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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1990年干部调动规定?

185 2024-03-17 05:25 admin

一、辽宁省1990年干部调动规定?

你好,辽宁省对于事业单位正科级职务在试用期内的调动工作,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试用期是为了检验新员工是否适合岗位、是否符合要求,同时也为员工适应工作环境和组织文化提供时间。

在试用期内,如需调动工作,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同时需要事业单位的同意和协商。如果员工担任的岗位需要特殊资质或证书,调动时还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

二、跨省调动规定?

跨省调动的规定如下:

1、异地调动需满足以下条件

1)经现任单位同意;

2)接收单位有空缺岗位和空余编制;

3)按流程办理调任手续,经过相关单位统一盖章。

2、遴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为省直单位、市直单位和县直单位;

2)具备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或两年以上公务员单位工作经历;

3)除选调生公务员符合本职机关工作最低年限,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默认为两年;

4)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所获全部为职称及以上评级;

5)处级干部年龄为43周岁以下,副处级干部年龄为40周岁以下主任科员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三、广西教师调动规定?

对于新入职的老师,特别是在报考时就已经列出了入职之后至少服务基层满五年的老师,必须在基层服务满五年才能办理调动。

其他没有硬性规定的,教师办理调动,首先要有愿意接收的学校,其次原工作单位同意你的调动,写好调动申请书领导签字后递交当地教育部门,由当地教育部门来批准是否允许你的调动。

四、乡镇教师调动规定?

乡镇老师如果在乡镇内调动,可以直接向中心学校提出申请;乡镇里的老师如果想在县域内调动工作,需要参加由教体局组织的竞聘上岗考试。当老师就应该在工作岗位上努力工作,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工作调动时相对就会比较顺利。

五、事业人员调动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包括三种情形:

(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管理人才、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一)从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事业单位”)之外调入省属事业单位的,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二)省直属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动,由调入单位商调出单位办理。

(三)从省直属事业单位调入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商省直属事业单位办理;从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入省直属事业单位的,由省直属事业单位商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

(四)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间的人员调动,属同一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商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

(五)省属事业单位调往各市县或省外的,分别由各市县、调出单位或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六)市县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动由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六、人事调动冻结规定?

全面的人事冻结概念包括:不能调动、不能提拔,不能晋级,不能退休。人事调动冻结是多种人事冻结形式其中之一种,是指人员的工资待遇不能跨单位或者区域,身体可以流动,但是身份属地、收入待遇原地不动。

企业、事业、行政单位,部门、系统,或区县、市、省,各层面都可能涉及人事调动冻结的情况。

人是冻结是单位或地方在特殊时期的规定。比如2019年3月全国人代会议召开确定机构改革,国务院部委所属各大系统分别宣布,在实施细则出台前人事冻结。我的一些上挂的同事调动因此泡汤,有的退休也推迟了。

七、教师调动最新规定?

一、教职工申请调区外、区内教育系统外单位

(一)申请条件

1.在本区教育系统服务5年及以上;

2.下学期担任毕业班的教师、紧缺学科岗位的教师、名优教师原则上不考虑调动。

(二)申请程序

符合调区外、区内教育系统外单位申请条件的教职工,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要求调动书面申请。原则上一个单位只可申请1名调动人员,其中非中小学校(幼儿园)申请调动名额不限

八、铁路跨省调动规定?

铁路职工调动工作没有跨省这个说法,只有局内调动和跨局调动。

因为有的铁路管辖范围就跨省,如沈阳铁路局管辖范围是辽宁省和吉林省,即便从长春调到沈阳工作,也属于局内调动。

局内调动先向调动单位发商调函,同意调出调入后,经局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调动。跨局调动要经两个局批准。

九、人事调动程序规定?

人事调动程序

公务员、事业单位调动的条件主要有:一是工作需要;二是解决夫妻分居。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分别按以下程序进行: 公务员调动的程序:

第一步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调动申请(个人申请的需征得调入单位同意接收);

第二步提交人事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步如同意调动报州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步如州政府分管领导同意调动的办理调档手续; 第五步如档案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调动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调动:

调出:调出单位填写《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由调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单位行政公章→调入单位人事部门

发商调函到州人事局→州人事局接到调入单位调档函后寄出调动人员档案→州人事局接到调入地区调令后,办理行政、工资及相关内容转移手续。

调入:调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发商调函到我州人事局→根据《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填写的基本情况,审定调动理由,由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和盖行政公章和调动请示→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经审批同意发调档函→审查档案后经审批同意发调动函→调动人持调出单位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及其他手续到州人事局计划信息科报到→州人事局计划信息科与调入单位衔接后,把调动人员介绍到接收单位,办理行政、工资及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对审批不同意的,人事档案退回原单位。

事业单位跨省调动工作

首先肯定是可以调动的。

有强力人士帮忙,那这事就完成90%了。什么工龄,两地分居要多少年啊,专业对口啊,顺向流动啊,全是屁话,人事局说你行就行,说你不行就不行,千万别上他们的圈套。 流程是1

2、人事局核准后由接收单位向你现在的单位递交商调函;

3、你单位同意放人后报当地人事局批准,商调函上“同意”要有两个章:人事部门的和你单位主管部门的;

4的档案,这个应该不用你自己跑了,调档案完毕后在编制办注册,随时接受通知准备报道。

十、1990年刑法规定?

1.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

  2.法司发〔1990〕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三章 肢 体 损 伤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五章 其 他 损 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

  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 肢 体 损 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跖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跖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第五章 其 他 损 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II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II度2%以上(儿童1%以上);

  III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II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 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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