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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安全员管理办法?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8-15 14:50   点击:27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班级安全员管理办法?

在老师和班长的领导下。作好班级安全检查工作。防火防盗。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作好预防工作。开运动会注意人员受伤。

二、列车专职安全员管理办法?

1、 管理人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专用线的安全管理。所以为了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我们应通过办班培训,全面系统地讲解专用线安全知识。

2、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高低,也影响到专用线的安全管理。安全思想意识低,责任心不强,是导致不安全行为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不牢,往往会制约一个单位的安全状况。因此,要向管理人员始终贯疏坚持安全是铁路运输生产第一位的思想,充分利用黑板报,标语,横幅,简报等宣传形式,广泛开展提高安全意识活动。通过宣传,使每名管理人员正确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增强专用线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的责任感,紧迫感意识。

三、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专款专用。小区需动用维修基金维修设施时,必须有大多数业主签字同意,报所辖街道办事处和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通过,才能实施。

四、道路维修管理办法?

1.车行道的养护维修包括路基、路面等。

路基养护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 对翻浆路段应及时处理或抢修,减少对行车的影响。

1.1.1.2有翻浆迹象的路段

路面养护维修包括水泥混凝土路面及沥青路面的养护维修。

2.人行道设施标准:

人行道及侧石顶面平整,无积水。

人行道铺装及侧石应牢固稳定。

五、企业账户管理办法?

1、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2、专用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帐户。

3、临时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

4、一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帐户办理转帐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5、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六、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是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经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2月12日发布,自2011 年5 月1 日起施行。

七、企业诉求管理办法?

1、目的

1.1 确保员工的投诉有合理的申诉和处理渠道。

1.2 公平、快速的处理员工对公司或个人的投诉。

2、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部门与各岗位员工

3、 权责

3.1行政部负责员工申诉信息的收集、传递与调查结果管理归口工作;

3.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员工诉求的评判与最终裁定。

4、操作程序:

4.1有下列条件可以通过申诉寻求公平对待;

4.1.1在工作中受到同事间的人格侮辱或肢体侵犯;

4.1.2对个人所得感到疑问;

4.1.3对现行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未被采纳;

4.1.4觉得管理者对自己有不公平的行为或举止。

4.2员工诉求的方式

4.2.1需书面形式陈述(须有签名)投递总经理信箱;

4.2.2可书面形式陈述(须有签名),直接交至总经理办公室;

4.2.3书面形式陈述(须有签名),交至自认为可以得到公平对待的管理人员。

4.3受理员工诉求

4.3.1员工诉求由行政部在一周内完成受理、调查及反馈工作。

4.3.2如果当事人对诉求的回复或解决不满意,可以在随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涉及的问题和事 实书面反映到总经理办公室,寻求更深层的诉求,总经理办公室的裁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4.3.2任何形式的员工投诉,必须在接受诉求日起一个星期内,将调查结果或最终裁定反馈到诉 求员工的当事人,并确定诉求人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

4.4所有员工投诉均由行政部负责造册登记,适时提取相应的管理数据或管理依据,以利公司管理进一步得到完善。

4.5 所有诉求均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对事不对人的原则进而处理。

4.6凡经查属实,所诉求为散播谣言、捏造事实、搬弄是非者,公司有权对诉求当事人进行调岗、降职或辞退的处置。

八、企业字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中国境内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不断提升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为企业和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企业只能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九、企业评级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资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企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 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统一监管、社会力量参与,各负其责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 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按照自愿原则进行。

第二章 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 中心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科学性。

第七条 评级要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

第九条 中心将按不同行业与开展工作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 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及相关部门征集但不限于如下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各种特别许可信息、资格认定证等信息;

(二)生产经营和纳税信息:主要产品、业务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信息等;

(三)财务和资信信息:财务数据、会计核算方法和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等;

(四)无形资产信息:各种奖励情况、驰名、著名和重点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信息;法定代表人主要简历和荣誉记录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偷、逃、骗、抗税信息;制假、贩假信

息;虚假出资信息;恶意逃废债务信息、受行政处罚信息等;

(六)其他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级的基本程序:

(一)评级机构与受评企业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合同书”,并交纳评级技术服务费;

(二)信用评级工作进入网络工作平台申请受评企业信用档案编号;

(三)受评企业按合同规定向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所需的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报表,支付评级费用;

(四)评级机构收到受评企业资料、报表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评级体系、方法和标准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对受评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的现场进行调查和核实;

(五)评级机构将搜集宏观、行业等与受评企业有关的信息资料,经分析判断后撰写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六)召开信用评级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七)评级机构向受评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和评级报告。如企业有充分理由认为评级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评级机构提出复评申请;受评企业对复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要求评级机构再评,受评企业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评级

机构将不接受受评企业的复评或再评申请;

(八)评级机构向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报送评级结果,中心对受评企业评级结果在有关媒介上向社会公示;

(九)对公示公告无异议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授牌;

(十)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对发生的失信违约等情况足以影响信用等级变化的企业,中心取消其已获得的信用等级,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四章 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三等九级,分别用AAA、AA、

A、BBB、BB、B、CCC、CC、C等符号表示,目前评级工作只受理和公示A级及以上级别,含义如下:

AAA级:信用卓越。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小。

AA级:信用优良。企业信用程度较高,债务风险较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主要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较佳,盈利水平较高,经济效益稳定,发展前景较为广阔,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信用尚佳。企业信用程度良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上等水平,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影响其未来经营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进而削弱其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BBB级:信用较好。企业信用程度一般,偿还债务的能力一般。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一般,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其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BB级:信用一般。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该类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差,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偏下水平,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清偿与支付能力不佳,容易受到不确定因素影响,有风险。该类企业具有较多不良信用纪录,含有投机性因素。

B级:信用较差。企业的信用程度差,偿债能力较弱。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CCC级:信用很差。企业信用很差,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很弱。该类对投资者投资安全保障较小,存在重大风险和不稳定性,几乎没有偿债能力。

CC级:信用极差。企业信用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没有偿债能力。

C级:没有信用。企业无信用,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本息,亏损严重,频临破产。

第十三条 等级控制标准:

(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级及以上:

1、上年度工商年检为B级的;

2、上年度经营性亏损,本年度扭亏无望的;

3、近二年内被税务机关处罚的;

4、近二年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5、法定代表人被判刑出狱未满一周年的;

6、未制订本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或对重点要害部位未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或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整改的;

7、创立不足一周年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级及以上:

8、近三年有非客观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

9、近三年法定代表人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职工违法率超过千分之十,或犯罪率超过千分之三的;

10、近二年有欺骗消费者行为被有关部门记录的;

11、近二年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或近二年有劳资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12、近二年有逾期贷款及欠息的;

13、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10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和恶性案件,或万元以上侵财型案件超过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二,或刑事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的;

14、近一年治安案件数超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十的;

15、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或敏感时期有重点人员滋事事件;

16、近一年单位内部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

17、近一年内因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18、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较大缺陷的,或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不健全及职责不明的;

19、创立不足二周年的;

(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不能被评为AAA级:

20、近三年有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侵权责任事件的;

21、近三年平均资产负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

22、近三年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3、有环境污染,治理未达标的;

24、创立不足三周年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受此限)。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档

案;提供社会公众公开查阅、查询。

中心对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归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如发现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中心认定或重新认定该企业为CC或C级,并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的申报。

第十六条 未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伪造等级证明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心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评级的申报。

第十七条 已取得企业信用等级证明的企业,冒用较高等级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自律组织应予以记录并存档,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申报。

第十八条 企业自取得信用等级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会及时对该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再次认定:

(1)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2)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九条 中心向社会公示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名单。

中心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企业有关情

况。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实行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组织进行,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可以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认定三年有效。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检时进行更换。获证单位应每年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中心备案;中心对获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每三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在组织认定推荐过程中不收费用。按照市场机制,本着自愿原则,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的技术服务费由申报企业自行协商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质协信用评价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公租房维修管理办法?

回答如下:公租房维修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几点:

1. 维修责任:公租房维修由房屋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维修管理制度和方案,明确维修责任、维修标准和维修流程。

2. 维修资金:公租房维修资金由政府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同时还可以通过租金收入等途径筹集。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维修资金,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记录。

3. 维修内容:公租房维修内容包括房屋内外的各种设施和设备,如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以及门窗、墙面、地面等房屋建筑结构。

4. 维修流程: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维修管理制度和方案,建立完善的维修流程,包括报修、维修派单、维修验收和维修记录等环节,确保维修工作的有序进行。

5. 维修标准:公租房维修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同时还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维修标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

6. 维修监督: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维修监督机制,加强对维修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同时还应当接受租户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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