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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法?

85 2023-12-13 17:02 admin

一、公积金管理法?

没有公积金管理法。目前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依照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饲料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什么管理法?

管理方法主要分为:

1、人本管理

从管理学的发展来看,对组织采取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方法是在任务管理后提出来的。本世纪30年代以后,管理学家们发现,提高人的积极性,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组织的效率更为重要。

2、科学管理

科学管理以金钱为诱饵,人际关系理论则主张管理必须重视人的心理上的满足。古典组织理论强调合理的劳动分工和对组织的有效控制,人际关系理论则强调对人际行为的激励。

3、目标管理

目标管理是美国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的首创,1954年,他在《管理的实践》一书中,首先提出“目标管理与自我控制”的主张,随后在《管理——任务、责任、实践》一书中对此作了进一步阐述。

4、系统管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组织规模日益扩大,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也更加复杂,从而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管理课题,如何解决复杂大企业的管理问题。

四、链条管理法?

链式管理法”是河南省平顶山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在机构改革中创新并实施的一种全新的行政管理模式。

所谓的“链式管理法”,就是以现代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为理论基础,以岗位责任目标和密切的利益关系为链环,将政府行政管理各岗位组成一个相互联动、相互制衡、环环相扣、高效运行的管理系统。

这一管理方式不仅能够充分激活个体的力量,而且能够有效地整合集体的力量,为团队精神的发挥创造了一种科学的机制;不仅具有领导以身作则、职工自觉参与的民主管理特征,也因其公开、公正、公平的严格考评和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而具有刚性约束的特征。

五、海洋管理法?

简介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在有关报告中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启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31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报告指出,制定海洋基本法有利于推进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

涉及内容

报告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外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5件,其中4件是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基本法的议案。议案提出,随着我国涉海活动范围不断扩大,海洋事务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局面。为依法维护我国领土主权、海洋安全和海洋权益、发展海洋经济、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建议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

全国人大外事委审议认为,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了代表对海洋问题的高度重视,制定海洋基本法有利于推进制定和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海洋意识。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启动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

六、象限管理法?

时间“四象限”法是美国的管理学家科维提出的一个时间管理的理论,把工作按照重要和紧急两个不同的程度进行了划分,基本上可以分为四个“象限“。

七、番茄管理法?

浇水施肥打叉上杆上捆沾花摘果…。

八、alpen管理法?

阿尔卑斯山(alpen)时间规划法,用它来制定每日计划,会让你时间越来越清晰,工作有重点,效率越来越高。

阿尔卑斯山时间规划法的好处:

了解每天的工作任务及所需时间

区分任务的轻重缓急

授权及删减促进专注于工作

具体只有5步:

列出所有工作任务

估计时间

预留机动时间

排序分配合理时间

检查回顾,转移未完成任务

九、心态管理法?

经常使用自我提示语,告诉自己“我一定要成为团队里最棒的销售员”,并围绕这个目的,去制订适当的目标和行动计划,并下定决心去实现它。

不要告诉自己实现不了、不可能、没有条件,要克服你内心里的软弱,避免把自己变成心灵的囚徒,要敢于面对现实,敢于挑战自己。

十、种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是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的条例。于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种子工作的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种子质量,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鼓励从事农业、林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采用良种。对良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给予优惠。

使用国家投资或者由国家扶持造林的,应当依照规定使用种子。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种子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种子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第七条

在种子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八条

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

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农作物、林木种质资源。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单位负责。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种质资源管理单位登记,并依照规定附适量种子供保存和利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与国外交流种质资源的,必须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关于种质资源对外交流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审定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审定委员会由农业、林业、粮食、科研、教学等部门的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分别由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发给证书,并由同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经营和推广的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应当经过审定。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新品种(良种),应当于1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

种子技术的专利保护和技术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国家有计划地建立种子生产基地,实行专业化生产;同时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生产自用的良种。

第十六条

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

商品种子生产必须遵守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农作物良种生产实行定期更新制度。

第十八条

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种的,由基地经营管理者组织进行;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外采种的,应当遵守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采摘期。

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和在劣质林内采种。

第十九条

国营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国家特约种子生产基地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依照国家收购种子的数量核减。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并纳入同级农作物种子管理部门的计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的种子,由林业部门有计划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所经营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核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可用作种子的农、林产品收购计划时,应当优先保证种子的收购。

第二十四条

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

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第二十五条

调运或者邮寄种子出县(市)的,必须持有检验、检疫合格证书。交通运输、邮政部门应当凭证优先安排运输或者邮寄。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种子检验机构及其委托单位负责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种子病虫害的检疫工作。

第二十七条种子检验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对国营、集体和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进行抽检。

第二十八条确定保存的种质资源入库前应当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第二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

到海南省南繁基地繁殖种子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进行检疫。

第三十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改变种植计划,需供应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应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的林木种子的,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种子调拨出县(市)的,经调进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种植。

第三十一条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的检验,应当执行《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牧草种子检验规程》和《林木种子检验方法》等有关国家标准。

第三十二条种子检验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种子检验员证》并佩带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其执行公务。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

生产单位和农户应当贮备自用的种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确定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收贮数量。国家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贮备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的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结实丰欠规律贮备林木种子。

第三十四条种子贮备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种子贮备应当分品种入库,定期检验。动用贮备的救灾备荒农作物种子,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章

第三十六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

对前款行为,可以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七条非法经营或者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新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由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的,在劣质林内采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没收种子,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条在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和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有权制止;造成危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作物包括牧草;所称种质资源是指选育、生产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基础材料。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对糖用甜菜、烟草等种子管理另作具体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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