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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乡镇河道整治方案?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10-14 17:41   点击:9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南宁乡镇河道整治方案?

南宁市乡镇河道整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河道疏浚:对于淤积严重的河道,需要进行疏浚,清除河道中的杂草、垃圾、泥沙等,保持河道的顺畅。

2. 河道加固:对于河道中存在的漏洞、冒泥、塌陷等问题,需要进行加固处理,保证河道的稳定和安全。

3. 河道治理:对于河道中存在的乱堆乱放、乱排污水等问题,需要进行治理,保证河道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安全。

4. 河道绿化:在河道两侧种植绿化植物,美化河道环境,提高河道的景观价值。

5. 河道管理:建立河道管理机制,加强对河道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河道问题,保障河道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南宁市乡镇河道整治方案旨在保障河道的安全和环境卫生,提高河道的景观价值,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

二、扬尘治理方案及措施?

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对辖区建筑施工现场关于扬尘治理的具体要求以及做到六个百分百。

六个百分百:施工工地周边100%围挡;物料堆放100%覆盖;出入车辆100%冲洗;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拆迁工地100%湿法作业;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2、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扬尘防治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管理部、分公司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管理部、分公司是实施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保证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管理措施的落实,保证扬尘治理所需费用的投入,加强扬尘治理工作检查考核,根据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对项目部予以奖惩。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地实行统一协调和管理,负责成立现场扬尘治理管理机构,明确人员和责任,按照承包范围制定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并落实到位,组织开展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日常检查工作。

4、所承接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进行工程分包的,应明确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并加强对分包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管理;

5、应当服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工作情况的检查。

6、管理部、分公司、项目部应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并将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工人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内容,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环保教育,作业前对工人进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交底。

7、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四周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置连续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临主干道围挡不低于2.5米)。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使用坚固、美观、可周转使用的硬质施工围挡。拆除工地必须设置隔离围挡,围挡应封闭严密。

8、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池和定型化车辆自动冲洗装置,保证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适时洒水和清扫,防止扬尘。

9、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排水管网,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排水设施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沉淀淤泥要及时清除或集中存放。

10、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及生活区、工作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确保地面坚实平整;闲置场地应进行固化、绿化等防尘处理。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整齐。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并悬挂标示标牌。

11、在所属范围内项目中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力争做到能用尽用。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场地扬尘防治工作应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的有关要求执行。

12、建筑施工现场在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前,应对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程度进行判定,在正常施工情况下不能有效控制扬尘的,应当对拟作业的土方事先采取增加土方湿度等处理措施,以有效减少扬尘污染。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多余土方应及时清运出场。现场堆置需要回填使用的土方应进行表面固化和覆盖。

13、出现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必须采取防扬尘应急措施,且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及工程拆除等作业。

14、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必须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网进行全面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使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15、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施工现场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及时洒水清扫,做到工完场清,道路清洁。

16、施工现场选用的土方或工地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为密闭式或有覆盖措施的运输车辆;泥浆运输车辆必须选用全密闭式车辆。项目部应对施工现场运输沙石、灰土、渣土、工程土、泥浆等散体物料的车辆封闭严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遗洒飞扬。

17、主城区内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现场主要扬尘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施施工全过程实时监控;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现场提倡并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18、违反扬尘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由集团公司总工办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管理部、分公司、直属项目部给予经济处罚,给予通报批评。

19、项目部应认真对待公众针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问题的反映和投诉,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扬尘污染。

20、管理部、分公司要建立严格的工作督导机制,加强对所辖项目部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限期整改。

三、六乱整治实施方案?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以及市委美丽幸福吕梁总要求,坚持“党建统领、五转一新”工作思路,在全镇范围内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六乱”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248省道沿线、镇政府周边、聚雅公路成家庄镇路口“一带一区一口”作为整治重点,利用一百天的时间,推动我镇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步骤

  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至8月31日,集中利用100天左右时间对我镇的农村人居环境进行集中整治攻坚。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

  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组织镇村干部、相关站所负责人、驻镇企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成立领导组,统筹协调推进,深入发动群众,营造浓厚氛围。对照工作目标任务,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内容措施、时限要求,把任务落实到位。

  (二)集中整治(2021年6月1日一7月20日)

  按照工作方案,制定“三张图”,即现状图、施工图、效果图,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全面摸底排查,分类登记造册,建立整治台账,明确整改任务、整改举措、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三)检查验收(2021年7月21日-8月10日)

  成立督战组,负责“六乱”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中村镇自查,督导督查。进行全面自查,对镇村安排部署情况、宣传发动氛围、脱贫群众参与整治项目、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脱贫群众稳定增收、群众满意情况测评、长效机制建立等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镇村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明察暗访、定期通报,深入一线传导压力,压实责任,督导整改。

  (四)巩固提升(2021年8月10日后)

  对标对表工作目标和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查漏补缺,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摸索总结适应农村、农民接受、具有操作性和约束力的长效管理办法和体制机制并增加考核分值,健全城乡一体化环境卫生管护制度、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逐步完善农村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群众转变观念,养成良好的生产生活习惯。完善村规民约,开展星级文明户、美丽庭院等创建评比活动,推动移风易俗。促进农村环境整治和乡风文明建设制度化、持续化,实现一时清洁向长效清洁转变、集中整治向常态化保持转变,确保“六乱”整治彻底、成果巩固、群众满意。

  三、整治要求

  聚焦交通沿线、村庄街巷、农户庭院、田间地头、河流沿岸、山体边坡、企业矿区等重点区域,通过“拆、清、整、绿、建”五措并举,彻底治理“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扔乱倒”等突出问题,着力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农村人居环境。

  (一)交通沿线。聚焦镇域内248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六乱”问题,彻底清理积存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拆除遗留、废弃的广告牌和无实际用途、有碍观瞻的视觉污染设施;整修坑洼路面、隔离带和绿化带;清除乱搭乱建建筑,取缔违法占地项目,积极开展交通沿线绿化提升整治工程;整治城乡结合部餐饮、修理、洗车等行业“六乱”行为;治理公路两侧车辆乱停乱放等违章现象。实现交通沿线安全隐患消除、环境干净整洁、绿化美化有序。

  (二)村庄街巷。围绕村内街巷道路、公园广场、河渠沟塘等公共区域和农房等建筑设施,清理路面及河渠沟塘周边垃圾,清理柴草秸秆堆、煤灰堆、建筑材料堆、渣土堆等;清理路面污水,整治村内黑臭水体;拆除违章建筑、废弃建筑和残垣断壁,消除破旧裸露墙体;整治乱搭乱建、乱圈乱占、乱贴乱画;清理违法广告和不雅广告;清理整治线缆“蜘蛛网”;整治垃圾收集箱、车辆和农机具乱停乱放;整治公共厕所脏乱差现象。完善村庄保洁体系,确定收运处置模式,增加基础设施配置,清理陈年垃圾,建立卫生长效机制。把整治与绿化、美化结合起来,实现街巷干净整洁、农房立面整齐、环境和谐优美。

  (三)农户庭院。围绕农户庭院和屋内居舍,组织动员群众及时清扫房前房后、屋里屋外等环境卫生,规范庭院养殖,做到人畜分离,规范庭院种植,防止杂草丛生,摆放整齐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和农用物资;每天清洁厨房、厕所,清理院内垃圾和生活污水,开展庭院绿化,搞好室内卫生;教育引导村民养成垃圾分类良好习惯;积极开展“厕所革命”行动,把完成好今年的农村卫生厕所建设任务与此次专项行动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庭院卫生环境美、物品摆放整齐美、厨厕干净清爽美。

  (四)田间地头。围绕农田、渠道、林区、库区,彻底清理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畜禽粪污、尾菜残果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清理回收废弃农药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取缔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及时绿化。严禁耕地非农化,拆除农业生产区域内的违法设施建筑,拆除无实际用途的废弃蔬菜大棚等设施和杂乱杆线,整治后及时复垦。实现农业设施整齐、生产过程清洁、田园环境整洁美观。

  (五)河流沿岸。落实河长责任制,以河长为抓手全面清理河道岸线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畜禽养殖粪便等污染物;整治河道退水渠污泥杂物等;落实河前“三包”责任制,谁污染谁治理,厂矿企业、畜禽养殖户清理直排入河道的废水废渣;农户清理河道滩地种植的农作物等;严厉打击河道私挖乱采违法行为;积极修缮水毁堤防,疏通河道,对有条件岸线进行美化绿化。实现河道畅通、水流自然、岸绿景美的自然生态环境。

  (六)山体边坡。围绕山体边坡植被破坏、生态恶化等问题,整治乱砍滥伐、违法放牧等破坏林草的行为;整治违法开山取石、开山取矿,破坏山体结构行为;清理违法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和违章建筑;清理毁林开垦种植的农作物;打击非法采挖移植树木行为;积极开展森林补植补栽,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等工程;进行占用林地项目植被恢复“回头看”,全面开展生态修复工程。实现山体恢复保护、应绿尽绿,提升山体绿化的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七)企业矿区。重点整治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及相关产业实现污水治理、粉尘污染治理、超载抛洒源头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一企包一路”“企业为主体”等要求,做到企业及周边上下一公里区域环境干净整洁、主要进出口道路及周边道路平整,无各类废弃建筑、残垣断壁、破旧牌匾,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内外绿化、美化、亮化,提升企业文化品位。

  四、具体措施

  (一)村户整治

  以村为主体,充分压实包片、包村干部、村“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农村第一书记职责,全员出动,发动到户,通过通过“拆、清、整”并举,按照县人居环境整治方案中有关村庄街巷、农户庭院、田间地头的要求、标准进行治理。

  责任单位:各村、包村干部

  (二)行业整治

  充分发挥职能站所作用,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主要包括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遗留、废弃的广告牌和无实际用途、有关观瞻的视觉污染设施拆除,乱搭乱建建筑清除,违法占地项目取缔,镇域内餐饮、食药、修理、机械建筑等行业“六乱”行为。落实河长责任制,全面开展河道卫生整治。开展绿化,开展林地保护、边坡治理等,提升山体绿化生态功能和景观功能。

  责任单位:安监站、林业站、水利站、畜牧站、食药站、卫生监督所、交通站、清洁办等相关站所

  (三)公共区域整治

  由镇清洁办牵头,以248省道沿线、镇政府周边、聚雅公路成家庄镇路口“一带一区一口”作为整治重点,吸引社会投资,争取县政府资金,将交通沿线治理和企业矿区治理相结合,按照“谁污染谁治理”“一企包一路”“企业为主体”等要求,将248省道沿线、聚雅路成家庄段分包企业,对企业周边及所包路段环境进行整治,主要包括企业周边环境干净整洁、道路平整、破旧建筑整洁,内外绿化、美化、亮化,包路沿线绿化等。

  责任单位:清洁办、各企业、安监站、林业站、水利站、畜牧站、食药站、卫生监督所、交通站、清洁办等相关站所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按照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要求,把农村人居环境“六乱”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强化责任担当,压实工作责任。成立由镇委书记、镇长任双组长,镇爱卫办主任李玉琳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各包片干部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形成层层传导压力、压实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落实机制,有效推进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引领,组织群众参与。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等媒介,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营造“六乱”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组织广大脱贫人口最大限度参与到整治工作中来。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脱贫群众致富带头人模范带动作用。

  (三)构建长效机制,力求标本兼治。把实施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和持续巩固治理成果有机结合起来,立足长期,着眼长远,稳扎稳打,久久为功。通过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促进群众观念转变、习惯养成,坚持因地制宜,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持续稳定改善。

  (四)强化督导督查,严格奖惩兑现。成立镇农村人居环境“六乱”整治督查领导小组,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定期通报等方式,深入一线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发现问题,督导整改。适时表彰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并作为村级换届、评优评先以及县、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的重要参考。

四、矿山绿化修复治理方案?

矿山绿化修复治理的方案是:土地整治 ,矿山绿化边坡的土地环境往往受到重度破坏,需要进行土地整治。

首先,需要将边坡表层土壤松散进行背填压实;其次,需要加强坡下水源调控和集中排水系统,防止水土流失和坡体内部土壤湿度过高而发生坍塌;最后,对于有养分缺乏现象的土壤,可以进行施肥和添加有机物质改进土地质量。

五、农村公路养护方案?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资金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如何制定园林管理工作计划及工作安排?

为了进一步搞好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确保花草树木生长良好,使园林景观更加整洁、美观、舒适,为游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休息、游乐和健身环境,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制定园林绿化管养规范,按专业技术要求指导日常养护工作。

  参照上海等地的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和有关规范,结合本实际情况和园林工作者的工作经验,制定和实施《园林绿化管养规范》,使日常的养护工作如除草、松土、培土、淋水、施肥、修剪、整形、防病、除虫、补种、移植、防寒、防台风、卫生、安全维护等具体内容和效果有一个指导性的衡量标准或衡量规范,让园艺工人更能专业化、规范化和量化地进行绿化维护。

  二、维护和完善好绿化供水设施,确保浇灌系统的正常运行。

  XX种有大量的绿篱、花灌木和大面积的大叶油草,加上土质较差(易板结、砂石多、不够肥沃、保水保肥力差),浇灌时需水量大,次数频繁。现有供水系统存在自动喷灌点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匀、喷头角度欠佳、部分喷头和阀门损坏漏水、取用不方便和露天停车场供水管网未接好等程度不一的问题,容易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人力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浇灌质量难以保证。公园将加大检查、维修和保养力度,完善相关浇水设施,希望能根治以上问题,为园艺工人提供方便易用、布局合理、运转正常的绿化用水。

  三、加强草坪和花灌木的修剪,对垂榕进行适当的艺术整形,营造良好的植物景观。

  对大叶油草草坪实行定期修剪,保持高度统一(高度不超过8CM),边缘整齐,四季常绿。绿篱及时常剪常新,保持清晰的轮廓,部分绿篱增加立面上的层次和对比,要求高度一致,无断层缺失,整齐划一,棱角分明,生长丰满。公园内的垂榕大部分均没有进行人工造型,未充分体现原设计意念,宜对中心台周边和公交站场的垂叶榕分别进行几何体造型(圆柱形或长方体、圆台),创造较好的有艺术性的植物群落景观。

  四、增加合理的导游指示和安全警示牌,完善服务配套设施。

  制作、悬挂和摆放必须的树木简介牌、安全警示牌等,可起到宣传和普及植物学知识的作用,减少游人对草地和花木的践踏、破坏,保持园容园貌的良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减少误会和纠纷,培养游人的良好社会公德,创造至佳的社会效益,可直接提高公园品味和社会知名度。

  五、加大对草坪杂草的综合治理,增加大叶油草草种的纯度。

  由于多种原因,现在大叶油草中夹杂着生有矮小杂草,部分甚至比较严重。公园将加大人工清除杂草的力度,争取除了,除早,除小,对杂草严重的草坪施用选择性除草剂进行杀灭。对严重生长不良和光秃的地块进行换土、更新或补铺,力求没有明显生长的野草,大叶油草生长良好,纯度大,覆盖率高。

  六、及时补种死亡、缺失的绿篱、花卉和乔木,保持绿地的整齐和完美。

  公园部分绿篱、草坪和花木因为游人的过度践踏,或恶性杂草过多,或立地条件差,生长不良,已造成死亡或缺失(如大叶红草,马缨丹、龙船花、洋紫苏等),加上部分已补种但被台风刮倒扶正后死亡,或蛀干式害虫破坏的尖叶杜英等乔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绿地的完整和美观。公园将在春季多渠道筹措资金,补铺、补种或补植死亡或缺失、无更新价值的草坪、花灌木和乔木,争取在上半年全部绿地完好,生长势优良。

  七、加强病虫害的防治和肥水管理,确保植物花繁叶茂,健康正常,生机盎然。

  公园种植的大乔木数量比较多,移植时截枝后伤口多,造成天牛、木蠹蛾等钻蛀枝干式害虫的幼虫危害较普遍,如红刺林投、黄槐、尖叶杜英、人面仔等,另有白蚁危害细叶榕等大树和老树,建议采用人工防治和药物防治等方法加大综合防治力度。部分花木如蜘蛛兰、龙舌兰等的叶斑病害也比较多,平时多注意,预防为主,及时采取药物防治。由于公园部分地方土质差,砂石土多,保水保肥力差,一些花木生长不良,晴天和干旱天气宜加大灌溉量,生长期追施速效复合肥料或叶面肥料,休眠期时施够长效农家肥,保持花草树木四季常青,适时有花,生机勃勃。

  八、做好防台风、防严寒等防护措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在台风来临的夏秋季节之前,对根系较浅和树冠高大,重心不稳的乔木,剪掉部分树枝树叶,注意设立木桩护树,台风过后对被台风损坏、折断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清除积水和其它安全隐患。在寒冬到来之前,对剑麻、紫苏等热带不耐寒植物采取相应保温措施,所有乔木离地1.2-1.0米以下刷白约1:10的石灰水,可起防冻寒、病虫、美观的作用。

  九、提高园艺工的综合素质,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专业性强、战斗力强、反应快速的养护队伍。

  经常对园艺工人进行组织纪律教育和技术业务学习,条件许可时到别处参观学习,建立一支能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熟悉技术操作和业务工作,能独立开展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的队伍。同时注意培养技术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保持员工队伍的相对稳定,使各项工作步入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的正常状态。

  十、建立和完善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档案,方便总结、建立完整的植物养护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绿地内花草树木的编号、来源、树种(含名称、别名、学名、科属、产地、习性、用途等内容)、规格、栽种年月、生长势、日常养护措施、管护成效和自然条件、单项技术资料、统计报表、调查情况、总结报告等。、及时收集、积累、整理、分析和总结经验,分类整理,装订成册,编好目录,分类归档。

七、四川省扬尘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智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遵循城乡融合发展、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城乡环境文明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幼儿园、中小学、中职中专、高等院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有依法享受整洁优美文明城乡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城乡环境卫生、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改善环卫人员的工作条件。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环卫人员作业。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十五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第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与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地铁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乡村的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七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应当明确责任人。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综合治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下一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区责任人签订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载明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公示责任区、责任人,设立公示栏、意见箱、联系电话等,收集公众意见、建议和投诉。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可以采用暗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容貌秩序

第二十条 城镇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城镇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当定期清洗、粉刷。

  第二十一条 城镇给排水、电力、照明、电信、人防等公共设施的管线、设备应当规范建设,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架空线缆和杆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改造入地埋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利用城镇空间设置的地名标志、交通标志或者区域地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合理布局,保持整洁、醒目和完好;门面匾额、街道里巷牌、门牌、楼房栋号应当按相关标准设置;使用或者标注少数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的应当符合规范。

  道路两旁或者公共场所设置的体育锻炼器械、报刊亭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确保使用安全。

  城镇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上设置的各种井盖应当齐备、正位。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井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维修更换。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文化古迹、广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公园、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商场、医院、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容貌标准,体现历史文化传承和民族地域特色,注重风貌设计,提升单体建筑品位,塑造城市形象。

  第二十三条 城镇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停放点(亭、棚)应当按照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准许停放车辆的区域规范停放,不得在城镇广场、人行道、绿地等禁止停放的区域停放。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者应当配置相应的管理维护人员,做好车辆投放日常维护、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以及废弃车辆回收等工作,采取技术手段引导车辆租赁人在规定区域内有序停放车辆,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第二十五条 城镇园林绿地建设应当具有市容美化、防灾避险功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美观,禁止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

  城镇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 城乡道路、桥涵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定期维护,出现破损的要及时修复。

  城乡道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运载垃圾、泥土、砂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煤炭等易飘洒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外层覆盖或者密闭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公告牌等;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规定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在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限制区域内,禁止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内容健康;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禁止在城镇道路、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第二十九条 城乡水域水体应当保持清洁;水域堤岸应当依照规划设计实施绿化美化;桥梁、管道、闸门、亲水平台等附属设施应当整洁完好。

  第三十条 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保护利用乡土文化,保持乡土风情,体现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三十一条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垃圾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日常卫生保洁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辖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工作。

  业主大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聚居点应当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物业服务管理规约、村规民约,对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就近处置和污水的排放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第三十四条 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机制,鼓励组建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城乡道路清扫、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等作业。

  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

  第三十六条 城镇住宅区的通道、园林绿地、休闲活动场地及水面、沟渠等应当保持清洁,生活垃圾应当定点收集,污水应当进入污水管网排放。

  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城镇居民经批准饲养宠物和信鸽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宠物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宠物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七条 集贸市场责任人应当加强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

  集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所的整洁。餐饮,农产品等易产生垃圾的摊位应当配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摊点干净和卫生。

  活禽,活畜宰杀点应当固定设置,配备完善的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实施隔离屠宰。

  集贸市场内的易腐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应当定时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时饮食摊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污水和垃圾污染环境。

  第三十九条 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四十条 城镇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

  第四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分类运输、县(市、区)分类处置的方式,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有专人督促本组居民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当地环境容量范围内,可以选择经济、适用、安全的处理、处置技术,就地消纳处理。垃圾需要填埋的,填埋点由县级相关部门统一确定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应当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四十四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出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建筑施工、房屋室内装修应当限定时间,商业娱乐场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特种车辆无紧急任务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七)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运营企业应当协助铁路沿线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治理机制,推动铁路沿线环境治理工作。

第五章 设施建设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市政、环卫、绿化、交通管理、污水和垃圾处理等专业规划,指导和规范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十八条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功能。重大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做到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重大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优化配置。

  第四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配套建设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符合国家标准。

  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复建方案,报城乡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 自然资源和城乡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人口密度、流量或者公共场所等特定区域的需要,合理布局和建设公共厕所。

  城镇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设置明显标志,由专人负责管理。

  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乡污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规范接入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新建旱厕,对原有不符合城乡环境卫生标准的公共厕所,当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计划,组织产权所有人逐步改造达标;

  (二)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不完善的地区,公共厕所应当配建沼气池、化粪池。沼气池、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掏和运输。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厕所。

  第五十一条 城镇应当统一建设地下污水管网,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实行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在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沼气池和人工湿地建设,配套进行卫生厕所、厨房和畜禽圈舍改造。

  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建卫生厕所,厕所粪污应当优先纳入管网集中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

  第五十二条 城乡生活垃圾收集站点、转运站的设置应当合理布局,与需求相适应,方便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妨碍道路交通。城镇街道两侧、繁华地区及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逐步实施以垃圾焚烧发电为主的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堆肥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餐厨垃圾处理厂、有害垃圾贮存设施、大件垃圾拆解设施、可回收物分拣设施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鼓励社会资金、外资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垃圾处理等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五十四条 在城镇内应当设置车辆清洗站,选址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设置车辆清洗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方式,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舆论监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对新闻媒体反映、曝光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六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公示制度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城乡环境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依照法定程序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四)辱骂、殴打当事人;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主体有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由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予以处分。

  第六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涂写、刻画和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将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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