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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104 2023-12-24 06:49 admin

一、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三、道路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四、如何落实道路安全管理标准?

1、做好道路维护保养工作,为行车安全提供基本保障。2、主要路口和危险路段设置提示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司机注意行车安全。3、联合交警部门开展司机遵章守法教育培训活动,或者宣传活动,提高司机遵章意识。4、加强沿线村庄农户的交通安意识教育,严禁路上睡觉、晒谷、私设路障等违章行为和乱穿道路行走。5、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村评选活动和奖励、鼓励政策,对于做得好的进行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表彰先进,督促后进。6、利用事故案例进行各类教育,强化遵章意识。等等,自己再琢磨琢磨,加点别的,或修订修订。基本上也就这个思路。

五、如何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

一是积极引导宣传教育。各村居、学校、幼儿园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安全作为第一目标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二是继续强化农村红白喜事“打招呼”制度。给举办红白喜事村民及时提醒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全力杜绝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员超速超载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是搞好调查摸底,做好辖区内机动车辆信息统计台账。加强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做好机动车辆的管理,对无证车辆车主进行劝导教育,劝导无效者及时上报,禁止将无证车辆开上马路。

四是交管站要积极配合交警中队,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章违法行为,零容忍严格处理,确保我镇农村道路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零发生。

六、农村道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七、道路安全63条罚款怎么交?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是关于违章停车的规定,罚款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下:

  (1)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八、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九、道路桥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保护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充分发挥道路、桥梁的交通功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保持市容整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的占用、挖掘、维护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道路、桥梁包括: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堤、边沟、公共广场;

(二)桥涵、立体交叉桥、过街天桥、地下交通通道;

(三)路标、路牌及道路、桥梁的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市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主管部门是市、区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市城市道路划分为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和街巷道路。

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旅客运输交通事故,保障旅客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客运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客运以及其他客运。

第三条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客运安全管理信息服务,方便客运经营者查询。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营运客车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违法信息、事故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提供营运客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信息。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客运经营者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处罚信息。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客运安全投诉制度,并在其经营场所和营运客车上公布投诉电话以及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

第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营运客车安全技术管理系统和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加强对营运客车的实时监控。营运客车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行驶记录仪的数据采集时间间隔不超过15天。营运班线单程2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应当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系统,其车辆监控上线率不得低于90%。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和行驶记录仪数据,及时检查营运客车驾驶员违法违章情况,并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章行为。

第七条 客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死亡3-5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 1起死亡 6人以上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 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线路以及参与线路投标。

第九条 客运班线单程 400公里(高速公路 600公里)以上的,客运经营者应当给营运客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

第十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单程 600 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设置驾驶员中途休息站,营运客车必须进站停靠,驾驶员必须换班休息。客运班线单程超过1200公里的,超过部分每间隔600公里应当加设1个驾驶员中途休息站。

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营运客车行驶 3个小时以上 4个小时以下的客运班线途中设置中途休息点,营运客车必须进点停靠,驾驶员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客运经营者应当制作班线中途休息站(点)公示牌,并放在营运客车上醒目的位置。

第十一条 实行营运客车驾驶员进站(点)休息登记制度。营运客车行驶途中进入班线设置的休息站(点)停靠,驾驶员应当做好进站(点)休息登记。

旅客对营运客车驾驶员进站(点)休息应予配合,并可以监督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

第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安排驾驶员驾车、驾驶员驾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班线单程 400公里(高速公路 600公里)以上,驾驶员两次开车的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二)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个小时(夜间驾驶不得超过6个小时)。

第十三条 自治区外的营运客车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驾驶员应当执行不得疲劳驾驶的规定,已连续驾驶3个小时以上的,必须就近停车休息不少于20分钟。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安排客运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单程 400 公里以下客运班线驾驶营运客车的,必须有 3年以上驾驶年限且在近 3年内无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

(二)在单程 400 公里以上客运班线驾驶营运客车的,必须有 3年以上营运客车驾驶经历且在近 3年内无负同等责任以上的死亡交通事故。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聘用驾驶员应当对其进行驾驶技能考核,并进行不少于 5 天的岗前安全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培训合格后安排其跟班实习不少于5个班次或者不少于3天。

第十六条 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适时发布有关客运安全信息。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等媒体对客运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发布的客运安全信息应当免费及时发布。

第十八条 客运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客运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旅客投诉和客运经营者报告的客运安全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不得疲劳驾驶规定的营运客车驾驶员,可责令其停车休息,并对其进行安全行驶教育。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500 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二)未按规定聘用驾驶员;

(三)驾驶员未经实习或者实习时间未满安排上岗;

(四)未按本规定安排驾驶员休息时间;

(五)客运班线单程 400公里以上的营运客车未配备 2名以上驾驶员;

(六)客运班线未按本规定设置沿途停车休息站(点);

(七)营运客车未按本规定进站(点)休息。

第二十一条 非营运客车(含大、中、小型客车)驾驶员的途中休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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