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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租赁是什么意思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6-29 00:51   点击:27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仓储租赁是什么意思

货架、智能储存设备和相应软件的生产及相关配套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成品油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危险化学品仓储;成品油仓储(限危险化学品);海关监管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库经营;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仓储以及为仓储货物配套的简单加工、包装、分发以及信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日用品出租、装卸搬运等等

仓储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并不是越多越好,建议以现在经营和未来会经营的为主,并把主营业务放在第一位,这些都涉及到税种问题。特别强调的是,注册资金不要过大(倒闭承担的责任大),也不要过小(银行业务受限,客户不信任),这些都能影响公司的后期业务。

二、租赁仓储物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包括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所需的经营场地,仓房、油罐等存储设施,专用道路、铁路、码头等物流设施,以及烘干设施、器材库、清理维修车间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机制,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七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第八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第十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一条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三条

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的具体规定, 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备案应创新形式,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化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予以适当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奖励、补助的依据。 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由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视情节依纪依规予以警告、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备案的,由备案管辖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警告或者罚款。 粮油仓储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发生重大损失、损坏,应当中止其政策性粮油储存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仓储租赁服务

仓库租赁经营,亦称“仓库租赁制”或“仓库抵押承包”,指在不改变仓库公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或出租人通过签订承租合同,将仓库有限期的租赁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并按合同规定对仓库进行自主经营的一种方式。

仓库租赁经营形式有个人承租、集体承租、全员承租和仓库承租等类型。仓库租赁经营,一般是通过租赁招标方式进行。

四、仓储租赁 需要什么资质

仓储业备案适用的法规条款,现在还没有生效的法规条款可以引用,商务部制的《仓储业管理办法》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没有查到生效或实施时间,基备案的条款只能作为参考借鉴依据。

仓储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仓储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仓储经营行为,维护仓储市场秩序,保障仓储活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对粮油仓储活动以及在港区、铁路货场、道路运输站(场)从事仓储经营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仓储经营活动,是指提供仓库租赁服务或利用仓库及相关设施提供货物存储、融资监管、加工包装、分拣配送等仓储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本办法所称仓库,是指用于存储货物及进行相关作业的场所,包括库房、储罐、货场、堆场等。

第三条 从事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须遵守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仓储业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仓储业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仓储行业协会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企业提供服务,在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行业自律、咨询服务、人员培训、资质认证、企业评价和诚信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仓储经营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管理方式,应用先进设施和技术,提升行业发展水平。

第七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执行仓库建设、仓储作业、仓储服务和仓储安全等方面的国家与行业标准。

第八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健康制度,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 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自建或租用的仓库及相关设施;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建立与其业务需求相符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有从事相应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保税仓储等相关业务需取得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提供仓储服务的企业,应当对货主的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保证物品在储存期间的安全,保证物品不灭失、不短少、不损坏,保证存储物品的账实相符、信息传输准确。

第十一条 提供仓库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约定仓库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出质人、质权人签订专门的质押监管协议;

(二)出具真实、唯一的仓单;

(三)严格执行仓单填发、审核、背书、替换、注销与存档的相关制度。

质押融资监管活动可以在自有仓库内进行,也可以在出质人仓库或第三方仓库内进行。

第十三条 仓储经营企业注册后30日内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

本办法实施之前业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备案汇总表上报商务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

提供质押融资监管服务的企业,除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外,还须在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专项业务备案(专项业务备案表格式见附件3)。

第十四条 商务部组织实施仓储设施与仓储经营企业运营统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的要求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仓储行业统计。

第十五条 仓储从业人员应当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仓储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仓储经营企业未经工商注册即开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仓储经营企业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3万元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仓储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货主企业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 月 日起生效。

附件:1.仓储经营企业备案表

2.备案汇总表

3.质押融资监管业务专项备案表

五、仓储租赁经营

仓库租赁经营亦称仓库租凭证或仓库抵押承包,指在不改变仓库公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家或出租人通过签订承租合同,将仓库有限期的租凭给承租人经营,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并按合同规定对仓库进行自主经营的一种方式。

仓库租凭经营形式由个人承租。集体承租,全员承租和仓库承租等类型仓库租凭经营,一般是通过租凭招标方式进行。

六、租赁仓储物流包括哪些

第三方仓库代发货服务的具体价格,是很难一下子就能有个定论的,需要企业和第三方仓库公司多方位的洽谈、协商,才能最终敲定具体方案和具体的价格。

常见的仓库收费模式是按照仓库租赁费(X元/平/天或者X元/平/月)+库内操作费(入库费、出库费)配送费、增值服务之类的进行综合计算的。

1、仓租费:也叫仓库租赁费,租仓费用跟库内软硬件设施、租仓面积大小和仓库类型及位置成正比。一般仓租费在0.5-3平/元/天的这个区间内。主要看第三方仓储公司对仓库投入的多少,投入的越多费用越高。打个比方:常温仓与冷藏仓相比,常温仓一般都相对便宜很多。同理库内是设备及系统的投入和租仓库面积的大小也是如此。

2、库内操作费: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入库(卸货/清点/分类/上架)、保管、分拣、打包、贴单、出库等服务流程。这个费用主要更加产品的SKU、体积大小、重量、可操作的难易程度和日发单量的多少,都是影响库内操作费用的主要因素。一般费用在1-4元左右。

3、配送费用:这就包含干线+配送的费用。这个很容易理解主要是配送费用。根据体积大小和质量和配送距离进行收费1.5-5元不等。

4、增值服务费用:比如打标贴牌、包装、二次加工、退换货处理等服务进行相应的收费。

综上所述,一般的第三方仓储费用在3-12元每单,大致在5-8元每单,在选择仓储服务的过程中,您可能会看到“全国3元包邮”的内容来吸引客户,这点大家需要注意了。其实会将费用算在仓租费和库内操作费里面或其他隐形收费里面。

七、仓储物流租金

1.

首先房东催缴房租,租赁双方协商解决。可能租客确实暂时有资金问题,房东应该予以理解,暂缓租金的收缴。这样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租客也会对房东感恩。当然,可能有租客故意拖欠租金的行为,这时就应该和租户讲明拖欠租金的责任。另外可以通过居委会或派出所调解解决纠纷。

2.

如果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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