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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控与风险评估的区别?

157 2023-11-03 12:03 admin

一、风险管控与风险评估的区别?

主要的区别如下:

1、风险管理强调的是管住风险,而风险评价强调的是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价。

2、风险管理的核心目的是管住各个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并提前采取措施予以防范;而风险评价的核心目的是客观、正确、有效地评判风险因素和发生概率,并对风险管理给予评价。

3、风险管理要管住并避免风险发生,风险评价是可以不管风险发生的。出发点相同的是,风险管理和风险评价都是要找出风险点,以利于风险防范工作。

二、风险管理包括风险预测风险评估和什么?

风险应对。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预测、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

风险管理是指如何在项目或者企业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风险管理对现代企业而言十分重要。

当企业面临市场开放、法规解禁、产品创新,均使变化波动程度提高,连带增加经营的风险性。良好的风险管理有助于降低决策错误几率、避免损失可能、相对提高企业本身附加价值。

三、应急管理局风险评估制度?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八、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单位概况,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事故类型及初步原因等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主要包括:事故单位应急自救措施、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先期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主要包括:事故报告及续报,事故信息接收与处理,应急值守等情况;

(四)应急预案实施情况。主要包括:应急预案启动、实施及衔接等情况;

(五)组织指挥情况。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及组成,各应急工作组按责任分工开展工作等情况;

(六)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及执行,防范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七)现场管理。主要包括:现场清理、人员疏散及清点、警戒保卫等应急处置现场安全保障措施等情况;

(八)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参与应急处置救援队伍、人员组成及紧急调度情况,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等情况;

(九)应急资源保障情况。主要包括:所需通讯、抢险、救援和防护等各类应急物资装备的保障及紧急调配等情况;

(十)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监测危险物质对事故周边环境的污染程度和影响范围,对可能出现的水体、土壤污染提出处置措施及落实等情况;

(十一)信息发布情况。主要包括:舆情监控及对外信息发布等情况;

(十二)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主要包括:搜救遇险人员及医疗救治情况,成功救险人数,保护财产物资和重要设施,避免次生、衍生事故及事故扩大等情况;

(十三)相关建议。主要包括:对事故单位应急处置及政府实施救援方面的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四、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用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评估验收合格的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可以是以下区域: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地理区域;

  (二)毗邻省份连片的地理区域。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分为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非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农业部负责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审细则。

  农业部设立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工作。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评估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及风险评估的原则要求。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概况;

  (二)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三)动物疫情报告体系情况;

  (四)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五)控制、消灭策略和措施情况;

  (六)免疫措施情况;

  (七)规定动物疫病的监测情况;

  (八)实验室建设情况;

  (九)屏障及边界控制措施情况;

  (十)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反应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自我评估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评估计划和评估专家组成情况;

  (二)评估程序及主要内容,评估的组织和实施情况;

  (三)评估结论。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农业部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评审细则等要求,开展评估工作。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二)申报材料内容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评估专家组应当制定现场评审方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和评估纪律等;

  (二)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三)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根据评审细则确定的评审指标逐项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现场评审结果。

  现场评审结果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 “建议不予通过”。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场评审指标中的关键项全部为“符合”,重点项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占总项数80%以上(含)。其中:重点项中“基本符合”项数不超过重点项总项数的15%;普通项中“不符合”项总项数不超过普通项总项数的10%。

  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整改后通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关键项中没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达到60%以上(含)但不足80%;

  (三)通过限期整改可以达到“建议通过”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评审结果为“建议不予通过”:

  (一)关键项中有“不符合”项;

  (二)“符合”项总项数不足60%;

  (三)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

  第十八条 需要整改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估专家组建议,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结果。

  申请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二十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审或整改审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专题会议审核后报农业部。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保密。评估专家组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受被评估单位或与被评估单位有关的中介机构或人员的馈赠;

  (二)私下与上述单位或人员进行不当接触;

  (三)评估结果未公布前,泄露评估结果及相关信息;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行为。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将审核合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录,并对外公布。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评估情况,并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申请国际评估认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维持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暂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发生有限疫情,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建立感染控制区的;

  (二)区域区划发生变化,且屏障体系不能满足区域管理要求的;

  (三)兽医机构体系及财政保障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支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维持和运行的;

  (四)监测证据不能证明规定动物疫病无疫状况的;

  (五)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动物疫病发生后24小时内开始建设感染控制区。

  有限疫情控制后,感染控制区在规定动物疫病的2个潜伏期内未再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感染控制区建设情况组织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对外宣布建成感染控制区,并恢复感染控制区外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感染控制区建成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要求限期整改,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整改情况评估合格的,农业部恢复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撤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建成感染控制区的;

  (二)出现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检查评估的;

  (四)其他不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需要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被撤销资格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重新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与资格撤销原因有关的整改说明、规定动物疫病状况、疫病防控措施等。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通过的,农业部重新认定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无疫等效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养殖场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一种或几种规定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养殖和其他辅助生产单元所构成的特定小型区域。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的评估原则、程序及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五、什么是风险的评估把控意识?

风险的评估把控意识是指风险管理者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法,消灭或减少风险事件发生的各种可能性,或风险控制者减少风险事件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总会有些事情是不能控制的,风险总是存在的。作为管理者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小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或者把可能的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避免在风险事件发生时带来的难以承担的损失。

六、什么是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常用方法?

风险评估的定义及常用方法如下:

一、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Risk Assessment) 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即,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

二、常用方法:

1、风险因素分析法

其一般思路是:调查风险源→识别风险转化条件→确定转化条件是否具备→估计风险发生的后果→风险评价。

2、模糊综合评价法

3、内部控制评价法

内部控制评价法是指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结构的评价而确定审计风险的一种方法。

4、分析性复核法

分析性复核法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主要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率或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以推测会计报表是否存在重要错报或漏报可能性。

5、定性风险评价法

定性风险评价法是指那些通过观察、调查与分析,并借助注册会计师的经验、专业标准和判断等能对审计风险进行定性评估的方法。

6、风险率风险评价法

风险率风险评价法是定量风险评价法中的一种。

三、任务:

1、确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

2、识别评估对象面临的各种风险;

3、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4、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

5、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

6、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七、家庭安全风险评估动态管理指什么?

家庭安全风险评估动态管理指家庭人员的详细评估。

八、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章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其产生的风险性进行评估。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十五条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有权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运用科学方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有关信息,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对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风险来源、相关检验数据和结论等信息、资料。属于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九、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多久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推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完善技术工程支撑、智能化管控、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保障措施,实现企业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

十、风险管控动态评估是什么意思?

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结果用于指导生产计划、应急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产管理、风险管控、隐患治理等工作 。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或之后(但还没有结束),该事件给人们的生活、生命、财产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的可能性进行量化评估的工作。即,风险评估就是量化测评某一事件或事物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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