核新闻发布材料并报公司统一发布;

(八)组织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评估和修订;

(九)审查应急工作的考核结果;

(十)审批重大事件应急救援费用。

第十五条 办事机构的职责

(一)办公室

1.分析处理现场的信息,向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2.负责新闻发布和上报材料的起草工作;

3.跟踪事件发展动态,沟通情况并汇总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事件动态信息;

5.完成应急救援总结的审核和归档工作;

6.按照领导小组的指令统一对外联系。

(二)应急值班室

1.接受应急报告并立即报告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2.做好过程记录和交接班纪录;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1.负责领导、指挥本单位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地方政府、相关上级机关和公司领导小组;

2.负责调集人员、救援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3.根据现场情况,制定和调整救援抢险方案;

4.收集有关资料,完成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5.核实应急终止条件,申请应急终止。

(四)公司各部门

1.总经理工作部

(1)负责社会安全类、公共卫生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和应急处理过程的法律事务工作;

(3)接受公众对突发事件情况的咨询;

(4)保障公司系统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系统通信系统的安全;

(5)负责本部所需应急物资采购、管理工作。

2.计划部

(1)制定应急工作的资金计划;

(2)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人资部

(1)做好群体性事件人员的政策解释工作;指导并协助企业做好思想稳定、政策解释、法律法规宣传;

(2)编制应急管理的培训计划,监督实施,完成培训工作总结;

(3)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4)协助建立公司应急专家库。

4.财务部

(1)负责金融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制定应急工作的资金计划;

(3)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负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

5.监审部

负责应急工作过程的监察,完成检查报告。对应急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6.工程管理部

(1)负责在建工程突发事件包括重大施工机械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在建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习;

(3)负责督促在建工程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准备;

(4)做好在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工作。

7.安全生产部

(1)负责事故灾难类事件包括生产设备、设施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习和完善;

(3)负责督促各单位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

(4)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指导协调工作;

(5)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8.安全监察室

(1)指导、督促各单位、各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并负责归口管理;

(2)指导、监督各类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完善工作;

(3)指导和协调公司各单位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四章 预防、监测、预警

第十六条 预防工作

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公司本部及系统各单位应根据经营性质和所在地环境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种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加强应急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想和应急准备工作,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扩大。

第十七条 监测工作

(一)各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对可能引发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潜在隐患及时开展分析预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各单位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规定的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上报。

第十八条 预警工作

根据监测监控的分析结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各单位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事件影响单位采取相应行动,做好应急准备,预防事件发生和扩大。

第五章 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响应分级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企业控制事态的能力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将重大突发事件分为一级(公司)、二级(分公司)、三级(基层企业),具体事件/事故响应详见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应急准备

应急预案启动前,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预案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启动公司应急预案。

(一)发生本规定第四条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时;

(四)所属基层企业需要公司帮助时。

第二十二条 应急处置

(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企业的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等,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二)突发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应提高响应级别,启动相关内部和外部应急预案。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所在企业各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处理领导(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四)参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五)公司领导小组指派的人员进入重大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时,应当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二十三条 应急结束

根据应急预案中明确的终止条件,在现场指挥机构确认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得以控制、导致事件、事故扩大的隐患消除后,经公司应急领导(指挥)机构批准,应急结束。

第二十四条 应急保障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职工与群众的基本生活。

(一)物资保障

确保应急设施、设备和有关物资的储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内部设立相应的专业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根据需要与地方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费保障

应急救援所需资金在各单位成本中列支,按实拨付,并确保应急状态时应急经费的及时到位。

(四)交通运输保障

应保证应急情况中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确保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五)通信保障

明确与应急工作相关的单位和人员通信联系方式和方法,建立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期间信息通畅。

(六)根据本企业应急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技术保障、治安保障等)。

第六章 信息报告及新闻发布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告

(一)发生本规定第三条中所列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的,所在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公司突发事件“三个渠道”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上报;

(二)公司应急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或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做好记录;

(三)接到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的报告后,根据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指示,公司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并及时向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报告调查情况;

(四)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企业,应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作出简要书面报告,在重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1日内作出专题书面报告;

(六)任何企业和个人对重大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七)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举报制度。任何企业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报告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举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公司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

公司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程序,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发布工作由公司经理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七条 应急恢复

各单位在事件得到初步控制后,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尽快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 善后处置

各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偿和补助,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开展保险理赔、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调查与评估

各单位要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公司有关部门作出报告。

必要时,由公司负责或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明确对事件责任的处理意见和今后对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八章 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定期对职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职工开展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职工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十二条 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组织编制单位应组织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应急预案演练方式分桌面推演、现场演练、综合演练三种形式。应急演练应由演练组织单位编制演练方案,并经演练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五条 在每次应急预案启动后或演练结束,以及现场重大设施变化,应及时组织对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价,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第九章 奖惩规定

第三十三条 奖励

对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四条 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照本规定制订各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者;

(二)负有应急责任的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

(三)对重大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者;

(四)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

第十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制订的应急预案,应视所在地方情况到地方政府部门备案,或按有关规定到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已备案、审批的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改或重新编制,应重新备案或审批。

三、应急车道管理规定?

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是指与右侧行车道相临,包括硬路肩在内的宽度3米以上,有效长度大于或者等于30米,可以满足机动车停靠需要的路面部分。在紧急的情况下,车辆可以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

如果确实遇到故障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将车停在紧急停靠带内,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车后方150米处摆放警告标志,夜间、雨、雾等天气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尾灯和后雾灯;其他人员一定要撤到安全区域内,必要时及时拨打高速公路报警电话,请求援助。

特别注意

一是遇有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禁止在紧急停车带内停靠、排队;

二是在高速公路越江桥梁上禁止检修车辆。驾驶人车辆发生故障需停车排除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难以移动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的,可以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应急物业管理规定?

应急物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是保护好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如果出现应急情況如火灾和居民人身受到伤害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置,消防道应畅通无阻这是物业的职责。

五、应急预案管理规定解释?

是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环境公害及认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和措施。

六、春节应急值班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值班规定,不得早退、迟到、旷工、脱岗;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重要事情要有记载、记录。做好交接班等有关工作。

2.不得在值班期间饮酒、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需要外出时,必须保证有人值班。

3.值班人员要重点做好重点防火要害部位、物资、无人上班区域的安全检查。要进行定时巡逻,防止盗窃现象发生、防止火灾等各项灾害的发生。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报警,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

4.对生活区、办公区的房间和物资应认真检查、登记,并进行落锁、关好窗户。

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 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 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经过评估确定为较大以上环境风险的企业,可以结合经营性质、规模、组织体系和环境风险状况、应急资源状况,按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的模式建立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环境应急综合预案体现战略性,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体现战术性,环境应急现场处置预案体现操作性。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对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修订工作可适当简化。

第三章 备案的实施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件。

第十六条 受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责令企业补齐相关文件,并按期再次备案。再次备案的期限,由受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受理部门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建设项目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第四章 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把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第二十四条 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备案文件齐全的不予备案或者拖延处理的;

(二)对备案文件不齐全的予以接受的;

(三)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企业须补齐的全部备案文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需要报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企业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八、应急演练备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应急预案电子文档、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九、环保应急物资管理规定?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为全面加强我司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故的物资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公司按照“统筹管理、科学分布、合理储备、统一调配、实时信息”的原则进行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主要根据物资种类视不同情况采取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动态周转相结合的储备方式。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 

一、储备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统一调配,资源共享。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应急物资储备要结合实际,针对行业内常发的、影响大的安全事故确定物资储备的种类,先急后缓。应急物资储备数量要与生产规模、人员编制等情况相适应。 

二、储备内容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防保科负责审核应急物资储备划和保障应急物资供应。财务科负责应急物资采购、应办公室组织协调、后勤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领导。成立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长任组长,以上承担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中心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职责:审核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及应急物资储备方案;掌握各部门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统筹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指导各部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办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定期对应急物资储备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应急储备物资。 

(二)加强资金保障。要切实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资金保障。财务科要将应急物资储备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应急物资的购买、储备管理等。 

(三)加强动态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储备物资监测网络,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并实行资源共享。要确保储备物资品种适宜、质量可靠、数量充足、常备不懈。

十、应急着装管理规定

规定如下: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有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有损风纪的着装行为。

(三)按照规定佩戴齐全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四)帽子佩戴庄重端正,不得歪戴、反戴。非执行任务,室内工作时可不戴帽。不戴时,摆放或挂置应整齐井然。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执法人员应当穿制式皮鞋。进入特殊执法环境应当佩戴齐全个体防护装备。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执法人员不得化浓妆、披肩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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