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国企合规审计部干嘛的?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10-13 07:57   点击:161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国企合规审计部干嘛的?

合规审计部主要是针对国企内部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审计的要害部门。合规审计部有权对公司决策流程、财务管理、领导授权等等进行实时监督和管理,提出意见建议,对不规范行为进行干预。

同时对高管等等的离任进行离任审计的权利。而且国企合规审计部门是比较重要的岗位部门。

二、国企资金归集合规吗?

1、资金归集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具体还要视情况而定。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责任人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因公司注册资金、股东权利、公司人格独立、股东责任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产生纠纷,纠纷发生之后,存在当事人抽逃出资的现象,而这种行为正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抽逃出资即股东暗中撤回出资,却仍保留股东身份,是资金归集的一种,属于犯罪行为。

三、2020年国企员工自主创业政策?

国企员工可以自己注册公司经商,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注册公司前,需要与雇主签订保密协议,并避免与原先的工作存在利益冲突。

同时,在经商期间,需要清楚地分辨工作和个人经济利益的界限,避免利用原有职务和资源谋取私利,以免触犯法律和企业规定。因此,国企员工可以自己注册公司经商,但需要注意合法合规,避免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四、国企领导班子分工及职责?

国企领导班子的分工和职责通常是根据企业的规模、性质和业务特点而定,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分工和职责:

1.总经理/董事长:负责企业的整体管理和决策,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目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负总责。

2.副总经理/副董事长:协助总经理/董事长进行企业管理和决策,分管特定的业务领域,如生产、市场、财务等。

3.部门负责人:负责具体部门的管理和运营,包括人力资源、财务、市场、生产等,确保部门的正常运转和目标的实现。

4.技术专家/顾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咨询,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5.监事会/监事: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保护股东利益,确保企业合规运营。

6.职能部门负责人:如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部等,负责各自领域的管理和运营。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分工和职责,具体的国企领导班子分工和职责还会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调整和补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五、关于国企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问题?

(一)内审工作作用发挥不充分,内审环境需进一步改善

国企内审环境需进一步改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公司领导对内审工作的认识和重视度不够。部分企业领导认为内审工作是非增值的辅助性环节,甚至存在“内审监督是自找麻烦”“内审就是摆设”的观念,只关注如何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

二是审计机构不健全,难以充分发挥作用。一般来说,集团性企业在其母公司董事会或者内审委员会下设置独立的内审机构,并要求其子公司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健全内审组织体系,但实际由于企业内审机构设计的不完善和人员配备不足,子公司一般都未设立内审机构,制约了内审机构管理职能的发挥。

三是内审独立性、权威性不够。有的单位将内审与财务、法务、纪检等职能合并放在一起,建立了非专职的内审机构,审计人员经常要兼任纪检、法务、信访等临时性工作,内审地位不高、话语权不足,审计职能被弱化。另外,内审对象涉及多种行业、不同专业领域、数量也多,使得内审机构难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指导监督。

四是审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首先是受国企人员编制影响,审计人员严重不足。如笔者所在企业为大型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及二级单位近200家,职工人数3万人,资产规模大、员工数量多,专职审计人员不到10人,审计任务量大、工作负担重,导致许多审计工作的开展都难以实施到位。其次是审计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如大部分国企存在中老年审计人员占绝对主力,年轻审计人员极少的情况。第三是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经验结构不合理现象凸显,在岗内审人员缺乏工程造价、企业管理、内控、法务合同、金融和风险等专业知识。此外内审人员普遍职级偏低、晋升难造成审计岗位吸引力低下,员工流失率居高不下。

(二)内审工作机制不健全,影响内审作用发挥

一是内审工作范围较为狭窄。大多以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等为主,在战略、内控、合规、风险管控等方面开展审计工作的意识不够,企业审计工作的价值创造性不强,工作效果有限。

二是企业内审与外审之间的配合程度不高。外审机构难以获取足够的企业经营信息数据,或者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缺乏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导致审计结果内容无法满足企业实际的管理需求。

三是审计工作定位与企业战略未能达到高度协同。未与集团业务部门建立审计联系工作机制,内审和其他专业管理部门信息不对称,集团内审职能发挥受限。

(三)内审结果未得到充分利用,审计问题整改难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单位对审计结果和问题不够重视,认为审计问题与安全生产、经营指标相比无关紧要,问题整改采取选择性整改、应付式整改、机械式整改,存在前瞻性措施不够有力、责任未落实到人、进程偏慢、不全面整改和未彻底整改的情况;有的单位对审计意见的理解认识不到位,造成整改存在偏差;审计力量不足,审计任务繁重,现场审计和后续整改全面兼顾压力较大;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整改配合不够,一些问题涉及到机关职能部门,但有的部门认为审计整改就是内审部门的事情,对被审单位的帮助指导作用发挥不好。

二是彻底整改难。有的审计问题覆盖面广、涉及的内容较多、信息量大且经办人员素质不一,整改需要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

三是“硬骨头”问题整改难。有的审计问题需多个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联动整改,非一家之力可完成整改;有的问题是政策性问题,有的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审计整改难度较大。

四是整改标准不够明确。审计部门对于不同单位查出的相同性质的审计问题,在审计处理时原则上可以做到“一把尺子衡量”,审计整改可确定标准,但对于不同单位的不同审计问题,因处理建议要求不一,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难以明确整改标准。导致审计成果在事前防控、事中监督和事后追责过程中存在转换不及时或转换不力的情况。

六、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

(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转让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七、我国国有企业未设股东大会怎么样避免治理结构不健全带来的风险?

如果国有企业没有设立股东大会,可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健全,从而增加公司面临的风险。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措施,以避免这种情况:

1. 设立董事会:即使没有股东大会,国有企业也可以设立董事会,以确保公司的决策过程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和合法性。董事会可以由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组成,负责监督企业的运营和管理,确保企业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2. 建立监事会:监事会可以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监事会可以由政府官员、企业内部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以确保监督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3. 实行公司章程:国有企业可以制定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治理结构、决策程序、股东权利等方面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础文件,规范公司的行为和决策。

4. 加强内部控制:国有企业可以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5.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国有企业可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股东和投资者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和决策,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国有企业应该重视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缺乏股东大会而导致的治理风险。同时,政府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八、国企发餐补违反规定吗?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国企发放餐补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范畴,一般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发放。

对于国有企业,其餐补发放应遵循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企业内部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会因企业的具体性质、规模和地区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餐补发放政策,但应符合国家关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线。

如果国企发放餐补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例如在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发放高额餐补,或者发放餐补不符合最低工资标准等,这是违反规定的行为。违反规定可能会导致相关单位或个人受到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

因此,国企在发放餐补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同时,员工也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主动维护自身权益。如有疑问,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或劳动监察机构。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用户名: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热门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