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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才引进博士给什么待遇?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10-16 01:14   点击:62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青海人才引进博士给什么待遇?

(一)省直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由省委人才办按照规定给予特殊支持(安家费),具体标准是:博士研究生,若为青海“一优两高”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可直接认定为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引进拔尖人才,每人给予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40万元;硕士研究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10万元;本科生,每人给予一次性特殊支持(安家费)3万元。各市州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人才按照各地区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支持(安家费);中央驻青单位和企业全职引进的人才由引进单位给予特殊支持(安家费)。

  (二)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若为青海“一优两高”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可直接认定为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引进拔尖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在青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可申报参加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在我省未享受政府提供住房且用人单位暂时不能解决住房的,可申请入住省级人才保障周转住房。愿意在青购买住房的,各市州、省直用人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助。

  3.享受“家庭式”人才引进政策,对省级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为硕士研究生以上、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的,在服务期内可以按照我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规定在空缺编制内直接考核聘用。

  4.按照特事特办、随到随办、优先安排的原则,从优保障子女入学。

  5.事业单位优先在空编内落实编制,确无空编的,可持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的人才证书向省委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事业编制,实行“专人专编”。

  6.事业单位可参照引进人才来青前的收入水平和在青工作绩效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协商确定其合理薪酬;也可以课题、项目为核算单位,实行项目工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企业可按照相应规定确定其合理薪酬。

  7.优先推荐参加学习进修、实践考察,优先支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表现优秀的优先推荐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

  8.各用人单位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9.由省委人才办建立长期联系服务机制,采取座谈会、走访慰问等形式,密切与引进人才的联系,了解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全职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表现优秀的,可优先推荐申报青海省“昆仑英才·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等省级人才项目。

二、青海省退休人员有绩效考核奖金吗?

    没有。公务员退休人员,不可以享受绩效工资。退休人员不再工作了,就不会有绩效,所以也就没有绩效工资。绩效,从管理学的角度看,是组织期望的结果,是组织为实现其目标而展现在不同层面上的有效输出,它包括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两个方面。

组织绩效实现应在个人绩效实现的基础上,但是个人绩效的实现并不一定保证组织是有绩效的。

如果组织的绩效按一定的逻辑关系被层层分解到每一个工作岗位以及每一个人的时候,只要每一个人达成了组织的要求,组织的绩效就实现了。

三、青海省中小学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广大教师职业行为,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2008〕2号)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省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也包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教师。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重点,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为目标,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完善教师职业行为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水平,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

第四条 实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工作,要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依靠教师、服务教师,鼓励教师自省、自重、自律、自强。要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意见,严格考核程序,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要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奖优罚劣,引导广大教师践行师德规范,不断提高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主要包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为人师表七个方面内容的考核单项。各考核要素分数权重由市(州)或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确定。

(一)爱国守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自觉学习和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学习、遵守和维护法律法规,具有依法执教的自觉意识。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乐于奉献,热爱本职工作,对教师职业有深厚感情;教书育人,尽职尽责,主动承担工作职责和应尽义务,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认真准备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认真组织考试考核;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地发展。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尊重学生的人格,公平对待每个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四)严谨治学:具有优良学风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丰富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知识;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努力提高自身科研水平,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顾全大局;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主动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积极投身集体活动,维护学校荣誉,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

(六)尊重家长: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与配合;积极向家长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和方法;尊重学生家长的人格,教育学生尊重家长。

(七)为人师表:品行端正,诚实正直,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廉洁从教,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法规法纪,严格遵循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文明执教,语言规范健康,举止端庄,衣着整洁得体;坚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

第六条 根据个人职业道德表现,逐项对7个考核单项进行测评,各项均完全做到的得满分。7个单项中各小项如有违反行为,该小项不得分。若违反该小项行为情节恶劣,该单项不得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与教师年度绩效考核结合进行。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评、教师互评、学生(家长)测评、校级考评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学校要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校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成员的50%。

第九条 学校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开展师德评议。

学生(家长)评议:以班级为单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班主任在本班评议,任课教师由考核小组抽取所任教班级进行评议。

教师评议:以年级组或学科组为单位,组织教师对照师德考核内容要求进行自评互评。农村牧区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述评范围。

校级考评:学校考核小组根据学生(家长)评议和教师评议情况,结合教师平时的师德表现,对每个教师作出客观评价,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拟定等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教师师德考核等次,并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公布。学校考核小组应向每一位被考核教师反馈考核评价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个人档案。教师对师德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学校考核小组申请复核或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诉。

第五章 考核等级

第十条 考核等级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率一般掌握在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20%。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师德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的;或者邀请、允许有关人员在校园内从事传教活动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和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

(四)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坏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五)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七)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中“职业道德”部分的评价结果,按不低于教师绩效考核30%的权重计入教师绩效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教师职业道德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师德考核等次优秀的,绩效考核才可评为优秀等次;对师德考核优秀者,在职务评审、岗位聘任、表彰奖励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不得评先评优,按有关规定扣发绩效工资,必要时可调整岗位。教师违反师德规范应受处分的,按照我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是教师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提高对师德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师德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确保师德考核工作取得实效。对工作不力,存在走形式、走过场问题的地区和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师德建设考核不合格或降低学校绩效考核等次等处理,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工作的重点在学校,学校要切实抓好师德考核工作的组织落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广大教师正确认识开展师德考核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引导学生和家长正确理解和支持师德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师德考核。在考核中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师德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对师德考核不合格或存在师德问题的教师,学校要及时进行诫勉、警示以至处分,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出现师德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地要根据本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施行。

四、揭秘农商行待遇?

农商行是指农村信用社与商业银行合作设立的一种金融机构,它的待遇主要分为工资、福利和职务晋升等方面。1.工资待遇:农商行的工资待遇相对较高,通常与其他商业银行相当。工资水平主要根据岗位、工作经验、绩效评定等因素确定,一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年终奖金等。2.福利待遇:农商行的福利待遇较为丰厚,包括五险一金、带薪假期、职业培训、补贴津贴、节日礼品以及员工旅游等。此外,农商行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3.职务晋升:农商行的职务晋升机制相对较为灵活,一般通过绩效考核、工作表现、培训学习等方面进行评定。员工可根据个人能力和表现逐步晋升,包括从基层员工到主管、经理甚至高级管理职位的晋升。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农商行之间在待遇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不同农商行的政策及用人机制来确定。

五、根据青海省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复的绩效目标是什么的参考依据?

1. 批复的绩效目标的参考依据是工作职责和公司战略目标。2. 因为绩效目标需要与工作职责相对应,反映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和成果。同时,公司战略目标也是制定绩效目标的重要参考,确保员工的工作目标与公司整体目标相一致。3. 此外,还可以考虑员工个人的职业发展目标和团队合作目标等因素,以综合考虑制定绩效目标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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