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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有几章?

288 2023-12-08 22:47 admin

一、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有几章?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共九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章,建>材料,构配>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七章,返修和损害赔偿,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

二、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难吗?

不难!只要聘请一个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就行!

三、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施工安全管理规定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和监控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可靠和有效进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规范和约束,包括机构设置、责任划分、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规定。

2. 员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定: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能力。

3. 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实质性的技术措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安全设备的配置、安装和使用,以及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4. 安全检查与审核规定:对施工过程中隐患的检查、审核和整改,提出具体要求和标准。

5. 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规定: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进行预测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理措施,及时应对并控制事故风险。

这些规定能够有效地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检查和信息公开,提高施工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安全作为施工的首要优先考虑。

四、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从业人员参与、行业监管、政府监察”的机制。

第四条  建设、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租赁、检测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试点,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先进生产技术,促进建设工程科学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要求使用。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鼓励创建安全文明工地,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健康,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1、负责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组织测量放线、参与图纸会审、技术复核;

  2、组织制定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做好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资源;落实施工作业计划;

  3、负责施工作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及隐蔽、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4、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

六、风险管理平台建设目标?

风险管理的目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组织及成员的生存和发展;

2.保证组织的各项活动恢复正常运转;

3.尽快实现企业和组织稳定的收益;

4.减少忧虑和恐惧,提供安全保障;

5.通过风险成本最小化实现企业或组织价值最大化。

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多少分及格?

二级建造师全国各省分数线不同。一级建造师全国统一标准满分百分之六十合格。

八、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谁讲得好?

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话说老师也很重要。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朱俊文老师。他在管理科目中是首屈一指的。微胖的形象,娓娓道来的授课、搞笑的口头禅让人很容易就接受这位老师。讲课内容条理明确、重点清晰的基础上,更是带你理解历年真题,并授以应试技巧~

九、2019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十、我国目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项目管理)现状如何?

8月24日上午,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第八届工程建设行业互联网大会在陕西西安召开。章管家受邀参展,在现场与建筑业专家、学者、企业代表等进行交流沟通,分享印章智慧管理对抵御建筑企业印章风险的作用与意义。

展会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主办,中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施企协(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承办。来自全国工程建设行业协会、地方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数字化服务商代表3000余人参加了会议。

活动现场

会上发布了第四届工程建设行业BIM大赛成果及2022-2023年度工程建设行业互联网发展实践案例。工程建设行业互联网大会自2015年9月创办以来,已成功举办七届,在全国工程建设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力。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会长、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海怀来到章管家展台参观。章管家作为2018年度“工程建设行业互联网发展优秀实践案例”,已参加多届工程建设行业互联网大会。今年章管家再次来到展会现场,全面展现建筑企业的数智印控模式。

众多建筑施工企业正在使用章管家保护印章安全,加速企业数智化转型,如中电建路桥、广西建工、中交物资、中核五公司、中建四局、中铁十局、中交一公局、广西路桥、甘肃路桥、黑龙江建工、安徽交建、湖北工建等。

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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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丨用印全过程风险管控

办公室用印不用靠人工逐字复核了。章管家通过数字水印、智能感知、OCR等技术覆盖用印全过程风险防控,规避挪用、盗用等违规用印。用印前可通过文件智能比对、文件防篡改功能验证,大幅提高审核效率,确保用印文件与审批一致。

03丨24小时自助用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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