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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的日常工作包括哪些?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10-16 18:14   点击:78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中国银行法律合规部的日常工作包括哪些?

一、职能部门设置

(一)前台市场营销部门:

营业部、个私业务部、公司业务部、电子银行部。

(二)中台风险控制部门:

风险管理部、审计稽核部、监察保卫部。

(三)后台综合管理部门:

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会计部。

二、部门主要职责

(一)营业部

1、负责办理总行对外经营的各项业务;

2、负责办理本行内现金余缺调剂;

3、负责全国及全省特约电子汇兑业务的数据收发、资金结算、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及同城清算;

4、会同相关部门,开办新产品、新业务试点,协助做好新产品推广培训。

5、拟订资金营运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负责全行资金营运管理,保持适度的备付金比例;

6、负责内部资金利率调整;

7、负责办理资金拆借、再贷款、贴现、再贴现、转贴现等业务;

8、负责同业存放、存放同业管理;

9、负责债券市场分析,制定债券市场业务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建立和完善资金交易业务台账,定期与财务会计部做好债券余额对账工作;

11、负责开发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同业间的资金融通业务。

(二)个私业务部

1、负责全行个人类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个人类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

2、负责组织开展个人客户营销,协调支行个人客户联合营销;

3、负责个人类业务产品的整合和创新,产品品牌的策划和宣传;

4、负责个人征信系统的运用和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个人客户经理培训;

6、制定代客理财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代收代付和保险代理等中间业务;

8、拟订个人类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个人类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公司业务部

1、负责全行公司类业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制定全行公司类业务发展规划和营销策略;

2、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客户营销,协调支行公司客户联合营销;

3.

负责公司类业务产品的整合和创新,产品品牌的策划和宣传;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公司客户经理培训;

5、负责制定公司类客户代客理财和财务业务规划,并组织实施;

6、开展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会同电子银行部开发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并据此建立公司类客户评价体系和营销服务体系;

7、拟订公司类业务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类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电子银行部

1、拟订全行信息管理系统、电子银行和银行卡业务开发、应用、安全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银行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电子化建设、应用软件系统的规划、开发、培训和维护工作,做好自行开发软件的产权管理;

3、负责全行计算机网络建设规划的实施和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4、拟订全行科技电子设备购置计划,负责科技设备的安装、维护和管理工作;

5、

负责组织开展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等产品的发售、宣传,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市场营销;

6、负责电子银行和银行卡新产品的测试、投产和应用推广,制定网络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银行卡消费积分、商户积分的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联系沟通特约商户;

8、负责处理电子银行和银行卡的业务投诉及相关问题;

9、负责全行统计数据的调查、汇总、分析、报告工作;

10、负责全行科技、电子银行系统其他事务管理。

(五)风险管理部

1、负责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对风险管理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制定、调整本外币信贷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考评;

3、负责全行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或有资产的管理;

4、负责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监测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识别、分析、预警和控制各类风险;

5、负责全行利率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风险管理的培训;

7、负责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推广应用和监控;

8、负责抵贷资产的接收、出让、出租工作;

9、负责可疑、损失资产的清收保全工作;

10、负责办理由贷审委审批的信贷业务批复;

1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管理;

12、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

13、负责全行信贷审批责任认定工作;

14、负责全行合同文本的管理审核,负责办理全行经济诉讼案件相关事务,切实维护本行正当权益;

15、负责对法院已判决的法律文书,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

(六)审计稽核部

1、负责审计、稽核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检查,指导和管理全行的审计、稽核工作,安排审计、稽核工作任务;

2、负责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牵头组织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行的内部控制情况开展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必要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3、负责对全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稽核,实施审计处罚和审计复议;

4、组织实施支行行长任期责任和离任审计;

5、负责完成上级审计部门和高级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6、对全行经营管理活动合法守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全行经营管理工作合法守规;

7、就合规法律、规章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向高级管理层提出建议,随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该领域的发展情况;

8、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合法守规培训,整理合规手册、内部行为准则和各项操作指引等其他文件,为员工提供书面指引和咨询;

9、负责联系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数据、配合现场检查,收集、整理、上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各项审核资料。

(七)监察保卫部

1、负责全行纪检监察工作;

2、负责全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3、负责全行信访工作;

4、负责全行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工作;

5、负责全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6、负责全行的案件专项治理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八)综合管理部

1、负责各类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综合性材料的撰写,负责研究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分析本地金融业发展态势,供高级管理层决策参考;

2、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负责本行部署工作、会议决定事项和其他事项的督办工作;

3、负责处理公文审核以及印章、文书档案管理;

4、负责本行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接待、车辆、物业等后勤管理工作;

5、负责拟订中长期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6、分解本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总结,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时调整全行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7、负责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8、负责全行宣传工作和工青妇团工作;

9、负责本行公共关系的协调处理及全行法律事务工作。

(九)人力资源部

1、负责制定全行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全行人员编制;

2、建立健全薪酬激励机制,报薪酬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工资、社保金、公积金等管理工作;

3、负责全行高级管理层以外员工的招收、录用、调动、退休、提前离岗、辞退等工作以及干部的考核、任免、调配、交流、奖惩;

4、负责制定全行员工培训的制度和办法、长期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5、负责岗位分类、岗位标准的制定和考核评价;

6、负责人事档案的整理和管理,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

7、负责全行网点设置的发展规划管理;

8、负责全行党组织建设工作;

9、负责各类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及领导职数等事项的管理。

(十)财务会计部

1、负责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负责全行结算管理;

3、负责全行现金、有价单证和重要会计空白凭证等管理工作;

4、负责全行财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5、负责全行的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

6、负责呆账、坏账准备金的管理;

7、负责管理全行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

8、负责全行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

9、负责提出全行会计电算化业务需求,配合电子银行部对会计软件进行开发、推广;

10、负责全行会计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

11、负责本行的财务预算、管理,对支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主要包括政务环境、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办事、公开公正、诚实守信、优化服务、廉洁高效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构建良好的人文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考核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巡视巡察和年度目标考核。

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相应抄送被考核单位的本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价本行政区域的营商环境,并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介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建议,互动交流,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经验成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 政务环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应当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证明事项清单和中介清单等,按照统一规范、减少环节、优化程序、高效便捷的要求,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我帮办”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制度,统一编码、统一名称、统一办理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服务流程,编制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和网上办理事项的目录、流程、指南,细化、量化办结时限、裁量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政务服务机构,实行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办理。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综合窗口出件等制度。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自助办事设备并指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有关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并充分授权。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

市场主体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需要现场勘验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确定受理前的现场勘验时限。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现场勘验,并指导市场主体申报;涉及多个部门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验。

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工作流程记录和视频监控,保证政务服务全过程可查询,视频监控内容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端,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传输、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归集政务服务数据资源,根据需要和权限向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开放端口,推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政务信息共享,实行“一网通办”,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监管效能。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其开设的网站运行畅通,及时更新信息数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办理、反馈、查询。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和网络核验获取的信息以及前序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登记、提交。申请人通过线上提交申请材料的,不得要求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政务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基层便民服务窗口已经受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补填网上流程。

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印章、企业电子登记档案与非电子证照、公文、印章、企业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市场主体相关的创新创业、人才、规划、产业、项目、市场、金融、税费、奖励、补贴等政策,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开,并为市场主体提供咨询、解读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有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公示办理事项目录、流程、指南,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应当考量承接单位的承接能力,加强对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继续实施、变相恢复已经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一)实行工程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并联审批、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

(二)建设施工受季节影响较大的投资项目,组织有关部门在冬季停工期集中办理开工建设所需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县级以上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市场主体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联合预审服务,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为市场主体提供政务服务,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四)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依法设立的行使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务服务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加盖政务服务机构印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实施机关不得重复审批。

市场主体依法取得资格、资质,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违法要求重复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评价行政许可实施情况,优化办事流程,不得将行业规划布局和限制市场主体数量等不合理内容作为行政许可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税收服务规范,保障市场主体全面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本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应当充分征求纳税人意见,按照减轻税负、有利招商引资和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原则,可以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不得将企业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已经收取的,应当限期返还。收费项目和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通过建立完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融资服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支持小微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根据本地实际,编制融资担保目录,明确项目类别、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和费用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提供咨询服务。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融资担保评估费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主体需求制定实施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政策,吸引、留住、用好本地人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产业发展,加强重点行业、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培养开发,引导高等院校毕业生及其他人才在本地就业创业。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具体措施,在住房、医疗、社会保险、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赡养老人等方面提供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和服务保障。

用人单位支付给聘用退休人员和已经由原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兼职人员的劳务报酬,不得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市场主体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土地权属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土地供应制度,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土地,但房地产开发用地除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用地区域评估制度,统一组织对拟提供建设用地的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进行评估,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者重复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公布工业用地的准入条件和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标准。市场主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书面承诺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标准建设且公示后,可以直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开工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建成投产后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与市场主体合作,建立科技创新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应当面向社会开放,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海关、边检、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以及口岸管理等部门建立出入境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简化通关、缴税等手续,提高口岸通关效率。

第三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禁止制定、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限定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招标、政府采购的,不得以从业年限、业绩和人员数量为条件,阻挠、限制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三、酒店本部门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和问题?

您好,酒店本部门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和问题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及到招聘、晋升、奖惩等方面,如果存在人情、关系等因素的介入,可能会导致一些不当的决策和操作,甚至可能存在腐败行为。

2. 餐饮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餐饮服务是酒店的重要业务之一,但如果存在非法行贿、虚报消费等行为,就会涉及到廉政风险。

3. 采购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存在收受供应商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贿赂行为,就会对酒店的采购管理造成影响。

4. 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存在虚假记账、私分公款等行为,就会对酒店的财务管理造成影响。

5. 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当等问题,可能会对酒店的声誉和经营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6. 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存在问题:如果酒店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不当,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例如违规建设、违规招商等。

7. 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员工福利、环保等方面的问题,如果管理不当,也会存在廉政风险。

四、酒店前台收银员岗位职责包含什么呢?

1.遵守酒店的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

2.与本班组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需要时,为宾客提供问讯等服务。

3.熟练掌握前台收银软件的操作,在规定时间内为宾客结完帐。

4.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5.保证每笔帐款结算快速、准确、有条不紊。

6.做好班次交接工作,每班结束,编制《收银员收入明细表》等内部帐表。

7.负责各银行终端机的签到及结帐,保证机器正常运作。

任职资格:

1.高中以上文化程度,1年以上同岗位工作经验者优先考虑。

2.认同企业理念,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有较强的语言能力,能用英语进行简单对客服务、国语标准流利者优先考虑。

4.熟练掌握酒店前台收银、兑换、记帐等业务流程,掌握酒店管理的有关知识。

5.具有独立处理业务的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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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描述:

1、为客人办理住宿/退房的手续;

2、为客人提供信息咨询、产品介绍等服务工作。

岗位要求:

1、形象好,气质佳,年龄18岁至35岁之间;

2、五官端正,品德良好,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

3、口齿伶俐,开朗大方。

4、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熟悉使用办公软件。

5、能够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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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1、接听订餐、订房电话,及时将信息传送相关部门或岗位人员;

2、严格遵守公司收银工作制度和操作程序;

3、准确快速为客人就餐、住宿等办理收银手续;

4、保持前台清洁,及时将工作异常情况报告领班或主管;

5、认真细致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工作的延续性;

6、协助前台接待人员为客人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任职资格:

1、形象良好,中专以上学历,优秀者初中亦可;

2、普通话、粤语听说流利,具电脑软件基本操作经验;

3、一年或以上工作经验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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