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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体育教学工作的管理?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9-28 22:13   点击:133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如何加强体育教学工作的管理?

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

学校体育管理工作包括体育课、早操、课间操、课外锻炼、代表队训练和运动竞赛等很多方面,各个方面是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其中只有体育教学是按照教学大纲和计划,在教师直接指导下,全体学生必须参加的。可以说,体育教学是实现学校体育各项任务的基本组织形式。

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青少年的特点,有计划有组织地锻炼学生的身体,促进他们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和机能的发展,全面地发展身体素质和人体的基本活动能力,提高对自然环境的适应能力,以收到增强体质的实效。

(二)使学生学习和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技术,教会学生用科学的方法锻炼身体。

(三)结合体育教学特点,教育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不断地提高他们为革命锻炼身体的自觉性,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培养他们服从组织,遵守纪律、热爱集体,朝气蓬勃,勇敢顽强,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要完成好这些任务,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

二、教务处管理的事务是什么?

教务处管理的主要事务是教学管理和教学科研。教学管理主要是拟订教学计划、开展教学常规检查考核、组织教学活动。教学科研主要是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提高教学质量。

三、教务处管理的事物是什么?

学校的教务处是主管各教师的教课任务、目标、进度及计划,学生的学习要求、目标、计划及考试等教与学各方面的事务。

扩展资料:学校的教务处(有的'学校也称为教务部)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机构,主要工作职责是参与学科与专业建设、教学计划制订实施、教材建设与供应、实验实习实训管理和教学改革与研究等。

四、项目保障管理包括?

1、 遵守政策法规,执行和组织团队决议,努力实现运营利润目标。

2、 坚持原则,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 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搞好内部成本核算,减少成本投入,增加利润积累。

4、 做好内外市场开发、新产品开发、新工艺推广和工时效率的提高。

5、 组织项目部运作,分析项目预算、价格核定、决算的审核,产品的发放和结算。

6、 负责项目部生产影响和质量事故的分析。

7、 协助经理制定经营计划,定期汇报经营情况,提出改进经营机制的指导性意见。

8、 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掌握经营规律,省钱降耗,实现高产低耗。

9、 负责项目部的各项工作,带领全体员工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开展劳动竞赛活动。

五、如何加强学校体育教学工作的管理?

体育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一个重要方面。

可以说,体育管理和体育教学是实现学校体育各项任务的基本组织形式,而加强学校体育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六、学校教务处管理的事务是什么?

主管各教师的教课任务、目标、进度及计划,学生的学习要求、目标、计划及考试等教与学各方面的事务,是学校的主要机构之一。该机构的负责人为教务处长(或教务长,也有的叫教导主任)。

教务处的职责:

1.参与制定学院教学发展规划,组织专业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实施。

2.制定专业设置计划,并组织申报及实施。

3.参与招生计划的制定。

4.组织各类教学评估。

5.编制教学日历、教学进程表和课程表。

6.协同系部落实师资配备。

7.管理学生成绩、学籍档案。

8.发放各种学历证明和证书。

9.负责日常教学调度,统一安排全院教室的使用。

10.组织国家及省的统考统测。

11.负责校外班的教学质量的监控。

七、小学教务处管理的事务是什么?

教师培养,教学科研,学情调查,教材征订。制定考核教学计划。教师考评。以及学校分派的其他任务

八、管理保障部职责?

负责拟订并完善有关后勤保障管理制度,流程,工作指引,安全保卫与消防工作

九、社会保障管理特征?

强制性,普遍性,福利性,社会公平性

十、医疗保障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

2020年12月30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第六条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四)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五)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六)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医疗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补充。

第九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

(二)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和医师第一注册地信息;

(三)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

(四)核查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应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第十条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原则上,由地市级及以上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医保协议并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医保协议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医保协议的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协议约定。协议期限一般为1年。

第十一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一)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二)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三)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六)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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