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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7-26 08:54   点击:27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合规(compliance)是指一个公司(或者其他合规主体)的经营行为必须遵守及履行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行业准则和标准,及公司内部准则中所规定的义务和要求。合规管理本质上是对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企业以内部规章制度的形式,建立合规政策与流程,进而推动和监督合规制度的实施和落实,从而保证企业的经营行为符合外部规范要求。

笔者在这里将以时间为线索,整理出国内外出现过的合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大家对合规发展的历史脉络有一个简单的认识。

合规最早的发展历史一般认为起源于美国

1914年,美国发布《反托拉斯法》,合规管理随着美国防止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政策实施进程而得到了普及。

1977年,美国发布《反海外腐败法》,针对重点主要是反商业贿赂。

1986年,美国发布了《环境审计政策声明》,将企业环保作为合规工作要点。同一年,美国军火企业联合起草了《国防工业的商业伦理与企业活动精神》,将自觉履行合规管理制度作为企业自律的要求。

1988年,美国通过《内幕交易与证券欺诈取缔法》,用于加强在证券金融领域的合规管理。

1991年,美国《联邦量刑指南》,规定企业正确实施了合规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减免罚金。

1995年,联合国首次提出‘全球契约’的构想,以此引导企业以承诺遵守国际行为准则,使经济活动兼顾社会公益,承担相关社会责任。后来“全球契约”扩充形成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反贪污等四个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

1997年,OECD经合组织成员国达成《OECD反对国际商业活动中向海外政府官员行贿行为公约》,用于约束商业贿赂行为。

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修订背景

合规体系、合规文化、合规流程。

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合规管理是企业“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合规管理有三层含义:

第一,合规管理是基于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的事前管理活动,既有监管层监管活动在证券公司的功能性延伸,也是证券公司管理的内生性要求;

第二,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接受监督当局的指导,并与监管当局的监管目标保持高度一致性;

第三,合规管理是全过程覆盖的管理活动。

三、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实施指引

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中的定义,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协调性原则。

四、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解读

一是明确经纪业务内涵。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二是加强客户行为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适当性管理、账户使用实名制等工作。

三是优化业务管理流程。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交易管理职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强出租交易单元管理。

四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分开列示,保护投资者知情权;为投资者转户、销户提供便利,不得违反规定限制投资者转户、销户。

五是强化内部合规风控。要求证券公司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控、信息系统建设等,强化证券公司内部管控责任,防范经纪业务风险。

六是严格行政监管问责。要求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从严采取措施。

五、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最新

大学本科以上,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有从业人员资格证,即可。

六、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完善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管理规范)第一节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考纲要求掌握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基本原则和要求。

【考点总结】

1、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专业性原则、协调性原则。

2、证券公司合规经营应遵守的基本要求

(1)主动了解、掌握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

(2)积极参加公司安排的合规培训和合规宣导活动;

(3)根据公司要求,签署并信守相关合规承诺;

(4)在执业过程中充分关注执业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5)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主动识别和防范业务合规风险;

(6)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报告;

(7)出现合规风险事项时,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并接受公司问责,落实整改要求。

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细则

这个主要是看法条: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第十条第四款: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第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4.《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6.1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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