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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东学院海拔?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14 01:09   点击:79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陇东学院海拔?

海拔1421米。

陇东学院是一所全日制综合性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地处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平均海拔1421米,学校现占地面积1400余亩,设有20个二级学院,招生专业58个,涉及文、理、教、工、农、管、法、医等11个学科门类。全日制在校生15952人,面向全国24个省市区招生。教职工1048人,其中教授、副教授422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612人。

二、陇东学院好吗?

1.

学校还是不错的,具体有一下几点,第一陇东学院在庆阳,现在的庆阳发展很快,因为有石油和煤炭资源,现在的综合实力已经是甘肃排名第三了,第二,陇东学院是新修的校区,修的很不错,和西安的本科学校的建筑风格差不多,而且全是新的,环境也是相当不错 的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学风比较好,老师也比较敬业,尤其是在考研方面。

2.

陇东学院不错啊,幽雅的校园环境,浓郁的学习氛围,是大学生深造的理想大学!

3.

可以,以前就是一个不错的学校,学生考研率和就业率比西北师大的要好,近年在地方举行的就业考试中一直很好,所在地庆阳迎来了发展的新时代,国家名能源基地。

三、陇东学院扩建吗?

陇东学院校园海绵化改造工程于2020年4月份开工建设,目前已经全部完成了包括总容量3000立方米的4个雨水蓄水池及表层人行道铺装及绿化、校园文化广场改造及透水砖铺装、学生生活区下沉式绿地改造及院坪硬化、校园东片区雨污分流东环路道路硬化及人行道整平铺装、校园中心景区人工湖海绵化改扩建、庆阳体育场广场西侧下沉式绿地改造、医学院门前人行道海绵化改造等全部内容,海绵化改造项目全部投入使用。

四、陇东学院专业介绍?

陇东学院共有多个专业,涉及文、理、工、管、艺等多个领域,许多专业在本省内是非常出名和有影响力的。陇东学院创建于1958年,是一所具有较长办学历史的本科院校,其学科设置齐全,教学质量优良,且有众多优秀的师资力量和优美的校园环境,这些都是学校能够提供多领域、优秀质量的专业的基础。陇东学院的专业覆盖面广泛,其中有文、理、工、管、艺等多个领域的专业,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应用化学、商务英语、工商管理、会计学、艺术设计等。学校还设有临床医学专业和教育学专业,实行三年制本科教育,这些专业的设置凸显了陇东学院与不同领域之间的融合与交叉,也提供了更多的学科学习和发展机会。

五、陇东学院什么档次?

陇东学院是一所全日制综合性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地处甘肃省庆阳市,2017年被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确定为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学校实行省地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属中端档次。

学校现占地面积1400余亩,校舍建筑面积55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9.7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3亿元,馆藏图书173.2万册。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6677人,教职工1052人,其中教授、副教授435人,其他各类高级职称人员19人;博士、硕士学位教师616人;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4人,省优秀专家、领军人才、人才工程、“园丁奖”和“成才奖”获得者。

学校设文学、历史与地理、外国语、教育、马克思主义、经济管理、数学与统计、生命科学与技术、农林科技、音乐、美术、体育、电气工程、化学化工、信息工程、土木工程、能源工程、机械工程、医学院19个二级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招生专业56个,涉及文、理、教、工、农、管、法、医等11个学科门类。

     

六、陇东学院学费多少?

陇东学院学费3800一15000元/年,是甘肃省一所全日制综合性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前身是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庆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庆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和庆阳地区农业学校整体并入,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陇东学院。2012年庆阳卫校整体并入。2015年被甘肃省列为首批转型发展试点院校。

七、陇东学院建校多久?

陇东学院成立于2003年4月,前身是1978年12月28日成立的庆阳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9月更名为庆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1年10月庆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和庆阳地区农业学校整体并入,后经教育部批准成立陇东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由甘肃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实行省地共建、以省为主的办学体制。

学校地处甘肃省庆阳市。这里曾经是陕甘宁边区的重要组成部分,1934年,刘志丹、谢子长、习仲勋在这里创建的以南梁为中心的陕甘边革命根据地,是土地革命战争后期全国“硕果仅存”的革命根据地、党中央和长征红军的落脚点和八路军抗日的出发点。庆阳境内石油、煤炭资源富集,是正在建设的国家级陇东能源化工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级绿色旱作农业示范区.

建校37年来,学校秉承“崇德尚实、自强不息”的校训,立足陇东,面向全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面向社会需求,注重专业基础,突出实践应用,提升职业能力”的人才培养理念,按照“为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高素质专门人才”的培养目标,先后培养各类合格人才6万多人。学校荣获“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甘肃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20次受到中宣部、教育部、团中央的表彰奖励。

面对地方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新形势,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学型、应用型、地方性”办学定位,按照“面向需求,优化结构,加快转型,提高质量”的工作方针,全面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校地校企合作,建立与产业链对接的专业体系,融国家职业标准于专业教育,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了教师教育的人才培养优势、能源化工学科专业特色、陇东生物资源与陇东历史文化科学的研究特色、农林生物的社会服务特色,努力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的。

八、陇东学院校历?

学校办学始于1949年8月创办的庆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和1978年12月创建的庆阳师范专科学校。

2003年4月,教育部批准设置多科性本科院校——陇东学院。

是一所由甘肃省政府和庆阳市共同建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其是兰州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院校的合作院校,与美国北亚利桑那大学、洪堡州立大学、曼斯菲尔德大学及台湾中国文化大学等13所院校建立了校际合作交流关系。

九、陇东学院教师介绍?

刘崇辉,男,汉族,中共党员,生于1971年3月,副教授,甘肃环县人。现任体育学院党总支书记,1994年7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体育系,主要从事健美操课程教学与训练工作。

●王 伟,男,汉族,中共党员,生于1971年11月,副教授,甘肃灵台县人。现任体育学院院长,国家篮球一级裁判员,1994年7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体育系,主要从事篮球、乒乓球课程教学与训练工作。

●杨占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教授,甘肃庆城县人,学科带头人。1988年7月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体育系。主管行政工作,主要从事专业理论课程教学和公共体育教学工作。

十、陇东学院校规?

陇东学院发〔2016〕56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犯校规校纪,视性质及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有违法行为者,依法由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凡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张贴宪法不予保护的大、小字报,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扰乱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愿意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凡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书面警告或500元以下(含500元)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公安司法部门处以500元以上罚款或治安、司法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以刑事拘留、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学生有意损坏公物(包括花草树木),除照价赔偿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盗窃、诈骗、强占他人财物或明知是赃物而分赃、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闹事、起哄、打架、藏匿提供凶器,作伪证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闹事、起哄、燃烧物品或往楼下掷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伤者全部医药费。

   3、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伤者全部医药费。

   4、致他人伤残或死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策划、组织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不配合调查处理,妨碍调查人员正常工作,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或藏匿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伤者医药费。触及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聚众斗殴或纠集、唆使校外人员来校打架滋事者,挑拨煽动他人打架滋事者,采用暴力方式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社会风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宿舍内同宿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男女同学同宿提供便利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并将本人意愿强加于人,给对方的自由和名誉造成损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侮辱、猥亵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携带、收藏、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携带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进入校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在校内收藏,观看反动、淫秽书刊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网络上观看、下载反动、淫秽资料或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利用网络传播、宣传反动或色情的言论、影像、图片者,视其情节和造成影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不良信息,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进行攻击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吸烟、酗酒、赌博者:

(一)在校园禁烟区域吸烟,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屡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学生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1、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犯并造成破坏性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没收其赌具和赌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校园内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收藏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携带、收藏、吸食、注射毒品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精神类药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或妨碍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公寓内乱拉电线,私自使用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在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无视作息制度,在公寓区高声喧闹,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允许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做饭、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活动、学生个人私自外出造成伤害事故的,对组织者和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拉票、请客、送礼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无故旷课者,按《陇东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按《陇东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态度恶劣者。

(二)故意拖欠赔偿者。

(三)受过纪律处分,不思悔改屡犯者。

(四)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五)有多种违纪行为者。

(六)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

(七)涉外活动违纪。

第十七条 凡被学院、学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的违纪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好,主动承认问题。

(二)如实承认错误,配合调查,积极提供情况。

(三)违纪者主动承认错误,退赔积极。

第十九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先、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有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者,可参照以上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院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做出处分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查证,学院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提出处分意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处理。

(七)有关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学院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学校的决定。

(八)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协调处理。

(九)学生工作处查处的违纪事件,将依据本条例相关条款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十)学生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载入学生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三份)。拒绝签字的,由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学生本人认为违纪处分事实有出入、条例适用不当者,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日内根据处分权限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复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陇东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陇东学院发〔2005〕1号,从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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