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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和生态环境检测站选哪个?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8-08 08:08   点击:9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事业编,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和生态环境检测站选哪个?

有些地方有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有些地方没有。可参考“负责实施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协助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管理工作;协助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协助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工作;协助落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具体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分局机关网络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协助监督管理污染源在线监测平台的日常运行维护情况;完成分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站就很好理解了,监测呗。

首先没有哪个性价比比较高,首先并不是说你考上了哪个,就去那里工作,现在很多都是混岗的,所以其实有可能你考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的和另一个靠生态环境监测站的人都去执法大队工作。意思就是说这两者没什么实质性差别,考上了重新由局领导分配工作,除非是省级的,下面的混岗都是很严重的。

所以,哪个好考报哪个就好了。

其次,事业编的工资很大一部分是靠职称的,如果你认识人,你可以打听下他们的职数还剩多少,有几个什么职数,初、中、高,一档一档的,如果到了没有职数的科室,那还涨个啥,20年不涨价。

再来,如果什么都一样的话,可以选择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这个做的事情比较杂一点,偏文科一点。然后生态环境监测站就是监测,看你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能需要爬烟囱,测水样什么的。生态环境监测站可能会比生态环境管理服务站更单一点,但是要加班,服务中心就是比它多一点事项,做的事情会多样化点,比较不用去现场。

综上,1、哪个好考就考哪个

2、哪个有剩余的职数就考哪个

3、如果都一样的话,可以考虑生态环境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内容会偏内业一些。相对来说符合你的诉求一点。

二、生态环境管理目录?

1、环境计划的管理:环境计划包括工业交通污染防治、城市污染控制计划、流域污染控制计划、自然环境保护计划,以及环境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宣传教育计划等;还包括在调查、评价特定区域的环境状况的基础区域环境规划。

2、环境质量的管理:主要有组织制订各种质量标准、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督捡查工作,组织调查、监测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以及预测环境质量变化趋势。

3、环境技术的管理:主要包括确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防治技术路线和技术政策;确定环境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组织环境保护的技术咨询和情报服务;组织国内和国际的环境科学技术合作交流等。

三、生态环境管理职责?

主要是搞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积极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四、生态保护中心是干什么的?

主要职责:

  1.承担本辖区的环境建设与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2.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扫雪铲冰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协助落实 “街长”、“巷长”制和“门前三包”责任制。

  4.承担辖区大气环境质量、土壤及水环境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5.协助推进废水直排、危险废物、“散乱污”企业、工业炉窑等环境监管工作。

  6.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生态环境保护中心是干嘛的?

1.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

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六、生态保护与发展中心的工作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本辖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做好辖区内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发放初审及排污费征收工作;参与辖区内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协助做好辖区内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协助环境问题来信来访的调查和污染纠纷、投诉的调解;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环境保护教育、宣传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监管等方面工作;承办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生态旅游如何进行环境管理?

尽量不干扰自然,如不擅自进入或穿越保护区域尤其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不惊扰繁殖期的野生动物(有些动物在被窥见后会采取弃巢甚至弃婴行为),不要冒险,不要丢弃无法降解的垃圾,入乡随俗,尽量不要影响当地习俗等等

八、保护生态作者?

哲夫不仅是个作家,更是一名勇士——一名手执“笔枪”站在生态环保最前沿的“绿色斗士”。

九、乡镇生态环境保护中心配发制服吗?

配发制服,4月20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全新制式服装首次正式亮相。此次展示的制式服装为全国统一配备,主色调为藏青色,按照规定佩戴胸号、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的标志,臂章图案由山水组成,象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整体表达了环保人守护蓝天、绿地、净水的理念,彰显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十、船舶应急停泊区生态环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编写报告,评价其具备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是否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船舶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需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港口、码头、装卸站的验收工作时应当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其具备与其所从事的作业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

  第十条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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