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通辽火车站南广场今年能完工吗?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10-15 14:25   点击:19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通辽火车站南广场今年能完工吗?

能完工

       今年11月19日,通辽市高铁站综合交通枢纽工程南广场及配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昆都仑大街提升改造工程-污水工程验收完成!

二、通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对于城市道路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严处理。

二、对于城市道路两侧路缘石以上、住宅小区出入口、公共停车场,在未施划停车泊位区域停放车辆、已施划停车泊位但未按标线停放车辆等违法停车行为,由城管部门采集相关违法信息交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三、对于侵占城市公共绿地、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城管部门按照《通辽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四、对于停放车辆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停放车辆破损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违法停车行为,由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合城管部门依法从严处理。

三、通辽区域划分?

通辽市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部,是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和东北地区西部最大的交通枢纽城市,被自治区政府定位为省域副中心城市。地处北纬42°15′-45°41′、东经119°15′-123°43′之间,总面积59535平方公里,南北长约418公里,东西宽约370公里。东靠吉林省四平市,西接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南依辽宁省沈阳市、阜新市、铁岭市,北边与兴安盟以及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为邻,是环渤海经济圈和东北经济区的重要枢纽城市。

2016年9月,通辽市入选“中国地级市民生发展100强”之一。2017年2月,通辽市入选国家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2017年6月,通辽市被命名国家卫生城市。2017年,通辽市入选为第五届全国文明城市。

辖1个市辖区、1个开发区、1个县、5个旗,代管1个县级市。即科尔沁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开鲁县、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和霍林郭勒市。

通辽市行政区划表

地区名称 面积(平方千米) 人口数量(万人) 邮政编码 行政区划代码 政府所在地

通辽市 59,535 311 028000 150500/150501 阿古拉大街门达路交汇

科尔沁区 3,212 81 028000 150502 霍林河大街

霍林郭勒市 585 7 029200 150581 珠斯花大街

开鲁县 4,488 39 028400 150523 开鲁镇

库伦旗 4,650 18 028200 150524 库伦镇

奈曼旗 8,120 43 028300 150525 大沁他拉镇

扎鲁特旗 17,193 30 029100 150526 鲁北镇

科尔沁左翼中旗 9,811 53 029300 150521 保康镇

科尔沁左翼后旗 11,476 40 028100 150522 甘旗卡镇

四、达达线怎么走?

驾车路线:全程约1510.1公里

起点:合肥市

1.合肥市内驾车方案

1) 从起点向正南方向出发,沿市政外环路行驶50米,左转进入龙泉路

2) 沿龙泉路行驶360米,右前方转弯进入潜山路

3) 沿潜山路行驶3.0公里,右转进入金寨路

4) 沿金寨路行驶750米,朝合肥绕城高速/新桥国际机场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2.沿匝道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合肥绕城高速公路

3.沿合肥绕城高速公路行驶26.6公里,朝淮南/阜阳/蚌埠/新蔡方向,稍向左转进入蚌合高速公路

4.沿蚌合高速公路行驶720米,过合肥西枢纽,直行进入蚌合高速公路

5.沿蚌合高速公路行驶58.8公里,朝淮南东/蚌埠/徐州方向,稍向右转进入S17

6.沿S17行驶,过曹庵枢纽约770米后,直行进入蚌淮高速公路

7.沿蚌淮高速公路行驶33.7公里,过水蚌铁路分离立交桥,稍向右转进入西泉街枢纽

8.沿西泉街枢纽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京台高速公路

9.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170.5公里,朝郑州/徐州/连云港/北京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朱圩子枢纽

10.沿朱圩子枢纽行驶1.3公里,直行进入连霍高速公路

11.沿连霍高速公路行驶27.7公里,朝徐州(东)/观音机场/济南/宿迁方向,稍向右转进入林东枢纽

12.沿林东枢纽行驶1.2公里,过林东枢纽约470米后,直行进入淮徐高速公路

13.沿淮徐高速公路行驶16.8公里,朝贾汪/济南/G3方向,稍向右转进入京台高速公路

14.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900米,过大黄山枢纽,直行进入京台高速公路

15.沿京台高速公路行驶384.1公里,直行进入京沪高速公路

16.沿京沪高速公路行驶141.3公里,过天桥,朝天津中心城区/天津滨海新区/唐山/S6方向,稍向左转进入津沧高速公路

17.沿津沧高速公路行驶12.8公里,朝滨海新区/唐山/S60/G25方向,稍向右转进入王官屯互通

18.沿王官屯互通行驶460米,过津沧高速,直行进入滨石高速公路

19.沿滨石高速公路行驶20.1公里,过丹拉跨线桥,朝滨海新区/唐山/G25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长深高速公路

20.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730米,过团泊南互通约1.0公里后,直行进入长深高速公路

21.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120.4公里,朝承德/曹妃甸/南湖/唐山西方向,稍向右转进入长深高速公路

22.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1.7公里,直行进入唐山西环城高速公路

23.沿唐山西环城高速公路行驶31.8公里,过泥河大桥,朝承德方向,稍向左转进入长深高速公路

24.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490米,直行进入长深高速公路

25.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144.3公里,朝承德/长春/围场/赤峰方向,稍向左转上匝道

26.沿匝道行驶760米,直行进入大广高速公路

27.沿大广高速公路行驶11.0公里,直行上匝道

28.沿匝道行驶1.1公里,过承德南互通约470米后,直行进入长深高速公路

29.沿长深高速公路行驶23.4公里,朝围场/赤峰/七家温泉/塞罕坝森林公园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30.沿匝道行驶760米,直行进入大广高速公路

31.沿大广高速公路行驶168.0公里,过黑门沟大桥,朝赤峰/大板/朝阳/通辽方向,稍向右转上匝道

32.沿匝道行驶1.4公里,直行进入丹锡高速公路

33.沿丹锡高速公路行驶90.4公里,在乌丹/翁牛特旗出口,稍向右转进入乌丹互通匝道桥

34.沿乌丹互通匝道桥行驶710米,直行

35.赤峰市内驾车方案

1) 行驶640米,右转进入城区环路

2) 沿城区环路行驶430米,直行进入玉龙路

3) 沿玉龙路行驶180米,左转进入海拉苏大街

4) 沿海拉苏大街行驶1.7公里,右转进入全宁路

5) 沿全宁路行驶320米,过右侧的华帝NO.辽055约300米后,到达终点

终点:达里湖

五、通辽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第七条 国家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

  第二十一条 多层和高层建筑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修建清运车辆通道。

  城市街道两侧、居住区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四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六条 城市集贸市场,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

  第二十七条 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责成作业者清理保洁。

  在市区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上负责人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对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条例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