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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销售职位描述

来源:www.jobdf.com  时间:2023-07-19 09:04   点击:147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医疗器械销售职位描述

您好,现在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上销售医疗器械的规定,不过销售医疗器械的商家都必须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销售。按照一般来说是参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局令第9号)的规定来操作的比较多。下面将附上全文: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国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的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第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  第九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第十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广告要注明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第十一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  第十三条 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应当填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向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二)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内容;  (三)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四)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六)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七)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八)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发证机关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公告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十八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可以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书面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原发证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发布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  (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审核决定。同意变更的,将变更结果予以公告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  (二)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法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医疗器械销售求职信

你好

个人简历就是自己的第一块敲门砖,一个好的个人简历往往会更容易引起注意。下面小编整理了一些个人简历样本,供大家参考!

1个人简历写什么好

首先就是封面的设计。封面不要太花哨,但是要体现出以下个特点:

1、自己的毕业院校。

2、自己的联系方式。

3、自己大学的主修专业。

填写自己的基本资料。这些都是必须要有的。政治面貌是团员的要填共青团员,是党员的要填共产党员(如果是别的党的就填别的党的党员。)

填写自己的求职意向的时候要填写好自己的目标职位,不要写的很笼统。不要说什么岗位都行,那样boss会觉得你是在敷衍。

教育背景:大学期间主修课程以及自己学习了什么知识,跟自己这次求职相关的学科多写一点。

职业技能:在大学期间有自己的成果。考到了什么技能证书。有什么自己策划的案例或者是计划整理的案例

爱好:这个一定要有。如果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爱好的话就填。

个人经历:这是自己的经验之谈,这个对自己挺重要的,有什么实践实习打工经历都可以写一下。

自我评价:这个可有可无,就是对自己的一些客观认识、但是要实事求是。不能贪小便宜。

求职信突出自己的优势,多写和自己想要应聘职位的相关信息。要简洁切勿长篇大论。

2个人简历范文

基本信息

姓 名:

性 别:男

毕业院校:南开大学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硕士

所修专业:环境科学

求职意向

求职类型:全职

应聘职位:环境监测相关职位

希望地点:南昌

希望工资:面议

自我评价

踏实肯干 善于处理人际关系 具备团队意思 具备独立解决问题能力

教育背景

环境科学(硕士) 南开大学 天津 20xx.09——20xx.06

主修:环境监测技术进展、环境毒理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等课程。

基础知识扎实,试验能力强;

环境科学(学士) 南开大学 天津 20xx.09——20xx.06

主修:环境监测、环境化学、分析化学、仪器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等课程,成绩排名专业前五。

入校即获得新生奖学金;06、07连续两年获得校二等奖学金,并获得校三好学生称号;因成绩优异被保送为硕士研究生,继续留校深造。

实践经历

天津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天津 20xx.09——20xx.10

主要负责GB3838-20xx《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全指标分析方法体系的建立。

北京奥运会期间,参与天津市水质全指标检测工作,协助沈阳市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完成个别指标的检测。

熟练使用气相色谱、气相色谱串联质谱,能够解决仪器常见问题,具备独立建立指标分析方法的能力。

所获奖励

20xx年 辽宁省三好学生、沈阳市优秀学生、南开大学新生奖学金

20xx年 南开大学二等奖学金(5/40)

20xx年 南开大学二等奖学金(5/40) 南开大学三好学生

研究生期间共发表期刊论文3篇,其中中文核心期刊2篇(皆作为第一作者独立发表),SCI 论文1篇;会议论文3篇(其中作为第一作者独立发表2篇)

语言能力

语言水平:俄语四级(非专业最高级),具备较好的英语阅读能力。

计算机能力

计算机水平:熟练使用Origin、SPSS等专业软件。

三、医疗器械销售应聘简历

需要《设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设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报告一份,填写或打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人员资料;

1、拟担任法定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件及学历证明、健康证明;

2、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从业简历、聘用协议、健康证明;

3、拟办企业人员花名册,以及健康证明。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职务/岗位。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企业制定组织机构框图,清晰明确地标识出企业内部分工情况,以及企业人员岗位职能情况。

(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存储设施、设备目录;

(七)拟办企业经营品种目录;

目录中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注册证号,以及相应产品存储条件、要求的说明。

四、医疗器械应聘销售的简历怎么写

办理流程:

1、经营企业经办人携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前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2、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核查;

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2、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3、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4、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5、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所需材料:

1、相关医学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凭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人员(其中一个为质量检测负责人);

2、质量监督检测人员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工作简历;(食品药监局老师过来场地核查约谈的时候需要提供相关检测人员的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并本人到场);

3、所销售医疗器械对方生产厂家的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4、所销售医疗器械对方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

5、所销售医疗器械对方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授权书。

五、医疗器械销售应聘技巧

  需要《设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设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报告一份,填写或打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人员资料;  1、 拟担任法定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件及学历证明、健康证明;  2、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从业简历、聘用协议、健康证明;  3、 拟办企业人员花名册,以及健康证明。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职务/岗位。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企业制定组织机构框图,清晰明确地标识出企业内部分工情况,以及企业人员岗位职能情况。  (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存储设施、设备目录;  (七)拟办企业经营品种目录;  目录中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注册证号,以及相应产品存储条件、要求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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