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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录作者?

52 2023-11-23 00:53 admin

一、指南录作者?

《指南录》是南宋文臣文天祥自编的一部诗集,

二、指南针的作者?

指南针,是法国小说家马迪亚斯·埃纳尔聚焦中东文化的一部作品,2015年11月获龚古尔奖。

《指南针》是马迪亚斯·埃纳尔创作的第二部小说,讲述了维也纳音乐学家弗朗兹的“白日梦”。弗朗兹在梦境中开始了一段从伊斯坦布尔到德黑兰的中东之旅,途中遇到探险家、学者等各色人物,描绘了中东地区语言、文化和音乐的融合与差异。

三、穿越自救指南作者?

墨香铜臭(xiù),晋江文学城签约作者。已完结作品《人渣反派自救系统》、《魔道祖师》、《天官赐福》,“品人品文千人千面,无缘不必强求,有缘必再相见。”获得2017晋江年度盛典和2018晋江年度盛典纯爱系列最受欢迎作者。2020年9月10日,担任编剧动画作品《穿书自救指南》播出

四、王妃的修仙指南的作者?

王妃的修仙指南》是由昆吾文化主笔连载的网络漫画。漫画讲述了四年前的记忆丢失,金牌女特工云悠竟然成了魔王的王妃? 为了对抗传说中的魔王,云悠开启了修仙大道!

五、指南针的作者是?

指南针的发明人相传是:轩辕黄帝

指南针具体是谁发明的、什么时间发明的至今无从得知,但是在传统的说法中是熊国的轩辕黄帝发明的,这也被大家认证最最权威的一种说法。

指南针又称司南,也叫罗盘,是最早的磁性指向器,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

六、穿书自救指南的作者?

《穿书自救指南》小说叫《人渣反派自救系统》,作者墨香铜臭。

  作为一部国产网络动画,《穿书自救指南》在2020年9月11日上线,该动画主要讲述了现代青年沈垣误入修真小说《狂傲仙魔途》,成为了小说中反派主角,为了避免自己走向反派悲惨结局的道路,沈垣开启了洗白之路。

  穿书自救指南小说叫《人渣反派自救系统》是墨香铜臭的一篇原创耽美小说,该小说的主角是沈清秋和洛冰河。作为《人渣反派自救系统》的反派,沈清秋为人非常虚伪关键还很清高,对待徒弟洛冰河非打即骂,后来洛冰河修炼了绝世武功归来后,他被徒弟给报复,下场非常的惨烈。现代青年沈垣作为《狂傲仙魔途》小说的读者,非常唾弃反派的作为,也对作者描述的剧情产生了怀疑,后来在网上和粉丝讨论剧情的时候,误入《狂傲仙魔途》成为了沈清秋,沈垣因为知道沈清秋的结局,为了避免惨死,只好开启漫漫洗白之路。

七、都市妖怪生存指南作者?

《妖怪生存指南》是黑暗荔枝编著的科幻题材小说。首发于起点中文网 。

八、社区法律顾问实务指南

社区法律顾问实务指南

随着社区管理工作的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社区法律顾问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和不可或缺。社区法律顾问是为社区提供法律指导和咨询的专业人士,他们在社区运作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指南旨在为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一些实务指导,以应对他们面临的各种挑战。

理解社区法律顾问的职责

作为社区法律顾问,你需要清楚理解自己的职责和角色定位。你需要成为社区管理团队的一员,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你需要密切关注社区管理中的各种事务,并参与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

同时,你还需要与社区居民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你的目标是确保社区居民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维护社区的和谐与稳定。你需要倾听他们的问题和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熟悉社区管理法律法规

作为社区法律顾问,你需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为社区提供准确和及时的法律咨询。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社区管理法》:这是社区管理工作的基础法律,你需要深入了解其中的各项规定和条款。
  • 《物业管理条例》:这是关于社区物业管理的法规,你需要了解其中的内容,以便为社区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支持。
  • 《居民委员会管理办法》:作为社区法律顾问,你需要了解并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你还应该关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解决社区纠纷

社区纠纷是社区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作为社区法律顾问,你需要积极参与解决社区纠纷的工作。以下是一些解决纠纷的建议:

  • 了解各方权益:你需要了解各方的权益和诉求,以便做出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 促进对话与协商:你可以通过组织双方的对话和协商来促进解决纠纷的和解。
  • 寻求法律支持:在某些复杂的纠纷情况下,你可能需要寻求法律支持和专业意见。
  • 建立调解机制:你可以建立社区内部的调解机制,为社区居民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预防法律风险

作为社区法律顾问,你的工作不仅是解决问题,还涉及到预防法律风险。以下是一些预防法律风险的建议:

  • 定期审查社区政策:你应定期审查和更新社区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其与最新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 提供培训和教育:你可以为社区管理团队和居民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和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
  • 及时发出警示通知:对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你需要及时向社区管理团队发出警示通知,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加强专业知识更新

法律是一个不断更新和演变的领域,作为社区法律顾问,你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以下是一些加强专业知识更新的建议:

  • 参加培训和研讨会:你可以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了解最新的法律动态和案例。
  • 阅读法律杂志和资讯:通过阅读法律杂志和资讯,你可以了解行业内的最新动态和法律评论。
  • 加入法律专业组织:加入法律专业组织可以为你提供更多的学习和交流机会。

通过不断加强专业知识更新,你可以更好地为社区提供法律支持和建议。

总结

社区法律顾问是社区管理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解决社区纠纷,预防法律风险,加强专业知识更新,你将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区提供优质的法律咨询和支持。

希望本指南能够对社区法律顾问的实务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九、指南针的作者与发展历程?

发明者:是古代劳动人民的结晶,发明者无从考究,不过可以从大量历史文献中发现蛛丝马迹,战国时期,有指南工具──司南,春秋时代,人们可以软玉和硬玉制成司南,东汉时的王充的著作也有记载,《梦溪笔谈》沈括的补笔谈中谈到了摩擦法磁化时产生的各种现象。

简介:N代表北(north),E代表东(east),W代表西(west),S代表南(south),指南针是用以判别方位的一种简单仪器。主要组成部分是一根装在轴上可以自由转动的磁针,磁针在地磁场作用下能保持在磁子午线的切线方向上。

十、治安处罚法72条释义与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追、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 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释义和理解

打击毒品犯罪是我国乃至世界的一个共同而长期的任务。我国1979年刑法规定了毒品方面的犯罪。在八十年代初,国际制毒、贩毒活动比较猖獗,并不断向我国渗透,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也乘机进行贩毒活动,种植、吸食毒品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又死灰复燃。由于毒品犯罪对人类的生存构成很大的威胁,所以,为了打击毒品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制定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方面的犯罪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并提高了刑罚处罚的幅度。

1997年修改刑法又将决定的内容纳入刑法。1985年、1989年我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精神药物公约》和《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等,与国际社会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由于任何犯罪行为都有情节的区别,所以,为了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本条对一些不构成犯罪的毒品违法行为,规定了治安处罚。

本条共有四项:

第一项是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规定。本项明确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几种毒品。“其他少量毒品”,是指除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以外的毒品,如大麻、K粉、摇头丸等。刑法对非法持有毒品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额规定为:鸦片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根据本项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的行为。

第二项是关于向他人提供毒品行为的规定。如实践中有的向其朋友提供毒品,使其吸毒。有的医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等,这种行为既违反国家规定,又危害人体健康,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应予打击。这也是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一环。提供毒品中的“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摇头丸等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应当注意的是,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是指无偿提供。如果向他人提供毒品,收取钱财的,则属于贩卖毒品,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行为和贩卖毒品行为的界限。

第三项是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有以下几大危害:

1.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吸毒过量会导致生命危险。

2.吸食、注射毒品是某些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

3.由于吸食、注射毒品会使人上瘾产生依赖性,所以,吸食者要有足够的金钱来购买毒品满足其生理、心理上的需求。由于毒品价格昂贵,吸食、注射毒品者往往有的倾家荡产,有的不得已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直接危害社会治安,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一个国家如果吸毒者不断增加,这个国家就不会兴旺发达。

所以,我国一贯重视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打击。虽然刑法对吸食、注射毒品的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法律规定可以给予治安处罚。主要考虑到吸食、注射毒品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对于吸毒者来讲,他们也是毒品的受害者,主要应对其采取戒毒措施,使其戒掉毒瘾。而且由于吸食、注射毒品涉及的面比较大,都作为犯罪处理,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近几年在劳动教养的人员中,吸食、注射毒品的占很大比例。有的省份比例可能会更高些。

吸毒的蔓延,从根本上看,是因为毒品的不断渗透和蔓延,应当把注意力放在消除毒源上,如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根据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规定,对吸毒者可以采取治疗、教育、善后护理、康复、回归社会等措施作为定罪处刑的替代办法。所以,不把吸食、注射毒品作为犯罪处理,也是符合实际情况,符合联合国公约的精神的。

本项所说的“吸食、注射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或者皮下、静脉注射等方法使用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摇头丸、冰毒等毒品以及由国家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对于因治疗疾病的需要,依照医生的嘱咐和处方服用、注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不属于本项所说的吸食注射毒品行为。

第四项是对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在医学上使用,另一方面,使用过量就会使人上瘾,危及身体健康,所以,根据联合国有关公约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属于严格管制的药品,并被列入毒品的范围内,使用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有关医务人员不得随意乱开药方为病人提供。

《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规定为犯罪。本项规定,是指行为人使用胁迫、欺骗手段致使医务人员为其开具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行为。这里的“胁迫”,是指违法行为人对医务人员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医务人员按照他的意思开具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达到其目的。“欺骗”,是指隐瞒真相或编造谎言,如谎称自己、家人或亲戚朋友患有癌症,急需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等情况,让医务人员信以为真,为其开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这里的“医务人员”,既包括在医院从事就诊有开具处方权的正式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如医院门诊或急诊的医生,也包括虽没有开处方的权力,但可以通过其他有开处方权的医生开出药品的从事医务工作的研究人员、司药人员、护士以及从事医院行政工作的人员等。这里的“麻醉药品”,主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使人产生身体依赖性、易形成瘾癖的药品。如吗啡、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安纳咖、安眠酮等。

本法仅规定对于吸毒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根据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八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这一规定仍然有效。

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掉毒瘾。对于强制戒毒的具体程序、期限等,应当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1995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强制戒毒办法》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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