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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券管理流程?

243 2023-10-30 06:16 admin

一、专项债券管理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运行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完全控股的公司为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安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务于武冈市经济发展大局,具体使用方向应根据武冈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有关计划进行安排。融资平台公司负责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对债券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成立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监察、财政、审计、地税、城投办、国资办、国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管理我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五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专户,专人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按照企业专项债券资金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要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账户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武冈支行,便于集中管理。

第六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资金要全额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任意调配作为其他用途。

第七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支付,实行从严审批,其使用审批流程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进度资料交监理公司、业主单位和项目指挥部审核—业主单位和项目指挥部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市长审批。

第八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采用融资平台公司直接支付方式,项目工程预算应由市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融资平台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领导审批意见拨付工程资金。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专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人、专账,独立核算。

第三章 资金偿还管理

第十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投入经营类或有直接收益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按照“谁使用、谁偿还”原则,由项目建设收益主体承担。项目收益主体未能按约定及时偿付本息,由市财政局先行偿还,而后向项目收益主体追缴。

第十一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投入公益事业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由项目受益单位利用项目周边土地升值收益或者财政资金进行偿还。项目受益单位未能按时偿还本息,由市财政局先行偿还,而后在办理单位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二条 企业专项债券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税费收入,由市地税局征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第十三条 企业专项债券受益单位偿还资金的时间与比例由武冈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审计、发改、国资、银行、邵阳都梁公司、项目管理单位联动机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跟踪,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内容、数量和效能及时了解和监控,并对违规使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真实反映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怎么计算?

以下为大病医疗专项附加的具体计算方法:

1. 缴费基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的计算基础是缴费基数,即医保基数。不同地区缴费基数可能有所不同,可查看当地社保局的相关规定。以某地区的月度缴费基数为5000元为例。

2. 附加比例:大病医疗专项附加的附加比例是由当地社保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为不高于3%。以附加比例为2%为例,每月缴纳大病医疗专项附加的金额为: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 = 缴费基数 × 附加比例 = 5000 × 2% = 100元

3. 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大病医疗专项附加费用会被纳入医保统筹基金中,一起缴纳。

值得注意的是,大病医疗专项附加的缴纳标准、比例等均有可能因地区的差异和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需以当地社保局的规定为准。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比例?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四、农村免费医疗专项是什么?

免费医学定向是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卫计委等决定,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的计划。订单定向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 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对参加高考统一录取的考生,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录取。免费医学生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

五、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怎么申报?

第一步:手机下载并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个人所得税”APP

第二步:在首页找到【专项附加扣除填报】

第三步:选择扣除年度:“2020”;选择【大病医疗】

第四步:确认“基本信息”

第五步:填写“医疗信息”【选择关系】选择本人、配偶、子、女。若选择配偶、子或女,需选择或添加患者基本信息;【医药费用总金额(元)】及【个人负担金额(元)】根据“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查询结果或者自行留存备查的相关票据如实填写。(注:若子女已满18周岁,则不用填写)

第六步:选择“申报方式”,点击【提交】。

六、医疗专项是什么意思?

医疗专项是医疗卫生管理过程中拿出其中一项或几项作为一次专门的整治活动,就叫医疗专项。

七、医疗购销领域专项整治方案?

已经出台。原因是医疗购销领域存在一些乱象,如医保基金被滥用、医疗器械采购存在利益输送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整治。该方案主要包括加强医保基金管理、规范医疗器械采购、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其中,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包括建立医保基金监管机制、加强医保基金使用管理等;规范医疗器械采购包括建立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器械采购过程监管等;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包括建立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制度、加强药品集中采购过程监管等。该方案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八、专项车辆管理办法?

车辆管理办法依据车辆管理制度进行。以下是关于车辆管理制度的相关介绍:

概念:车辆管理制度是为了使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

制度规定: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1. 查处逃缴交通规费和通行费的车辆;

2. 查处损坏公路的车辆;

3. 依法采取公路行政强制措施;

九、专项工作管理方法?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需根据其具体内容进行适用。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制度规定。财政专项资金,是国家财政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如财政部印发的《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个规范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的制度。专项基金管理制度是指对企业用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进行计划、调控、监督等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专项资金按其形成来源主要可分为专用基金、专用拨款和专项借款三类。

十、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第三条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四条 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第五条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第六条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七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九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四条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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