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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85 2023-12-10 19:53 admin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1有针对性和适用性的管理措施。

2管理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提前梳理项目实施施工过程,找准重大危险源的环节和位置,制定防治措施。

3以人为核心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4责任落实到人,成立专门管理小组真抓实干控制。

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基本原则?

       对危险源的辨识、确认是实行监控、管理的基础。对危险源的辨识基本原则是:(一)本质属性有潜在危险性:1.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2.有中毒窒息危险;3.有高空坠落危险;4.有烧伤、烫伤、腐蚀危险;5.有飞溅物打击危险;6.有被物体绞、辗、挤压、撞击、切割、挂带危险;7.有被车辆提升系统伤害危险;8.有坍塌、倾覆、滑坡、压埋危险;9.有触电伤害危险;10.其他容易导致人员伤害、建筑物破坏、设备损坏危险。

  (二)隐患容易产生又不易被发觉、且难于控制。隐患泛指潜在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从理论上而言,凡存在隐患的设备、岗位、场所都可视为危险源;但是不能一概而论认为凡是有本质属性危险性的设备、岗位、场所都视为存在隐患,都一概作为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根本依据,以造成危险源过多过滥,失去重点监控意义。

  (三)有统计分析依据,即危险性导致事故发生概率的大小。有些本质危险属性的设备、岗位、场所,由于设计、施工(或生产)考虑合理,设备、场所、岗位危险性引发的几率很小。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什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包括: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辨识、分级;

(四)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五)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六)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状况;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五、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什么原则?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的原则: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4.坚持管理有制度,培训有目的,工作有计划,作业有标准,考评有依据。

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

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5日内在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

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 》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什么监督管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说明消防安全隐患比较多,是消防安全高危单位,这就必须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作为消防专业主管部门就完全有责任来负责这些高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直接的监督管理,以确保消防安全。

九、《安全生产法》中的重大危险源指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为: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另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十、重大危险源载明危险源的什么内容?

安全生产法》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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