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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勤安全员职责?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23 07:33   点击:29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执勤安全员职责?

开展安全情况调查,掌握各方面的情报信息,采取工作主动权。保卫要害和重点部位,做好安全检查,减少事故发生。

二、工地安全员执勤情况怎么填写?

       工地安全员执勤情况要根据现场巡检的情况来如实填写,具体内容如下;

1.首先要根据安全检查项目按具体项目分类填写如;文明施工、临电、脚手架、起重机械、消防等问题几大块。

2.执勤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安全隐患问题要着重做记录填写下来,以便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3.把执勤过程中对已经发现的隐患问题做了整改,这个整改过程和效果记载要下来。

4.要把执勤过程中对职工的安全教育,违章处罚情况下来,以监督职工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管理。

5.各个部门职工在现场“三穿一戴”情况要如实填写。

6.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7.现场安全施工社备机械配备情况,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8.现场安全防火措施情况,灭火器及灭火器材配置,电箱使用情况。

9.现场职工班前安全教育会是否召开,工作是否到位情况记载。

三、消防执勤器材库管理规定?

消防执勤消防器材库装备管理规定

1.大(支、总)队长负责督促检查各中队做好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2.中队长负责具体组织做好本中队器材装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3.班长负责经常检查本班执勤车辆、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的管理、保养情况;

4.驾驶员负责做好消防车辆的管理、保养工作;

5.通讯员负责做好通讯设备的管理、保养工作;

6.战斗员负责管好各自分工的随车器材和个人装备;

7.仓库管理员负责管好全部库存器材装备,并做到账物相符。

九、对消防器材装备管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结合检查评比,进行表扬奖励,成绩显著者予以记功。如因管理不善、保养不好和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丢失、损坏和人身伤亡等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

十、公安消防队各级负责人应经常教育干警加强战备观念,养成爱护器材装备的良好习惯,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工作责任心,切实做好消防器材装备的管理工作。

附录:消防车辆和随车器材技术状态良好的主要标准

一、车容整洁、后视镜和五盖(汽油箱、水箱、加注机油口、电瓶、轮胎气门)齐全,门窗开关自如,各部连接紧固可靠,无漏气、漏油、漏水、漏电现象。

二、发动机起动容易,机油压力和温度正常,高、中、低速运转均匀、稳妥,动力性能和加速性能良好,无异常响声。

三、离合器分离彻底,结合平稳、可靠,无异常响声。

四、转向装置调整适当,操纵轻便、灵活、可靠。

五、手、脚制动调整适当,反映灵敏,作用良好,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六、各齿轮箱和传动机件无异常响声,无过热现象,工作可靠。

七、各种仪表、照明、信号、雨刷齐全,性能良好,全车线路整齐,连接、固定牢靠。

八、空气滤清器、机油粗、细滤清器和汽油滤清器清洁完好。

九、全车各润滑点润滑充分。

十、轮胎装配合理,气压正常。

十一、蓄电池清洁完整,固定牢靠,电解液比重和液面高度适当。

十二、钢板弹簧和减震器性能良好。

十三、底盘各部调整适宜,车辆滑行性能良好。

十四、泵浦、云梯、泡沫混合器等固定灭火设备性能良好,各操纵机构灵活可靠。

十五、随车灭火器材和药剂齐全无损,性能良好,固定牢靠。

十六、维修保养工具及附件齐备完好。

四、安全日志安全员执勤情况怎么填写?

按照日志表内的要求和根据巡查到的情况如实填写

五、应急管理常服和执勤服的区别?

执勤服和常服的最大区别就是配色有变化,常服有配晴空蓝衬衣了,整体全部为藏青色,而执勤服在两侧胸口都设置了口袋,可以用来佩戴执法记录仪或者存放一些小设备,整体显得专业、干练。区别是常服日常工作时需要穿着的服装,执勤服是外出执勤时需要穿着的,常服是里面为晴空蓝色的衬衣,外部为藏青色外套。这两种颜色都属于公务员制服的“标准配色”,一看到这种搭配,就知道是应急管理的制服了。常服上还有胸徽、胸号以及臂章。

  

六、安全员管理范围?

管理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安全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落实。

七、水利施工安全日志里安全员执勤情况怎么写?

安全日志,主用就是分几项来填写,有文明施工、临电、脚手架、起重机械、消防等几大块,这几个你填写在检查部位上,后面的有事就写,没事就写无,切记这个上面只能记一些不痛不痒的,大事还是自己单记,省的建委检查来看出问题来

八、执法执勤车辆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厅字〔2011〕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照系统分级管理。财政部会同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分别研究制定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分系统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配备条件和编制

第六条 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

(二)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                          

(三)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

第七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主要根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                          

(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分别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两部分核定。

第九条 中央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商各中央主管部门核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核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后,财政部门根据执法执勤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将车辆逐步配备到位。

第十条 合署办公的党政机关,需要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按一个单位核定编制。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十二条 因机构变更、工作职责或人员编制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调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予以复核。复核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各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十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执法执勤用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地理环境需要和工作性质特殊,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不得超过45万元。上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配备标准由各中央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商财政部确定。

第十六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超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中央党政机关应当专项报财政部批准,地方党政机关应当专项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更新年限由各中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执法执勤用车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四章 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和现状,编制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九条 对各党政机关编制的年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予以审核,统筹安排购置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志图案。统一标志图案由各党政机关的中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设计,报财政部、公安部备案。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可以不喷涂统一标志图案,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除执行特殊任务的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二)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三)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三)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规定用车。                           

(五)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按照编制内执法执勤用车数量核定其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五条 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党政机关应当在年度决算中反映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财政部负责汇总中央党政机关和全国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本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车辆运行经费,并暂停其执法执勤用车更新的预算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党政机关超编制、超标准、摊派款项配车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可以调剂使用的,应当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应当立即换回、退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依法行使执法执勤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九、安全员如何管理安全?

安全员是生产单位不可或缺的重要部门下辖的管理人员,首先必须熟知一切安全隐患,并且有丰富的安全管理经验,发现一起安全隐患排除一起,以保证公司和个人的生命财产不受威胁。

十、依法执勤文明执勤查摆剖析?

依法执勤文明执勤 要坚持标准,把功夫下在抓落实上,切实做到抓紧抓实,常抓不懈,杜绝“一阵风”现象。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相关规定,切实发挥模范带头用。各单位要明确奖惩制度,对切实抓的好的,抓出成效的单位要及时给予表扬;对此项工作不重视的,落实不利的,要及时给予严厉批评,并追究责任。要放眼全局、着眼全局谋划工作,推动工作。要全警动员,全员参与,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要克服近期任务多,时间紧的困难,将依法执勤、文明执勤活动融入于部队作战训练的方方面面,做到在理论学习中抓,在训练、作战、讲评战评中抓,在交接班中抓,经常抓、抓经常,反复抓、抓反复,一抓到底、治病去根,坚决杜绝回潮、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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