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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安全员报考条件?

272 2023-12-28 15:01 admin

一、公路养护安全员报考条件?

安全员报名条件

对于符合安全员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参加安全员考试,安全员报名条件参考:

1、年满18周岁;

2、高中及以上学历。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上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安全员考试,获取安全员证书。

二、公路养护安全员证怎么考?

1、先报名,然后参加当地的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由企业在网上给报考核,然后领证。

2、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做好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3、安全员资格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特殊生产行业,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是企业进行生产、建筑等必须具备的一个证件,是一个资格的象征。而且是和资质联系在一块的,办理资质许可证,需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领取。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三、公路养护与管理专业好吗?

前景很好,中国的公路越建越多,需求大增!但工作很辛苦,除了管理也要开发、设计……

毕业后主要面向公路与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企业,主要从事:高等级公路的施工、养护、管理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公路行业的施工、勘测、设计、监理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土建、铁路、城建等工程的测绘、材料试验及施工设备、测绘仪器的销售、工程材料及产品加工、工程软件研发等技术工作岗位。

四、公路养护管理主体是什么?

目前,围绕公路养护市场化,有3个主体,分别为:吸纳了公路路政管理执法职能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托原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存在、履行公路养护管理职能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剥离出去的公路养护施工等经营性职能组建的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简单说,一个是行政执法机构,一个是养护业主单位,一个是养护作业单位。

公路养护法定责任主体及义务

养护业主单位,即公路养护的法定责任主体。根据现有《公路法》《物权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公路养护法定责任主体分别为:收费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是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又分为政府债务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收费公路经营企业。

非收费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国道、省道和县道的责任主体,一般为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 乡道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村道的责任主体,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

另外,还有专用公路。根据《公路法》中关于专用公路的定义“专用公路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专用公路由业主单位负责养护。

公路养护的法定责任主体,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其职责是应当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否则承担公路管理瑕疵等相关法律责任。

养护法定责任主体不能混淆。例如,全国各地很多农村公路中的县道、村道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养护发包,甚至专用公路也由政府指定交通部门进行养护,承担养护的主体责任,这是错误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及义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是应当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接受养护法定责任主体的发包或委托,其法定义务为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其约定义务为完成公路养护法定责任主体与其在养护作业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内容。

公路执法机构及法定职责

随着公路养护市场化的推进,公路执法机构(即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职责为:对公路养护法定责任主体未保证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依《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的,依《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责令改正或予以行政处罚;对公路养护法定责任主体,以及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性文件的,依《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

行政处罚。

养护承包合同关系的建立方式

随着公路交通行业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公路公益服务机构不再具有生产经营职能,不再直接从事养护作业生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最适合的政府采购方式,优选并购买养护作业相关服务,或者将养护工作内容发包给养护作业单位来承担。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道和村道养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只能使用财政资金养护公路,因此,也应当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发包养护工作内容。

村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护,在保证村道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的情况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自主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养护村道。

收费公路的养护中,政府债务性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其养护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因此,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养护工作内容标的实施采购,达到《招投标法》规定条件的,必须依法招投标。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企业中,达到《招投标法》规定招投标条件的,依法进行招投标,优选养护作业单位;如果企业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养护作业,则依法可以不用招投标。

五、公路养护管理常见的分类方法?

1、按工程分类日常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保养的作业。小修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沿线设施经常进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 分的作业。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

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2、按养护分类预防性养护。为了让状态良好的道路系统保持更长时间,延缓未来的破坏,在不增加结构承载能力的前提下改善道路系统的功能状况的一种养护方式。  矫正性养护。就是修补路面的局部损害或对某些特定病害进行的养护作业,适用于路面已经发生局部的结 构性破损,但还没有波及全局的情况。

六、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伊春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公路是全市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城乡发展农村经济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安全与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做到管养分离、市场有序、多方筹资、保障投入,专款专用、因地制宜、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级公路、乡道、村道。

第二章 体制职能

第四条 管理体制。农村公路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五条 管理职能。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养护与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筹措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各级政府在农村公路管理上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其管理职能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负责辖区内的养护管理考评工作及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的初审指导;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下达生产计划和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生产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管理职能由下设的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履行。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有关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性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负责地方养路费的征收管理,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管养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乡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并对村级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指导,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乡(镇)要积极投放力量,组织好村民用好“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制度,共同做好村级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村级公路常年畅通。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实行行业管理,县乡公路的管理与养护,由市公路管理处根据各路段技术等级、道路状况和交通量等实际情况,年初下达生产计划,并定期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村级公路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负责组织队伍或人员进行管理养护,交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县乡公路养护要坚持专业养护,常年养护、全面养护和科学养护相结合,每条公路都要设专人进行养护。

第九条 用工实行临时用工制度,面向公路沿线村(屯)及社会招聘养路工、签定临时用工合同,实行效益工资、工效挂钩、联路联质计酬。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的养护承包责任制。

第十条 养护生产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上路作业要着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机械(具)带病作业,消灭不安全隐患、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养护生产管理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中心任务,是坚持“以养好路面为中心、加强全面养护”的方针,通过全面、科学、常年养护和规范化管理、构成畅、洁、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达到“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标志齐全、料堆整齐、排水畅通、构造物完好”的公路养护标准,确保公路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绿化要因路制宜。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花种花、宜草种草。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栽、管、护”相结合。农村公路绿化要结合国土绿化统一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交通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本地公路状况,分析掌握路段、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一旦发生自然灾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下,协调社会力量积极抢修,及时恢复、保证公路的正常通行。

第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桥、便道或指明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对农村公路养护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路法”及有关规定,在公路沿线就近范围内,划定公路养护专用料场。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十六条 路政管理要坚持“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省公路条例”有关规定,防止路产、路权受非法侵害。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同时要加强路政管理法规的宣传,制定保护农村公路的乡规民约,提高沿线居民爱路护路意识。没有公路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路政管理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或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委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路政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行使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农村公路。由超限运输车辆行驶造成农村公路损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必须用于农村公路维修和养护。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按“公路法”规定界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设置交通以外的其它标志,不得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挖坑取土。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征得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主管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本级财政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养护经费支出计划在当年预算中应列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主要来源,省交通部门的补贴,本地地方养路费征收后的使用,政府预算内资金,国家转移支付资金和村民“一事一议”的筹款渠道。地方养路费的征收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地方养路费的使用,按照“先养护、再建设”的原则,必须达到规定标准的公路养护支出。

第二十二条 地方养路费的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路况编制年度养护经费支出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下达计划。村级公路的养护资金除上级补贴外,不足部分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用以奖代投方式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受益的工矿企业单位,应出资、出劳协助公路部门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乡级公路转移支付资金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应由县(市)、区财政划拨交通主管部门管理使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转移支付资金专款账户,并接受县(市)、区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没有转移支付的县(市)、区要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里程,由县(市)、区财政列足养护经费。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为农村公路养护筹措资金,安排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养护经费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养护经费的投入比例,鉴于我市及县(市)、区实际经济状况,公路养护成本应为:县乡级公路三级高等级路面公路6,,四级高等级路面公路5,;三级砂石路面4,,四级砂石路面3,,村级公路应根据路况、养护经费每公里不应少于2,。

第二十七条 养护经费的使用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养护资金足额拨付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农村公路养护每月进行定期检查,经检查,完成了生产计划,达到了养护标准,将养护经费按定额计量下拨到乡镇。县(市)、区财政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如发现问题,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证养护经费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全市范围内列养的农村公路均在检查范围,都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要建立农村公路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农村公路检查验收,按省厅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进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按《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七、公路养护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质量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按照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要求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筹措必要的资金用于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非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主要通过各级财政资金解决。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 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信息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应用。

第二章 养护工程分类

  第十条 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第十一条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防护工程。

  第十二条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包括大修、中修、小修。

  第十三条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拆除重建、灾后恢复等工程。

  第十四条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抢修。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各类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

  应急养护,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直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

  第十六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确定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并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指标和频率,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测和评定。

  鼓励运用自动化快速检测技术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九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国家或者本地区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二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于需要实施养护工程的路段、构造物或者附属设施等,应当及时开展专项调查,根据公路技术状况、病害情况、发展趋势,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安全、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养护技术方案。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每年定期更新。

第四章 计划编制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养护资金规模、养护目标要求、项目库的储备更新情况,合理编制养护工程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当优先安排以下项目:

  (一)严重影响公众安全通行的;

  (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

  (三)技术状况差、明显影响公路整体服务水平的;

  (四)预防养护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统筹安排,避免集中养护作业造成交通拥堵。省际间养护作业应当做好沟通衔接。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养护工程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报备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养护工程计划应当及时下达,与养护施工的最佳时间相匹配,保障工程实施效益。

第五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七条 养护工程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应急养护和技术简单的养护工程可以按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循环利用、绿色环保;

  (二)针对不同病害的分布特点进行分段、分类设计;

  (三)做好交通保障方案设计,降低养护工程施工对交通影响,保障运行安全;

  (四)做好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设计,保障养护作业安全;

  (五)做好配套附属设施的设计。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程设计应当以专项检测或评估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

  第三十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鼓励养护工程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对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尚无相关标准可参照的,应当经过试验论证审查后方可规模化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养护工程设计实行动态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跟踪公路病害发展情况,并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变更。

  第三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通过审查或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施工前,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和相关要求,组织对交通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养护工程施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通过抽查、委托专业机构检查、自查等方式确保养护工程质量。

  规模较大和技术复杂的养护工程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监理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养护工程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对施工中发现的设计问题,应当书面提出设计变更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经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后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经原设计审查或审批单位同意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养护工程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

  除应急养护外,养护工程施工应当选择交通流量较小的时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鼓励提前将养护施工信息告知相关公路电子导航服务企业,为社会公众出行做好服务。

  第三十九条 养护工程应当加强成本控制和管理。项目完工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四十条 养护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技术复杂程度高或投资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按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执行,其他一般养护工程按一阶段验收执行。

  第四十二条 适用于一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一般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之内完成验收;适用于两阶段验收的养护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交工验收,一般在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12个月之内完成竣工验收。

  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养护工程验收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具体时限应当在养护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验收依据主要包括: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了监理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完成财务决算;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定期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加强养护工程监督检查并督促及时整改。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养护工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护工程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养护工程前期、计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养护工程资金使用情况;

  (五)其他要求的相关事项。

  第四十九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类细化养护工程管理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管理,逐步推行信用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日常养护工作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公路改扩建工作,执行公路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分类细目附后,具体内容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管理需要细化。

  第五十三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部发布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同时废止

八、如何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一)加强宣传,培养全民爱路护路的意识。

(二)坚持建养并重,切实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投入。

(三)加强技术人员引进和现有人员培训。

(四)强化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五)健全长效机制,认真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六)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七)积极探讨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有益做法,实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新突破。

九、云南省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充分发挥普通国省道的公益性、普惠性作用,保障全省公路网运行安全畅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建立与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体制机制,按照“强化干线、完善路网,统筹协调、分级负责,民生优先、服务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工作,逐步建成“路网完善、畅通高效、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普通国省道公路网络,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当好先行、提供支撑。

(一)“十四五”发展目标。实施G219提级改造,实现沿边干线高等级公路贯通;积极推进G214、G353等国道改造,提高干线路网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大其他普通国省道提级改造力度,优化路网等级结构,提升普通国省道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到2025年,普通国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70%以上,普通省道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50%以上,普通国省道公路平均优良率达到80%以上。

(二)中长期发展目标。持续加大普通国省道建设和提级改造力度,形成全面连接县级以上行政区、人口密集区、机场铁路客运等交通枢纽、边境口岸、重要开发区、重点旅游风景区、内河港口的普通国省道网络,逐步实现与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公路枢纽站场及其他交通运输方式的一体化融合发展。到2035年,普通国道二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90%以上,普通省道三级及以上公路比例达到90%以上,普通国省道公路平均优良率达到9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前期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优选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合理规划项目路线,切实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在满足功能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加强工程造价审查和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全省公路发展有关规划,建立普通国省道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动态管理库,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前期工作的管理,夯实普通国省道项目开工建设基础。

(二)优化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凡纳入省道网规划的项目视为已立项,可同步开展工可、支撑性报件编制及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重大路线方案确定后,即可编制施工图设计。项目审批所需的各支撑性报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前置条件。加快办理土地、林地、水保、环评等审批手续,保障普通国省道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使用土地、林地指标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三)严格建设管理。加强普通国省道建设的项目计划、资金来源、招标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和信息化管理,加大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力度。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施工标准化指导意见,完善普通国省道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健全对参建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

(四)加强养护管理。推进养护常态化、规范化,普通国省道经常性养护率达100%。加强普通国省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完善生命安全防护设施。全面推广养护生产机械化应用,提高养护生产科技化和绿色环保水平,实现养护管理高效低碳。积极探索养护管理新模式,逐步推进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市场化。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定普通国省道养护标准,加强养护机构能力建设,编制养护管理计划,开展养护资金绩效评价,全面提高养护质量。

(五)加快服务和应急设施建设。加强普通国省道养护站所、管理站所、应急设施等建设,完善公路应急抢险体系。统筹规划普通国省道沿线配套服务设施,加快普通国省道服务区、停车区、卫生间等服务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新建道路或提级改造道路应同步建设服务区、停车区。有序推进道路沿线绿化美化工作,建成一批高质量高标准的美丽示范公路。

(六)推进依法治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路警联合和区域联动执法,建立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安交管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持续推进普通国省道路域环境整治,严格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深入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输秩序。

三、责任分工

(一)普通国道(包括国家级口岸公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国道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授权省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国道的管理养护具体工作。省级承担普通国道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由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列入省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普通国道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承担征地拆迁涉及的全部支出责任。

(二)普通省道。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普通省道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中央、省级补助以外的相应支出。省级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当前管理养护的普通省道,待时机成熟时移交各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养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省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协同,形成合力,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等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定期研究和协调解决建设、管理、养护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切实落实普通国省道省级及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在项目规划合理、前期工作完备、政策标准明确的前提下,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支持普通国省道发展。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普通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2022年起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不低于80%;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时足额筹措普通国道征地拆迁资金和各州、市负责的普通省道建设、管理、养护等资金。

(三)加强监督考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监督评价机制,定期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对普通国省道建设、管理、养护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与建设计划、养护管理计划、资金补助挂钩。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和规定?

(⼀)必须经常清扫沙⽯、泥⼟和垃圾污物,特别是⽯场路⼝及弯道半径较⼩碎⽯容易漏洒的路段更应勤清扫,免受车辆碾压破坏路⾯。

(⼆)缝养:缝养包括纵缝、横缝及路⾯出现的裂缝,要经常对路⾯进⾏检查,发现缝隙时要及时进⾏沥青灌缝,灌缝要认真细致,先清除缝内已经⽼化的沥青、沙⼦和污物,然后⼩⼼地灌注沥青,做到填满缝隙防⽌⾬⽔渗⼊垫层的同时,不污染相邻的路⾯板。当⽓温上升填缝料挤出缝外时,应将挤出的沥青铲除,保持接缝完好,表⾯平顺,⾏车不颠跳,防⽌因颠跳⽽产⽣板边缘破损和板的垂直错台。灌缝宜⽓温较低时进⾏,但⾬天、路⾯潮湿时不能灌缝;

(三)要及时排除路⾯积⽔,路⾯不允许有过⽔或积⽔现象,防⽌⽔与⾏车的作⽤下发⽣抽吸作⽤,使垫层流失⽽使部分基层与板脱空,导致砼板开裂或折断;

(四)出现坑槽或局部破碎翻浆等,应及时修补,防⽌扩展。⽤沥青拌合料修补时,修补⾯要⽅正,纵横边缘成90度⾓,并保证平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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