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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成本法与收益法的区别?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10-12 23:19   点击:294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试述成本法与收益法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现,以各年收益折现值之和作为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资产计价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收益法:是以资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计价尺度。

四.前提条件

成本法: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

可比性;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复制的。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

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

收益法:

1、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

2、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五、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

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

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

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

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二、成本法与收益法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成本法:是指在被评估资产现时重置成本的基础上,扣减其各项损耗价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方法。

二、基本原理

成本法:被评估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被评估资产的未来收益并将其折现,以各年收益折现值之和作为资产的评估价值。

三.资产计价尺度

成本法:是以重置成本作为资产评估的计价尺度。

收益法:是以资产未来收益的折现值作为计价尺度。

四.前提条件

成本法:

1、被评估资产的实体特征、内部结构及其功能必须与假设的重置全新资产具有可比性;

2、应当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成本法的应用是建立在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的,如复原重置成本的计算、成新率的计算等,要求这些历史资料可以收集;

3、形成资产价值的各种损耗是必要的;

4、被评估资产必须是可以再生的或者是可以复制的。被评估资产能够继续使用

并且在持续使用中为潜在所有者或控制者带来经济利益。

收益法:

1、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要求被评估资产与其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着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

2、资产的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是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计量。

3、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五、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范围最为广泛,原则上说,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适用。

具体而言,除单项资产和特殊用途资产外,对于那些不易计算未来收益的特殊资产及难以取得市场

参照物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可用此法进行评估。

收益法:一般适用于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或者能够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无法重置的特殊

资产的评估活动,如企业整体参与的股份经营、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兼并、重组、分立、合并均

可以采用收益法。此外,可以单独计算收益的房地产、无形资产也可以应用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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